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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央银行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中国网 | 时间: 2003-08-11  | 文章来源:

  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原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家,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健全。在旧有矛盾得以解决的同时,新的矛盾又开始出现。一方面,中央银行仍然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是,因为无法对商业银行经营实行监管,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就有可能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虽然银监会具有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但是一旦金融风险酿成,即使想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自身也爱莫能助。

  为解决这一新矛盾,应当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内容至少通过暂行条例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本报告执笔:王召)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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