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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共卫生应急 突发事件可停工
中国网 | 时间: 2004-02-24  | 文章来源: 华商报

去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和今年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公共卫生应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贾治邦省长日前签署省政府令,决定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2、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停工、停业、停课。

6、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医疗资源。

8、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9、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10、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

11、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以上应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公布。《办法》还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因卫生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记者陈有谋)

《华商报》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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