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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厅制定了企业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申请、审批有关暂行管理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之间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一、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申请、审批资格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首先应是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 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贸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贸的业务人员;
4. 须有通过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从事边贸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并经营业绩较佳。
(二)企业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申请;
2. 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3. 企业开展边贸业务的可能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对市场分析、预测、近两年经营实绩等);
4. 企业注册地会计事务所出据的企业验资报告;
5. 企业所在地银行出据的资金信用证明;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 企业章程;
8. 企业拟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三)企业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审批程序:
1. 各地州、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审批。
2. 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企业应首先在边境地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备有关材料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审批。
3. 自治区外经贸厅经研究、考察企业实际情况审批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4. 获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文赴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经营。
二、各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审批及有关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变更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称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申请;
2. 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3. 变更名称以前企业注册地会计事务所出据的原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变更名称后会计事务所出据的新的企业验资报告;
4.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变更后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二)各地州、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变更企业名称。
(三)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企业将有关材料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审批变更。
(四)自治区外经贸厅经研究、同意变更后、出具红头文件,予以批复。
(五)企业获得批复文件,方可凭文赴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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