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随着我国粮价过快上涨,中国粮食是否已经过关?再次成为国内外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当前粮食连年减产的形势下,为确保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政府在当前和今后,应正确理顺和切实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 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是政府做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在市场和当前我国粮食连年减产的形势下,为确保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必须突出和体现以下原则: 坚持引导原则。即坚持和突出利益引导。当前,在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广大农民是主体,种粮农户是主角,政府的 作用主要是引导农民进行粮食生产。因此,政府的利益引导,包括政策投入和资金投入,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按照世贸规则,过去我国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价格支持政策,农民只能间接得到政府的补贴政策,今年政府才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这应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各地在引导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尊重农民意愿的问题,防止政府“越位”和“缺位”。 坚持保护的原则。即多角度、多方面保护粮农的利益、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一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农业法》和《土地法》,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其次是要防止城乡剪刀差扩大,导致农民增收不得益的问题。今后国家制定农业政策时,应坚持休养生息、多予少取的原则,特别是对粮食生产,要通过直补、减税、控价等措施,让种粮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三是要多方面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护粮农的利益,就是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坚持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引导农民种粮时,必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要体谅农民对“该种什么、种什么赚钱”的顾虑;要从产、购、销各个环节,做好种粮农民与不同部门和各种利益、各种关系的协调;要从发布信息、提供良种、组织协调、调控农资价格等各个方面,做好系统的跟踪服务,融洽政府与种粮农民的关系,在粮食生产上达成共识。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针对我国粮食供需偏紧的新情况,我们应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来统筹考虑我国粮食安全的对策与措施。一是在切实保护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逐步减轻人口压力。二是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当进口调剂余缺”方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确保国内粮食总量平衡。三是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及应急机制,以相对完善的机制来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 政府与粮食企业的关系 政府与粮食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亟需重建的重要关系,它包括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和其它各种成分粮食企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当前和今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与国有粮食企业是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就是代表政府下计划,国有粮食企业的职责就是执行计划。然而,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及国有粮食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和根本变化:一是由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产权管理附着的行政管理关系,并将进一步演化为一般的行业指导或管理关系。二是由以行政、计划约束为主的直接联系,转变为以业务委托为主的间接联系。三是由政府与企业权力和责任交织在一起到政企权责分明。在深化粮改的新形势下,政府与国有及国有粮食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政企双方,特别是各级政府必须在深化粮改中不断地调整自己,在持续的变化中相互适应,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全新的市场联系和工作关系。首先是政府要转变观念,调整姿态。各级政府应以“多年父子成兄弟”的胸怀和豁达,改变居高临下的“婆婆”心态,平等看待粮食企业,正确认识粮食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粮食企业)在粮食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是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手段,表达政府的意志,规范和引导各类粮食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粮食流通规范、有序,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第三是要用有限的财力,以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与国有粮食企业为主的部分社会骨干粮食企业,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期互动关系,重塑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安全的政府基本保障体系和网络。 粮食行政管理与执法管理的关系 粮食行政管理与执法管理,是政府对粮食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两个方面、两种手段。当前政府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与执法管理的关系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明确粮食行政与执法管理的主体,分清权责,避免多头管理。政府应明确粮食行政与执法管理的主体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把过去撤消或归并到相关部门的粮食部门独立出来,明确其责任,授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管理一定的执法权,实现责任和权力相一致,使政府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主体明确,权责分明,管理科学,使粮食市场秩序规范,运转有效。 加快粮食立法,规范行政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现在,经过多年的粮改实践和探索,我国已具备制定《粮食法》的条件和基础,应加快立法步伐,对国家和地方粮食安全的概念、范畴、指标、责任、奖罚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工作,使我国的粮食宏观调控和安全更有制度和法律保障。 推行粮食行政管理程序公开化和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粮食行政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许多人对粮食的行政管理程序和要求并不了解,因此,政府应从转变职能的角度,从加强服务的高度,提倡粮食行政管理程序公开化。同时,行政执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它是一个由权限、权力与权利交织在一起的行为过程,容易受到腐蚀和被人滥用,因此,行政执法方式还必须迈进法治的轨道,暴露于“阳光”之下,以避免执法腐败。通过依法管理,推动粮食工作依法行政迈上新的台阶。 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与 粮食安全的关系 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是我国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组新矛盾,正确处理好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对我国的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农业结构的调整必须以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我国的粮食安全,必须主要依靠国内生产来解决。当然,在立足国内供给为主的基础上,政府也要合理利用国际的粮食市场和资源,繁荣国内的粮食流通和更好地确保粮食安全,也是必要的。 粮食安全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在粮食安全有保证的情况下,丰富的粮食资源才能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基础和保证。所以,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粮食安全目标有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并以粮食总量基本稳定并略有增长为前提。 调整和优化粮食的种植结构,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在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时,应积极鼓励农民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包括优化粮食种植品种的质量,让广大农民对农业结构调整有更深、更广的认识。 不能简单地把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就是要减少粮食种植面积。各级政府一定要正确认识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明确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探索农业结构调整的新路子。 粮食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粮食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反映。要做好当前和今后我国的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政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要确保我国市场粮食的供求平衡,必须保证粮食生产与消费平衡。千百年来,我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农不稳,无粮则乱;而建国以来的实践也证明,在我国粮食供给与粮食消费平衡时,我国的市场粮食供求就十分稳定,反之则会出现粮价波动和市场紧张。去年9月至今,我国粮食价格和供求出现了不稳定的状况,也明显反映了这种规律和事实。可见,在粮食的供求和安全问题上,必须保持粮食供给与需求平衡。 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我国粮食市场总供给。粮食的市场供给,主要来自生产和储备及进口。当前和今后,我国应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我国粮食的市场总供给。一是增加和稳定粮食生产,确保每年粮食生产与粮食消费平衡。二是藏粮于地,保护和储备足够确保国内粮食安全的综合能力,具备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生产条件,可随时投入粮食生产。三是藏粮于库,国家储备足够应急保障的粮食实物,确保储得够,调得动,用得上。四是藏粮于民,鼓励农民储备必要的粮食实物,同时,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使农民始终保持发展粮食生产的热情和冲动,不仅在实物上“藏粮于民”,而且在精神上“藏粮于民”,确保在粮改新形势下实现真正的粮食安全。 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居民消费心理。一方面,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板报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使国家关于粮食工作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加强舆论引导,不炒作、不随意发布粮食消费方面的信息,从正面引导广大消费者正常消费,稳定居民消费心理,防止恐慌和抢购现象的出现,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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