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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一)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和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
1·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者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2·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3·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可用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华开业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赢利。
(二)地域限制
1·外汇业务
加入时取消地域限制。
2·人民币业务
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加人时,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三)经营业务范围
1·外汇业务加人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2·人民币业务
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客户提供服务。
二、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
(一)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积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严格履行银行证券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1)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与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规定
早在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就己经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与登记、经营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金融安全,该条例对注册资本金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该条例第五条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2)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规定
如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六条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3)对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经营许可证的权限进行规范
为了进一步履行透明度原则,条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经营许可证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如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发放经营许可证
从整个审核经营许可的程序来看,中国完全履行了加人世贸组织承诺采取了透明、公开的方式发放经营许可证。以上海为例,至2002年贬上海共有4家国有独资银行、11家股份制银行和53家外资银行。根据加人世贸组织协议,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年中国将对外资银行完全开放外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办理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并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根据加人世贸组织一年来上海银行业的开放现状来看,上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本外币存款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8%、21%和25%,这表明外资银行己经在上海正常地开展了本外币存贷业务,与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一致。而美国商会在其报告中认为“中国采取的其他措施好像违背了中国加人协议的精神,其结果是限制了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竞争时的能力”,从以上数字来看,外资银行的存款增长率已经超过了中国银行,这从事实上说明,中国目前实施的措施并未限制外资银行的竞争力。而且,大部分外资银行在存款业务方面是收取手续费的,而中国的银行在这项业务上却不允许收取手续费,在增加银行利润方面,这将更加有利于外资银行。
(5)规定了合理的注册资本限额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从这一规定来看,中国国内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远远要高于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根本不存在“过分”的资本要求。中国之所以作出注册资本的要求,是在审慎的原则下进一步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的。此外,从中国国内银行设立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来看,也远远要严于外资银行。
2·颁布相关管理条例,废除不符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规章法规
为进一步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己经先后颁布实施《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章规定程序条例》、《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十多项管理规章;同时废除1995年以来的20多项有关金融营业许可证发放、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上市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法规,为进一步履行金融业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扫清了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
从目前新颁布的部门规章及法规来看,中国更加注重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不论在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2001年11月16日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执行的《规章规定程序条例》,从法规规章的立项、起草到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进一步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提供了保障。
在国民待遇方面,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将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一起作为使用对象,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执照按承诺发放,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根据我国的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加入时,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咱我国1996年允许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来倒2002年底,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总数已达53家;其中上海30家,深圳14家。天津5家,大连4家。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人后一年内,在开放上述4个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2年12月1日,我国切实履行了承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了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从整个银行业的开放地域方面来看,我国政府按照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己经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23家在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从数量上来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外国政府的预期,切实履行了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无数量限制”的承诺。
(三)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特点
1·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业是国有银行一统天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从而打破了这种不良局面。大量的外资银行被允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截至2002年10月,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达到181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达到147家,在我国注册的法人机构19家,下设分行7家,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379·65亿美元,负债总额为337·9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资产总额495·97亿元,负债423·46亿元。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己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大国有银行则逐步收缩战线,逐步减少营业网点的数量,如工行裁减掉的网点已经近2万个,剩下的26000个网点还将继续裁减。一度拥有近6万个网点的中国农业银行裁减的网点也超过了1万个。
中小型股份银行则不断通过扩大营业网点,实现公司规模的扩张。例如,2002年12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正式开业。三天后,宁波分行紧跟着挂牌了,一年内,民生银行增加了45家分支机构,新增网点达到前6年的一半。
如今,国内银行业初现了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外资银行,“三分天下”的局面。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
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始,外资银行就开始了这项行动。汇丰银行收购了上海银行8%的股权,南京商业银行引入了15%的外资股;国际金融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与西安市商业银行达成股权投资的谅解备忘录,新桥入主深圳发展银行等。出现以上情形,是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初期,虽然中国承诺允许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但种种管制使外资银行很难自由运营,而人民币业务的低成本和高利润使外资银行采取“借鸡下蛋”的方式绕过层层限制。
3·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开拓新业务
面对外资银行,股份银行的大举进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感受到了压力,为了更好地生存,在业务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与开拓。
如农业银行苏州支行推出了企业银行,使企业足不出户就可完成各种本外币支付交易,并可随时查询业务处理状态、账户信息及其发生情况,获得所需的金融信息。招商银行发行了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也建立了信用卡中心,发行了国际信用卡。02002年3月26日中国银联建立,加快了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进程,有利于联合各商业银行,建立我国银行卡产业“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质量提高”的良性发展机制,推动我国银行卡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服务水平,加速实现金融电子化,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银行业的竞争需要。各个银行在这一年中都非常注重个人业务。工商银行在 2002年为了更好地适应顾客需求,使自己在竞争中保持优势,陆续开办了“汇款直通车”、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个人黄金买卖”等业务,推出了以“理财金账户”为品牌的个人理财业务核心产品。
4·银行的经营理念受到冲击
在2002年3月,媒体报道了爱立信清还所有中资银行的贷款,转向花旗银行贷同样的款项。这使得各大银行注意到高端客户的重要性在外国银行的业务中,80%的业务来自20%的高端客户。事后,各中资银行更加注重个人业务的开展,相继推出了许多专门为高端客户服务的产品。另外,对于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对低额存款要收取手续费的做法,国内银行也有意效仿,只是由于国内普通客户没有这个意识而作罢。
5·银行业与证券业及保险业的融合进一步加深
在2002年,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另一特点是各金融业的相互渗透加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到2002年12月底,已经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各个银行自己也推出了不少新的这方面的金融产品,比如“银证一卡通”。很多银行在2002年还加强了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联系。
三、中国履行银行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评价
从加人世贸组织一年来的具体情况来看,中国政府比较好地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时在银行证券业方面的承诺;在立法、执法、市场开放等方面均加大了改革力度。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目前中国《银行法》的颁布时间较早,己经很难适应加人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尽早出台新《银行法》。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安全运行,中国在审慎的原则前提下,在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方面的限制还相对较严格。因而,许多世贸组织发达成员对此多提出异议,过分强调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忽视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
(一)整体上较好地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加入后一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开放的区域。在核准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均为国际上大型的银行、证券运营商,而且在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本地化经营等方面均已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发放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中,中国政府严格遵守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审慎的原则下,并未以经济需求测试和数量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金融市场设置障碍。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经营许可执照。在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后,对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审查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实施的:该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从这个规定来看,中国政府在政策的透明度方面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由此可以看出,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间也作出了限制,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由此可以看出,此项规定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作出的,充分考虑了外资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宽限期。
(二)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规章
一系列新法规规章的出台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提供了基础,也为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章规定程序条例》、《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充分体现了政策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在对待中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待遇方面,这些法律法规集中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金融 机构的平等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从颁布的法律法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按照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缺少国家级的法律从部分为部门性质的规定,未上升到国家的水平。
(三)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安全,逐步加强金融监管
根据中国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要求,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从注册资本要求的数量来看,已经基本符合审慎的要求,但从保证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资本要求并不是很高。并且,在金融监管力度上,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正在积极地制定新的适应WTO 规则的法律法规,以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的准则。
(四)美国对中国银行业承诺履行的评价
美国商会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法规应以开放和公开的方式,并对外资银行提供国民待遇,确保相关领域的法规不会对外资银行经营带来限制也是很重要的。在2002年1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递交的关于中国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中国遵守加人世贸组织承诺,颁布了与加人世贸组织承诺一致的法规,逐步开放国内的银行业,批准了一些外国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但是,美方认为中方采取的经营的资本要求和其他审慎原则,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来说这些规定远远超过了国际标准,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建立和扩大他们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更加困难。
四、中国银行业发展展望
中国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银行业可谓是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得益于中资银行这几年的不断市场化,不断创新。另外,由于银行业是一个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重大的行业,中国管理当局实施的审慎的逐步开放政策,这一点也是功不可没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只是这一年的影响不能说明整个问题,加人世贸组织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将会在今后几年中表现出来。总的来说,巨大的机遇与巨大的挑战并存。
(一)今后面临的主要机遇
1·有利于开展海外业务和建立分支机构
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国内银行可以到海外开设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更多的海外业务,从而在与当地公司的竞争中同样占有当地的地理优势。在加人世贸组织之前,中国国内的银行在别国开设机构受到市场准人的限制。加人世贸组织后,更多的是受到自身经营状况和东道国金融监管条例的限制,这将大大加快国内银行向国际扩张的步伐。
2·有利于国内银行体系的完善
以前国内银行业受国有银行垄断,银行体系不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外银行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增加市场的竞争。在接下来的几年,随着人民币业务及区域限制的进一步放开,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将更加明显,国外银行的进入,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方式。国内银行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技术改进和金融创新,管理理念和运行方式的创新。
3·有利于银行监管的标准化和金融环境的改善
加入世贸组织后对银行监管的改善将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银行内部的监管。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大的国外银行的进入带来了有关银行内部实时监控的经验。国内银行必将在这点上取得重大突破,它有利于银行控制内部的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不断与国际接轨。这将有助于推动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银行业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既有利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又有助于形成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金融监管体系,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二)银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及应对策略
1·对高端客户的竞争将加剧
中资银行在长期的经营中,对高端客户的缺乏重视,他们的业务产品对高端客户们吸引力不够。在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时候,高端客户只能选择国内银行。而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拥有强大实力,良好信誉的国外大银行的加入,他们对高端客户提供更加优良,更有吸引力、更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外资银行由于对人民币的业务总体不占优势,因此首先采取的是高端客户策略。而国内的高端客户,出于服务、安全、信誉的考虑,很多在选择银行时,优先选择国外的大银行,如花旗、汇丰等。因此,在这个领域的竞争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情况,国内银行要加强对高端客户的重视,提高服务的质量,提高自己银行的信誉,推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
2·对外币业务的争夺将白热化
由于外资银行才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其规模和业务经验没办法和国内银行抗衡。但是在外币业务方面,中资银行还不够成熟,不发达,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具有中资银行不可比拟的优势。他们可以运用自己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自己遍布全球的内部网络,推出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2002年,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已占到我国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总额的22·7%,其国际结算总额己占到国内金融机构结算总额的35%。针对这种新的挑战,中资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地位及面临冲击的严重性,优化国际结算业务流程,加大进出口融资力度。加快电子化建设。
3·人民币存贷款市场将会受到分割
国内的存贷款额一直以来规模较大,利差收入也很可观,它目前还是国内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是目前己经有外资银行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而且还适度放宽了人民币同业拆借的限制。因此从长远来看,外资银行的进入将直接导致国内银行收人的减少,甚至威胁其生存。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中国加人世贸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市场份额将分别上升到15%和10%。因此,国内银行除了要提供优质服务,留住目前的客户外,还要重新分配它自己的业务,积极发展表外业务和其他业务。
4·对银行业人力资源的争夺将急速升级
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对国内的巨大市场可谓雄心勃勃,可是每个外资银行又同时认识到他们的银行存在缺乏当地人才的窘境。而要到达快速发展的目的,最快捷的方式就是从其他国内银行中聘请大量有丰富经验,良好业绩的高级业务与管理人才。因此国内银行将面临大规模高级管理与业务人才的流失。针对这个挑战,国内银行要采取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干部制度改革,建立与商业银行相适应的业务序列和相应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职位分析,核定岗明确职责,大胆提拔年轻干部,重视企业文化,增强职工凝聚力和归属感。
5·国有银行呆账坏账问题亟待解决,资本质量有待提高
国有银行由于长期的粗放型运营,国有银行的呆账坏账率过高。据官方公布,2002年上半年,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额的25%。北美最大的100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才0·96%。
可见,中国国内的贷款风险很大。在加人世贸组织后背负着这么大的不良贷款与国外企业竞争显然不能处于优势地位。针对如此高的不良贷款率,中国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比如说,加强追讨力度,将不良贷款整体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收回不良贷款。
6·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首先,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国内的企业可以向外资银行贷款,而外资银行又可以直接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这实际上意味着本币以外币的融通。而这种融通导致目际资本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性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其次,增加了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性。现在国内的金融监管还不完善,一旦出现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同时持有大量人民币和其他国家货币的外资银行将成为不确定因素。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加剧汇率的波动,导致人民币的不稳定。第三,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减弱。对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外资银行可以直接从国际金融市场筹资,从而弱化了宏观调控政策。而且,由于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紧密性,可能会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导机制,对我国的宏观经济产生影响。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完善、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中国网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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