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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抓好五项工作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中国网 | 时间: 2004-12-23  | 文章来源:

——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2004:检察工作势头良好

检察业务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犯罪嫌疑人82196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416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945894人,提起公诉778743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和社区矫正试点等工作,继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落实。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1至11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6509件4222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29亿元。其中,大案17726件,占立案总数的48.5%;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856人,同比上升9.7%。各地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12000多件,提出检察建议14000多件;针对涉及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领域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7500多项;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开展预防调研、对策分析、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工作的效果进一步增强。

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加强,促进了司法公正。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189件,撤案2453件;决定追捕9713人,追诉5112人。在审判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74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89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944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031件,改变原处理决定692件,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提出监督意见3634件次。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025人次。继续巩固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落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纠正超期羁押7054人,全国检察环节保持了无超期羁押,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各个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展了四个专项业务工作。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以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问题为重点,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建议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649件82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38件566人。在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中,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24959人,现已纠正14444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51件61人。在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中,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984件152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2.7%。共办理涉检上访案件20296件,已办结18106件,妥善处理上访老户案件1998件。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侦结率、起诉率同比分别上升4.1和3.3个百分点,撤案率下降1.2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下降3.3个百分点。

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重点

检察改革扎实推进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从10月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全部省级院、349个分州市院和2407个县级院开展了试点,占全国检察院总数的86%。其中,全省试点的省份16个。到11月底,各级试点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54人,对“三类案件”监督结案2351件,其中,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2233件,不同意的118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63件。四川、云南、甘肃3个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

其他检察改革不断深化。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正在逐步落实。实行了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法庭审理多媒体示证等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进一步健全,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了不起诉案件和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改革试点等工作。一些检察院在检察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良好效果。

深化主题教育活动

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部署,把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作为推进队伍建设的载体,坚持逐段部署、逐段小结、逐段推进,确保教育活动各个阶段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以案析理等各种形式的讨论,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教育。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三类直接受理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和集中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三项清理工作。

各地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各级院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高检院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提出了“六个严禁”的明确要求。各级院检察长和领导班子带头作出廉洁从检的郑重承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日趋完善。实施人才强检战略,高检院制定下发了《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2004—2007年全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

基层基础建设和

检务保障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为了持续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高检院下发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召开了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高检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已经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确定了基层建设示范院334个、重点帮促院277个,采取有力措施,使一批工作相对落后的基层院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立了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高检院和省级院领导建立工作联系点530个。上级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基层院存在的经费困难、编制紧张、人才短缺等实际问题。中央已确定两年内分批返还在机构改革中精简的10%的编制;高检院与团中央联合实施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300多名法律本科毕业的青年志愿者被选派到西部基层检察院工作。

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认真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必须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而提高执法能力就是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这既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决定的,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也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总体来说,就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执法工作的特点来看,法律监督能力应当包括履行检察职能,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和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等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从执法理念、执法素质以及法律监督机制、方式、保障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执法观是执法活动的灵魂,是第一位的。能力固然非常重要,没有本事,不懂法律,愿望再好也完不成法律监督任务。但是,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有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能力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能力的提高才会有不尽的动力。因此,无论是按照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推进检察工作,还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都必须把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摆到首位。

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最根本的就是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全体检察干警都要深刻地认识到: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用来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服务,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服务;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检察权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归根到底,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进一步实践和深化“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

实现检察工作主题,迫切需要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也必须紧扣检察工作主题,在落实工作主题的实践中不断磨炼和增长履行职责的本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些都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监督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的期望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恐怖及黑恶势力等新型犯罪、侵财犯罪、跨国犯罪的增加,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一些司法和执法不公现象与职务犯罪相互交织,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因素使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查处难度明显增大,等等。所有这些,既表明我们确立的工作主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又表明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和能力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在落实工作主题的实践中,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开拓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探求法律监督工作的新举措,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

职责中的六个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在办案工作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把“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明年要重点抓好的七项工作的第一项。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在检察工作中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不仅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精神,我们的办案工作才能得到党委、人大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力的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在具体办案工作中,既要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三是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工作力度是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保持一定的办案数量。但办案数量必须是搞得准、有质量的数量,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数量。一定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改变仅以数量评价工作业绩的思维定式。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不仅要看立案多少,还要看大要案比例,看起诉了多少,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多少;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中,不仅要看提出了多少纠正意见,还要看监督意见被采纳了多少,被监督的问题纠正了多少;在抗诉工作中,不仅要看抗诉了多少案件,还要看改判率是多少。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一定要避免办案工作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

四是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但从整体上讲,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的和事中的。无论哪种监督都需要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尤其在法律监督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更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看到,当前,人民群众迫切期盼司法公正,期盼惩治腐败,期盼我们介入重大侵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因此,我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执法不公问题和犯罪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两者缺一不可。但是,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定性搞准了,是否按程序办案问题不大;有的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只注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导致错捕、错诉,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对检察工作危害很大,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在我们办理的申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留下的“后遗症”。因此,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规范保证实体公正。实体上的准确和程序上的合法都要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实施监督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六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全局。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服从于这个全局。无论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还是检察工作改革、理论研究、检务保障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局来开展。最近高检院对侦查分工作了一些调整,赋予一些业务部门一定的案件侦查权和案件线索的初查权,目的是要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形成合力,使法律监督取得最佳最大的效果。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和落实。要看到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侦查权是整个检察院的权力,不是某个业务部门的权力。各有关部门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侦查工作与原有业务工作的关系,立足自身的业务工作,加强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法律监督的整体水平。

2005: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加强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全、稳定的意识,依法严惩“三股势力”的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尤其要把“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的工作。要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各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

2.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一是要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二是要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要主动出击,从总体上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要保证办案质量,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办案质量关系到法律监督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积极开展预防对策研究,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行业建立内控机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要注重防止有案不立、漏捕、漏诉,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要继续落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各项措施,总结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工作的经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要重点办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努力提高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率。既要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又要着力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要注意发现、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诉讼监督工作相互促进。

4.抓好专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四个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凡开展不力的,要按照专项工作的要求进行补课,直至收到实效。明年,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少而精地部署新的专项工作,以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地部署的专项工作,要及时报告高检院。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明年检察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深化检察工作主题教育、执法观教育和解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2.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和监督,突出抓好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这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搞好各项工作的关键。要始终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继续落实《2004—2007年全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开展以提高业务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分类培训,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专门型人才,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

4.创新机制,改进和加强检察管理工作。要把建立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作为推动检察机关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的一项系统工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大力推进检察改革

要按照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大领导力度,真正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在试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适用范围和程序。重点加强对“三类案件”的监督,要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在没有“三类案件”的地方,各省级院可在有条件的试点单位探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积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争取出一批有深度、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要继续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改革,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尤其是今年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视完善内部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依法监督能力和公正执法水平。

进一步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

要在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通过争创活动,充分调动基层检察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要树立一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先进检察院的创建,是一个动态过程。已被评选为先进检察院的地方,要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始终走在基层建设的前列;没有达到先进检察院要求的地方,要奋发图强,不懈努力,尽快改变面貌,早日跨入先进行列。

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切实加大帮促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重视推动后进检察院的转化,对领导班子软弱涣散、队伍管理松懈、业务工作滞后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帮促。

要关心、爱护基层,真心实意地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贯彻检察机关“两房”建设会议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步伐,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工程质量。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竭尽全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要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排除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实际问题。

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同代表的联系方式,使联系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主动邀请代表视察,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转办的案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检察日报 20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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