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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制度,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要继续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新增财力要向“三农”倾斜。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要切出一定份额用于农业。国债建设投资要把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重点。要逐步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部门新增加的投入要主要用于农村。要完善农业支持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各级政府支农行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转变补贴方式。要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要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在粮棉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增加对农民的生态环境补贴。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将县以下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为重点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目前,农村信贷支持总量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结构失衡,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非常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的突出问题,不能局限于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小修小补,必须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目标,着重从三个方推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第一,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二是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实行市场化利率,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三是增强农业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恢复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农业保险日趋萎缩,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它政府投入无法完全替代的。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指望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提供较全面的风险保障是不现实的。但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体系,运行监督成本高。应以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本报告执笔:韩俊)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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