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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推动和完善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
中国网 | 时间: 2004-09-13  | 文章来源:

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就是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实现,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越来越富裕和越来越丰富。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作为根本制度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范畴的基本制度。它能够在政治范畴和领域完成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

一、人大制度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但如何在人民不能够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这一政治地位呢?人大制度就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下,做到这一点的保障。

人大制度的基本构造是,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是人民选举人民代表。为了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在选举权的资格上,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只有人民才享有选举权,一切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没有选举权。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真正能够代表自己的人民代表。我国的选举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的完善和进步。人大制度的第二个环节是,由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代表机关。因此,人民通过宪法赋予其巨大的权力,其在所有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的地位,行使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人大制度的第三个环节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这在地位上就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国家机构体系和框架,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也就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人大制度的第四个环节是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监督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人民有权通过一切形式监督人民代表,甚至可以罢免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和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二、人大制度能够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构成的。人大的构成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一政权不仅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且存在着广泛的阶级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工人阶级的代表、农民阶级的代表、知识分子的代表,以及其他政治力量的代表,包括少数民族的代表、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妇女界的代表、宗教界的代表、非公有经济的代表等。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重与他们各自在国家中所占的地位相当,这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各项法律、作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等,能够反映我国的国家性质,反映不同阶级、阶层和政治力量的要求和利益,同时又能够形成统一的高度集中的人民的意志。

人民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即形成了国家的意志,具有了国家意志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下,一切人民的意志,包括中国共产党所代表和集中的人民的意志,都应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程序,形成法律和各项决定、决议,赋予其国家意志的性质。在国家意志下,全体公民都必须服从和遵守,所有违反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大制度能够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

人大制度的基本前提是,人民具有高度的民主意识,具有高度的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的监督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民主是一种制度和程序。民主意识必须首先是有按照法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办事的观念。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和程序。各阶级、阶层、各界的人民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表达自己的意志,体现自己的利益,一切都必须纳入民主秩序之中。人大制度中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制度、人民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制度,都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些制度都是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和角度规定、展开的,同时,这些制度的实施过程,又是教育人民必须按照既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或者说不允许法定制度和程序以外的所谓“大民主”的形式,去行使自己的所谓的民主权利。人民在按照这些法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实施自己的民主权利过程中,如果认为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也必须按照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予以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实现,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实现。

四、人大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1949年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为标志,我国的人大制度实际运行至今已经50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宪法确定了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这部宪法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以后,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停止行使权力。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都深刻的认识到人大制度的重要性,人大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性。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围绕着以完善人大制度为核心的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自1978年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正常的运行阶段。

1979年重新修改了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根据我国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主发展的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了许多发展。这部选举法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几次修改,推动了在选举环节上的民主制度,也使选举程序更为完善。特别是1995年的修改,在原来的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比1、5比1、4比1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一律改为4比1,使选举权在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更为接近。

1979年重新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此后,根据新的情况,修改了这些法律。同时,又相继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民代表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同时,该宪法实施以来的20多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最活跃的阶段,也是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最快的阶段。基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这部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改,更是强调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不仅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而且绝大多数条款或者直接或者间接的与人权保障相关联。

人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在其实施的50年来,特别是在其正常运行的20多年来,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正常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保障了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保障了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极大地推动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锦光)

中国网 200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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