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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深刻内涵
中国网 | 时间: 2004-09-17  | 文章来源:

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5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一论述深刻地指出了宪法在依法治国和党对国家领导中的核心地位。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从此,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依法治国不是简单的“以法治国”,法治国家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多产的国家。依法治国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

首先,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符合宪法、体系协调的法律。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将使公民无所适从,任意繁殖的法律规范将使法律功能本身严重异化,使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负担。其次,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使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的限制与规范,使国家权力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过度膨胀以威胁到公民的权利,又不至过度弱小而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国家权力还需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最后,实行法治的国家是摆脱人治色彩的国家,强调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严格对应,反对多轨并行的制度操作系统。

由上分析可知,法治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首先是立法权的规范(但不仅限于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因为立法机关承担创制法律之责任,如果立法权不能得到有效规范,将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根据,最终导致权力的失范和公民权利的无保障。但由于立法机关本身执掌立法权,法律不能为立法权提供终极的规范。而能够对立法权形成规范和限制的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于其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均不可与之相抵触,通过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可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由于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人权保障的理念将贯穿于所有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可保证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实现人权保障为己任。所以,要实现依法治国的价值体系必须发挥宪法的作用,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同时,中国共产党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也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实现。但是,党是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党政不分、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来执政。党的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组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意志经过权力机关的决策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这是党在新形势下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成为遵守宪法的表率,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首要保障和依据。具体而言,首先,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宪法序言确认了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其次,宪法设计了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党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实现,不能在宪法之外形成另一套权力系统;最后,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也应成为党的执政目标。(姚国建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新京报》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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