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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摘要
中国网 | 时间: 2004-02-11  | 文章来源:

第三条 在社会各种场所、各个组织中开展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必须由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指导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体育组织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及时解决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和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加强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在单位的工作协调,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监督;

(四)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能力与水平;

(五)会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监督;

(六)掌握和通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情况,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励与惩罚;

(七)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报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接到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在一个月内到受理申请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非经营性体育组织、体育活动场所中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性指导活动,应事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活动计划与方案,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核定收费标准的手续,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兴办经营性的体育组织、体育活动场所或在经营性体育组织、体育活动场所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应先向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得经营性体育指导的许可,再向工商和其它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它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当地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应按照规定申请体育经营许可的有关证件。

附:《办法》的内容结构

一至五条: 总则。

第六条和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至十九条: 经常性的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偿性和经营性活动中指导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

--摘自1997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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