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县级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摘要
中国网 | 时间: 2004-02-12  | 文章来源:

第十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不断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努力使25%的城镇人口、15%的乡村人口达到"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体育做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周安排两节体育课和三节课外体育活动,每天做早操和课间操,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两次远足、野营、一次身体检查和至少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使80%以上的适龄学生达到及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县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应配备一名以上国家级或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乡镇体育指导站和其它体育指导站、点应配备一名以上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形成网络化社会体育指导队伍。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进行城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一般县城人均体育用地应不少于1平方米;2-5万人口的建制镇人均体育用地应不少于0.84平方米;2万人口以下的建制镇应有不少于200米跑道的田径场和训练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应于县、旗和农业人口50%以上的县级市(区)。地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机构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依据《体育法》以及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对城镇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面积做出具体规定,即:"一般县城人均体育用地应不少于1平方米;2-5万人口的建制镇人均体育用地应不少于0.84平方米;2万人口以下的建制镇应有不少于200米跑道的田径场和训练房。"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所遵循。

--摘自1997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文件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