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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委员:构建和谐社会要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
中国网 | 时间: 2005-03-11  | 文章来源: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得到较快提高,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走高的态势未能明显缓解。据对全国5万户城镇居民住户调查,2004年上半年占调查户总数10%的高收入户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22元,10%的低收入户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7元,分别是总调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倍和29%,两者收入差距为9.5倍。江苏省城镇居民家庭高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由2000年的5.39倍,扩大到2003年的9.91倍,2004年达到10.71倍。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我国已达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0的预警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降低社会公众承担改革风险的能力,增大弱势群体社会心理失衡状况出现的几率,削弱社会凝聚力和对改革的支持度,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地区的制造业出现了“民工荒”,一些企业因招工不足,只得取消订单,甚至停产歇业。出现这种“招工难”的现象,除了由于经济快速增长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外,也与多年来这些地区劳动者工资低廉、缺少基本社会保障有密切关系。实践也要求我们认真吸取国际上一些国家GDP达到1000美元后,由于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增多引发的社会动荡和倒退的教训。在促进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构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

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和要害,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在生产力各要素中,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不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使社会缺乏凝聚力和发展动力;而收入分配悬殊过大会引发利益群体间的矛盾、纷争、甚至对抗,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为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可以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但无法自然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一旦超出社会承受能力,酿成社会动荡,需要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也将制约提高效率。效率优先绝不能忽略公平,更不能放弃公平。必须把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作为和谐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实现的目标。

回顾世界近百年的发展,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无论科技水平发展到哪个阶段,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始终占据较大的份额。政府对收入分配实行多种干预措施,保证在国民收入格局中来自劳动的收入明显增加,来自资本等物质要素所有权的收入明显下降,以此激励劳动者,防止社会出现过多的食利者阶层,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所有制结构多层次,公平与效率方面有许多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不能一下子强行降低基尼系数,但应考虑逐步加大实施公平原则的力度,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基础性调节功能的同时,强化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理顺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分配制度,让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减缓基尼系数的扩大,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此,我对控制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提出如下建议:

1.国家应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既要鼓励人们敢于冒险、大胆创新,追求高收益,也要保护多数人通过正常的工作机会,获取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收入。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就业率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力度,不断完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构筑面向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化的再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和生活救助等扶贫帮困救助机制,坚守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的“三有”底线,保证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能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而失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可能,逐年调高企业退休金标准,让曾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企业普通职工群众同样受益。

2.建立随经济发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2004年3月1日出台《最低工资规定》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最低工资相关法规,使得有些地区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以经济发达的深圳、北京为例,2003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特区内600元,特区外465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465元。不可否认,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劳动力人格尊严为代价。如果让劳动者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3.逐步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规范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许多情况下难以体现劳动力的价值。劳动者按照贡献大小参与分配,企业产值的增加和利润的提高,劳动者有权分享。应当通过工会代表职(员)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和工时定额,逐步形成规范的工资增长机制。目前,江苏省在相当一部分外资、私营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调动了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形成劳资双方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多赢的局面,亦成为当地政府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开展。

4.积极探索劳动者创新劳动参与分配的办法。企事业职(员)工的创新劳动,诸如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先进操作法、先进管理法、有效的合理化建议等,是集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为一体的生产要素,创造了大大高于一般劳动的价值,应按其创造的价值给予合理的报酬。第一,政府要制定职工创新劳动的评估、奖励办法,鼓励更多的技术能手、操作能手和创新人才涌现。第二,鼓励企业尝试采用奖励企业股份、转为期权股份、或参与利润分成等途径,实现创新劳动资本化。第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市场调节,推进创新劳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收入水平。

5.建立防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预警机制和处罚机制。

当前,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欠发工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引发非常事件,加剧分配不公矛盾和放大了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正在成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隐患。欠税、欠贷有可能被法律强制偿还,而欠薪目前尚未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欠薪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所在。严格执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企业欠薪报告、预警、工资支付担保等项制度和措施,加强劳动行政监察力量,加大政府依法治理欠薪的工作力度,推进企业形成劳动者工资发放优先的社会行为规范。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民生为本,重视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使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共创幸福美好的未来。(张艳 江苏省总工会主席,省人大副主任)

中国网 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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