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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
各位好!
我愿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吸收外资的情况以及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吸收外资的有关情况
今年上半年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增长的态势。1—7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万5千多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3%;合同外资金额827亿美元,同比增长40%;实际吸收外商投资384亿美元,同比增长15%,今年外商投资的增长速度是比较适度的。截止到2004年7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99亿美元。
全国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3.6万家,总体运营良好,2004年1—6月,出口额达1472.7亿美元,同比增长43.7%,占全国出口总值的57.1%;进口额达1495.5亿美元,同比增长48.2%,占全国进口总值的56.5%;工业增加值6931.4亿元,同比增长21.5%,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28.1%;缴纳税收额267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2%,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6%;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业人数超过2350万人,占全国城镇劳动就业人口的10%以上。
二、投资者关心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关于分销权
2004年4月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省市、商界及中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分销的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中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开放时间,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于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管理办法》是严格遵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同时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2、扩大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
3、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使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开放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中国国内商业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二)关于贸易权
在2004年底前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放开贸易权,是中国政府在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也是日本等外国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履行这项承诺,中国政府做出了积极努力,包括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在内的国务院各部门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其中包括启动并完成了对199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基础工作,国务院于2003年下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加速审议进程,在六个月内完成立法程序。该法经全国人大三次审议后在今年4月6日最终公布,并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这表明中国政府将提前半年履行关于贸易权的承诺。在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相关部门广泛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被吸纳。(例如,部分在华外国商会、外商投资企业等提出的意见,全部被采纳。)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贸易权的审批制改为了备案登记制,为了进一步落实该项工作,商务部在征求各方的意见后,颁布实施了登记制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将保证对外贸易权的登记仅仅是程序的要求,不附加实质性要件,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可以便利的方式获得。
(三)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2002年11月,中央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加强东、中、西部经济交流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经济区和经济带。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这既是东北等地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振兴东北战略的成功,是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吸收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并与老工业基地在产业、人才、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促进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是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
(四)关于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为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最近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新《目录》贯彻了以下原则:
1、比较优势原则。所列条目充分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特定资源和特色产品、现有合资合作基础较好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支持。
2、时效性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近期又有外商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简单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严重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转移。
4、扩大开放原则。所列条目列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和限制类条目,大幅度增加了中西部地区鼓励类条目数量,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与我入世承诺和对外开放整体部署相一致。
新《目录》共列具体条目267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领域:
1、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如硼砂、硼镁石矿、铬矿的开采与加工、钨钼深加工、镍矿勘探开发等。
2、退耕还林还草及粮食、特色动植物资源深加工。如粮食、油料种子开发、油脂深加工、茶叶综合加工、枸朽种植及深加工、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
3、加快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如汽车零部件加工、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民族特需产品等。
4、扩大社会服务行业开放。如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原为限制类)、旅游景区(点)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草原生态、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优势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新《中西部目录》仅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增加了鼓励类条目267条,其中,有股比限制的条目也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48类缩减为6类,进一步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开放的支持。
(五)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安排》涉及的具体承诺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首次尝试。
《安排》有助于中国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服务贸易方面,中国政府向香港进一步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对香港提前实施我们对世贸组织成员的部分开放承诺,许多行业对香港公司取消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对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同时,一些我们对世贸组织没有承诺的领域也对香港开放。
“香港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标准。凡是按香港的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一定年限、聘用香港员工、向特区政府纳税,都是香港公司,都可以享受《安排》的优惠条件。对于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办事处、代表处,则不能享受《安排》提供的优惠。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香港公司控股权的外国公司,要求1年之后才能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WTO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公司必须在香港有一定年限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对香港有实际贡献。香港服务提供者除了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之外,其投资项目本身仍然按照内地现行的审核程序、办法进行。只有资格和项目审核都通过了,才能最终享受《安排》中的待遇。
《安排》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内地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认真执行各项承诺,《安排》各项措施得到了全面落实。我们先后修改和制定了30余项与《安排》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定各项实施办法,为《安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自《安排》实施至今,货物贸易进展顺利,已经有近4亿港元的港产品以零关税进入内地。香港服务贸易业投资内地的申请也十分踊跃。此外,两地专业人士资格互认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有的领域已经完成了互认。可以看到,《安排》得到了很好落实,已经对两地经济发展,尤其是对香港经济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相信《安排》将继续有效地推动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今后作为两地经贸领域合作的机制,《安排》的内容将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在保证《安排》现有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的基础上,两地有关部门已经开始新的磋商,争取尽快对273种以外的港产品实行零关税;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的开放程度;加速推进两地专业人士资格互认的各项工作;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在未来几年,中国政府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中国政府将继续保持各项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项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不变,特别是所得税政策不变,外资准入政策不变,并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将制订相应政策,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跨国公司的外包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出口采购中心,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大力吸收外资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产业配套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原材料、零部件本地化配套,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出口型企业,鼓励跨国公司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高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落地生根、转型升级;创新吸收外资方式,完善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并购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促进外资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核程序,制定、实施规范化、标准化核准制度,建立外商投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公示制,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知道,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很关心。作为一个诚信国家,中国会严格履行有关承诺。但实际上,加入世贸组织只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部分,中国还会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对外开放,这也是中国长期坚定不移推行的国策。
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复苏,国际直接投资也开始活跃起来。中国经济继续持续快速发展,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市场越来越大,希望投资者能抓住机遇,继续加强对华投资,取得双赢的结果。(作者为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
中国网 20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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