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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中国网 | 时间: 2003-11-10  | 文章来源: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司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外,另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司法院”为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令,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十七人组织之。“司法院”的直属机关有:“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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