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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体制经过十年的改革与发展,金融管制不断放松,已经初步呈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货币政策独立性和科学性有所加强,金融宏观调节方式初步实现从直接调节向间接调节的转变,对调节宏观经济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我国宏观金融调节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货币政策独立性不够,金融管制放松仍然没有到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因此,未来金融宏观调节体制改革应当着重解决这些问题。
货币政策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从目前中央银行发展状况来看,虽然1997年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但货币政策独立性仍有待提高。就我国货币政策决策过程而言,大到货币政策取向,小到利率、汇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目标,并非由中央银行独立决定,而是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大大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这为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创造了机遇。
货币政策的制定突出表现为灵活性。但是,由于中央银行不能独立决定货币政策取向,因此货币政策从谋划到出台往往时滞过长,容易错过最佳时机。举例来说,货币政策只是短期宏观经济政策,一旦将短期政策长期化,将很难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的科学性和最优性。因此,在未来中央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应赋予其更大决策权,至少能够独立选择和制定货币政策取向,决定利率、汇率水平和货币供给数量,并在修改人民银行法时以法律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来看,目前仅仅是咨询议事机构,权威性远远不够。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提升为决策机构,并通过规范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相比,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突出表现为官员过多、学者偏少且任期过短,此外也没有大区分行、企业界和银行界恰如其分的代表。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应当优化,以加强其公正性、科学性。首先,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2-3名大区分行官员,以充分体现来自地区的货币政策呼声。过去,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在货币政策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很大程度上使我国大区分行体制流于形式。其次,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中企业界、银行界的代表应来自全国工商联、中国银行业联合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以便准确地反映有关各方的普遍呼声。过去,货币政策委员会中企业界代表来自国家经贸委,它是政府机构,是企业的监管者,无法真正代表企业界对货币政策的需求;银行界代表仅仅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对广大中小金融机构是显失公平的。再次,应当增加货币政策委员会学者委员人数,即从目前的1人增加为2人,同时适度延长学者委员任期,至少任期不短于官员委员。这是因为,官员的职位短期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是相对固定的。
(二)应增强中央银行大区分行职能
我国1998年成立的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干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在行政级别上是正局级,但省级中心支行却只是副局级,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影响了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工作的开展。为便于省级中心支行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淡化直至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行政级别。而就其功能而言,省级中心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存在仍有必要,其工作重点应集中在联系对应地区的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收集和调查统计分析,为中央银行总行和大区分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过去中央银行总行放权不够,很少赋予大区分行制定区域性货币政策的权限,而大区分行在制定区域性货币政策时也不够积极。因此,在未来中央银行体制改革中,总行应当适当下放权限,分行则应积极主动,发挥区域性金融政策中心的作用。
应当肯定,中央银行大区分行体制的方向是正确的,它对减少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维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与人民银行总行相比,大区分行掌握更多地区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央银行因地制宜推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因此,大区分行体制决不应该半途而废。
(本报告执笔:王召)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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