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的社会捐助活动

2003年,民政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以社会捐助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民政部首次授予208个单位和个人全国“爱心捐助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2.8万多个,比去年增加0.3万个。2003年4、5月份发生“非典”疫情的紧急时刻,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积极捐款,仅民政部本级接收“非典”捐款就达3524.8万元。全年接收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34.6亿元,接收衣被1.9亿件,使4242.8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⑴社会捐助的工作体系。“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明确要求,民政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国的“非典”社会捐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接收“非典”捐赠的渠道、原则由民政部负责对外发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由民政部牵头制定,捐赠情况和数据由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及时明确了接收捐赠的渠道,公布了捐赠账号和咨询电话,采取各种措施严格规范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整个社会捐助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捐赠工作实现了规范有序。

⑵社会捐助的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捐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防治“非典”的社会捐助款物,国家允许捐赠人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的物资,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邮政总局对防治“非典”捐款免收各种费用;财政、海关、商检、银行、交通、民航、铁路和我驻外使领馆对捐赠工作也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性支持。

⑶社会捐助的规范要求。民政部门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捐赠行为,并解决了具体问题。例如,针对“非典”捐赠过程中出现的物资折款标准不一,部分捐赠物资折价较高等问题,民政部提出了严格控制物资折价、以及“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类物资的折价标准:企业捐赠产品按出厂价或批发价折价,积压产品应适当下浮;购买的商品可按发票价格折价;旧衣物或二手商品应按市场价值估价,最高不得超过原商品价格的30%;境外捐赠物资按到岸价格计算。

⑷社会捐赠的工作透明。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民政部将本级接收、分配捐赠款物的详细情况全部在《人民日报》和网站上公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捐赠情况,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民政部门也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例如山西省公示了30余次,吉林省通过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和《吉林日报》每周公布2次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的结果是捐赠者更放心,受益者更满意。

⑸社会捐赠的实际成效。据统计,防治“非典”期间,全国共接收防治“非典”捐赠款物40多亿元(捐款23多亿元,物资折款17多亿元),其中内地企业、个人捐赠款物27.4亿多元,占67%;党政机关及事业、社团组织捐赠6亿多元,占15%;港澳台地区捐赠1.6亿多元,占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捐赠2亿多元,占6%;国外企业、个人、民间组织捐赠2亿多元,占5%;其他捐赠1亿多元,占3%。在捐赠款物分配过程中,各地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向医疗单位、一线医护人员倾斜,向疫情较重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城乡困难群众倾斜,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发放到抗击“非典”一线,使捐赠款物发挥了极大的效益。

中国网  2004年6月24日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