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2003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11.4万对,比上年增加25.4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803.6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7.8万对,比上年增加0.5万对;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离婚133.1万对, 比上年增加15.4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万对,比上年增加11.8万对,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64万对,比上年增加3.6万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了0.3个千分点。

⑴《婚姻登记条例》的改革创新

修订条例的背景。在实践中,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婚姻自由。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收到大量的人民来信,都是要求改革现行登记制度,简化手续和方便群众的,大部分是批评性质的。2003年以国务院第387号令颁布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中国内地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

新《条例》的改革亮点。①改革计划经济时代以行政手段控制基本社会生活领域甚至私生活的做法,还民事权利于民事行为主体。条例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而非“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是为了保障婚姻法及基本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和94年条例相比较,新条例去掉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将原条例中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全部改为“婚姻登记机关”,取消了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去掉了旧条例中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的规定。这些变化表明,婚姻登记本身不是行政审批。缔结或解除婚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给公民的恩赐,根本不需要行政的许可;登记机关除了依法进行登记外,不存在对当事人及其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处罚的问题。②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凸显法律意识,责任自负。新条例彻底废除了沿袭了50多年结婚、离婚须由单位或群众自治组织出证明或介绍信的做法,改为个人声明方式,还结婚、离婚真正自由自主。③取消了强制性婚检规定,实行自愿原则。婚前健康检查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实施了近50年,其中出现的乱检查,乱收费,只收费不检查,不检查就不能结婚,忽视个人情感,侵犯公民隐私等等问题,一直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批评。④改革婚姻登记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对于维持了50多年的婚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婚姻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城市市辖区)办理婚姻登记,同时规定,个别交通不方便、经济欠发达或人口较多的地区,乡镇政府也可以办理婚姻登记。这样就从体制上解决了以往婚姻登记管理与登记脱节、违法登记无法处理等问题,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上的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依法登记、依法管理。⑤取消了内外有别的做法。新条例颁布实施,使得所有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公民有了一部共同的行政法规,给所有婚姻当事人以国民待遇。

新《条例》的社会意义。条例率先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线,把公民的权力归还公民,政府不应再包揽一切、高高在上。这一改革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条例的修改,既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责任自负、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最大自由,它清除了旧条例中政府“无限理性”自负下的“无所不为”,以“有限理性”的法制精神面向公民社会,该让科学决定的还给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还给人民。它不但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对公民自主选择和理性自律能力的信任,而且必将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中国法制建设、公民基本道德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条例出台后国内外媒体予以极大关注和很高的评价。例如新华社的评论:条例的改革,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的男女感受到严肃的法规后面蕴含的浓浓人情;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我国公民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又例如国外媒体评论:中国大陆近期出台的一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取消了结婚离婚需单位出证明的公私不分的做法,将硬性规定必须婚检改为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这些改革措施务实,减少意识形态色彩,体现了新一代领导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

⑵《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

婚姻登记既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也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它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确认其合法性并受法律的有效保护。婚姻登记关系直接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建设。2003年,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为契机,民政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和创新。为了切实保证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责和管辖权限、设置原则和要求、婚姻登记员的资格和职责、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程序、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以及补领婚姻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规范是对条例有关条文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和公民办理婚姻登记;而且这个规范也是对近年来各地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年底,民政部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召开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及开展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和优秀婚姻登记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工作会议和评选表彰将提高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水平,并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理顺婚姻登记工作体制。新条例正式施行后,吉林、湖南、山西、河南、安徽、黑龙江、广东、湖北、重庆、陕西、浙江、贵州等省市陆续发文,推动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目前,在城市除极个别地方外,已经全部将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权限集中上收至区级民政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的婚姻登记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规章中明确了县(县级市)级民政部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山东、上海、天津、北京等省市全部实现了由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河北、海南等五省市实现集中和相对集中的办法。据统计,全国共有19个省市集中登记和相对集中登记的县市区比例达到50%以上。

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速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办事效率,规范婚姻登记程序,适应电子政务发展方向等具有重大意义。截止2003年年底,山东全省137个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全部联网;上海市婚姻登记不仅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实现各区县登记机关在线检索、查询;北京、辽宁等省市的婚姻登记系统将陆续建成。经过2-3年的努力,可以肯定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于婚姻登记的现实问题。目前,新条例修订的基本精神在全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满意,登记井然有序,运转基本正常。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引起注意,例如:一些群众对新条例精神还认识不够、理解不深;一些干部对条例一些内容不理解、担心条例的某些观念或做法过于超前;少数婚姻登记机关思想观念滞后、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实体轻程序等;部分婚姻登记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缺乏、管理手段落后;以及有关法规不配套、部门关系不协调问题等。这些问题正在得到及时关注和逐步解决。

中国网  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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