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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崇任委员: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中国网 | 时间: 2005-03-14  | 文章来源: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具有复杂性。在新旧体制交替转换的关键时期,利益的调整、观念的碰撞、政策的偏差,都可能引发这样或那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

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

(1)山林土地权属纠纷问题。(2)企业改制、破产问题。主要是:转制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转制后职工安置不合理,经济补偿标准低;拖欠职工各种保险金及基本生活费,职工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3)农村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拆迁问题。(4)涉及涉诉问题。当事人因不服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而提出申诉并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5)其他问题。如拖欠工程款、集资款、民工工资、环境污染、商品房小区规划被开发商擅自改变及物业管理混乱等。

2.不少问题的起因及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矛盾冲突的行为手段具有违法性。

3.具有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的倾向。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思想偏差。一些地方的领导不能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单纯就经济抓经济,不考虑稳定的因素,个别地方为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急于求成,城镇拆迁规模过大,标准过高,实施过 急,脱离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脱离居民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

2.工作方法失当。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规律认识不足,依法行政水平低。

3.历史原因与现实利益交织致使问题复杂化。

4.基层工作薄弱。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组织管理能力大大减弱,在城镇,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进入社区,而当前大部分社区组织还没有能力担负起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责任。 同时,部分农村、城镇基层干部对矛盾隐患和事件苗头不敏感、不重视,常常导致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越闹越大。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意识。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利益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增强“民本”意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学发展观考虑是否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切不可以牺牲群众利益和环境为代价, 在制定政策时要把"位"定在多数群众身上,切不可把 "位"定在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本阶层利益上。

实践证明:只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们的工作,就一定能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减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沟岭村的改造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东沟岭村改造需拆迁2730 多户,总人口10093人。要搞好如此多户的拆迁工作, 困难和阻力不少。拆迁补偿是旧城改造开发中住户最为关心、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在调查的基础上,南宁市按照:“着眼稳定、合情合法、公正合理、依法拆迁"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东沟岭改造开发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区别房屋产权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并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使得许多尖锐的矛盾得到预防化解。在整个拆迁过程中, 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

2.按市场规律办事、依法行政。

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是利益调整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依法行政。如库区的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可以采取农民土地入股方式,实现利益共享。即按市场运作的方式,让农民以土地资源入股、按股分红、利益共享。这样既解决了库区移民的生活安排问题又维护了库区的社会稳定,有利于库区的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办法,严格依法、 依规征地、用地,确保土地征用的法律效力。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除了国防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外, 其他用地应采取听证制度,争取群众的支持,确保群众的利益。同时在依法征地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农村的征地费。农村的征地费,最好不要全部发给农民个人,可用部分经费创办股份制企业,安排农民就业并让基层参股分红。这样做可以减少"三无"(无地、无钱、无业) 农民,有利于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

4.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考核选拔任用干部。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许多是在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我们既不能因为群体性事件而束缚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同时我们也要从群体性事件中反思干部用人导向问题。考核任用干部不仅要看有没有政绩,还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既要看他 在任时做了什么,更要看他所做的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耀眼的政绩快升官,超越当地的财力,不顾群众的利益与长远的发展,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十分反感,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对这种干部不能光看表面"政绩"而提拔重用。

5.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预防和解决群体事件的基本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组织的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解决好人才的配备和组织的管理,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基层领导要多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扎扎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6.推广广东、湖北、湖南、四川等省的先进经验, 建立企业改革成本基金,妥善安排好转制企业与下岗职工的生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控,加快劳动保障立法的步伐,建立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

7.强化各部门、各行业的归口预防机制,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同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构建情报网络,开展不安定因素大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预案,提高 依法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不用或少用警力,以免激化矛盾。(章崇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工商联会长)

中国网 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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