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民政部进一步探索和规范了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和送养方式,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推进了儿童福利社会化,进一步发展了儿童福利事业。
⑴关于家庭寄养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儿童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日益凸现并形成趋势。目前,社会日益关注孤残儿童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机构集中养育模式提出了疑问。根据国际公认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工作的操作实践都已证明,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集中为儿童提供照料时,经常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儿童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家庭寄养,可以使孤儿、弃婴对父母产生较好的认知感,对家庭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有效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寄养在中国的起步和发展,一方面是满足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以人为本”的中国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宗旨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家庭寄养的开展,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孩子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家庭和社区,儿童福利院直接养育、护理的压力有所缓解,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也会发生很大的转变。根据现实社会需求,儿童福利院将开始承担起对寄养家庭的监督、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对社区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随着家庭寄养的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的办院形式开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受益人群从单纯的孤儿弃婴向社会众多有需求的儿童和家庭转变,服务内容从注重儿童基本生存权益向注重提高儿童生活质量、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转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也开始从经验型、保姆型向专业型转变。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规范建设。2003年,民政部为了适应儿童福利工作发展要求,在反复调研论证、吸收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确立了推展孤残儿童和弃婴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思路,成为民政部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办法》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制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标准及规范,申明了被寄养儿童的权利、寄养家庭的条件和义务,规定了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等。它的发布施行,对于推进儿童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型养育模式的全面、持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⑵关于涉外收养
2003年,民政部加强了对涉外收养的规范和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收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从孩子来源、法定资料的出具等十一个方面重申和补充了原有法律、规章,进一步统一了程序和手续,明确了责任。特别是《规定》对《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等8个表格的统一制式,有效解决了过去因长期认识和管理的不一致而造成的推诿、扯皮问题,明显提高了涉外收养的整体工作质量。另外,为充分体现“以国内收养为主,适量涉外收养”的方针,满足和优先国内收养,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拟吸收有关国家的做法,在全国各地建立、推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信息公开系统。
附:收养单位发展情况表
名称(单位)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床位(万张) | 108.9 | 113 | 124.6 | 125.1 | 129.8 |
收养人数(万人) | 82.7 | 85.4 | 89.3 | 92.6 | 97.6 |
床位年增长率(%) | 2.9 | 3.8 | 10.3 | 0.4 | 3.8 |
2003年全国城乡可提供食宿的收养性单位(含社区、救助类)3.9万个;床位129.8万张, 比上年增长3.8%;收养97.6万人,比上年增长5.4%;其中:可提供食宿的社区服务中心533个,床位2.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2万人。
中国网 20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