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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省长 :李鸿忠
省会:
武汉市
省政府地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
电话:
(027)87235544、87235552
邮编:
430071
网址:
www.99sky.com
  湖北省地跨长江和汉江两大水系,位于祖国中部。湖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长江中游的洞庭湖以北,故称湖北,简称"鄂"。湖北省北接河南省,东连安徽省,东南和南邻江西、湖南两省,西靠重庆市,西北与陕西省为邻。介于北纬29°05′~33°20′,东经108°21′~116°07′。东西长约740公里,南北宽约470公里,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94%,居全国第16位。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貌
湖北省正处于中国地势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湖北省地势呈三面高起、中间低平、向南敞开、北有缺口的不完整盆地。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兼备。山地、丘陵和岗地、平原湖区各占湖北省总面积的55.5%, 24.5%和20%。地势高低相差悬殊,西部号称"华中屋脊"的神农架最高峰神农顶,海拔达3105米;东部平原的监利县谭家渊附近,地面高程为零。湖北省西、北、东三面被武陵山、巫山、大巴山、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幕阜山等山地环绕,山前丘陵岗地广布,中南部为江汉平原,与湖南省洞庭湖平原连成一片,地势平坦,土壤肥沃,除平原边缘岗地外,海拔多在35米以下,略呈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的趋势。
气  候
湖北省正处于中国地势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湖北省地势呈三面高起、中间低平、向南敞开、北有缺口的不完整盆地。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兼备。山地、丘陵和岗地、平原湖区各占湖北省总面积的55.5%, 24.5%和20%。地势高低相差悬殊,西部号称"华中屋脊"的神农架最高峰神农顶,海拔达3105米;东部平原的监利县谭家渊附近,地面高程为零。湖北省西、北、东三面被武陵山、巫山、大巴山、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幕阜山等山地环绕,山前丘陵岗地广布,中南部为江汉平原,与湖南省洞庭湖平原连成一片,地势平坦,土壤肥沃,除平原边缘岗地外,海拔多在35米以下,略呈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的趋势。
自然资源
土地:
湖北省土地面积为185897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94%。人均土地4.79亩。土地结构大体是"七山一水两分田"。 湖北省耕地面积5023.88万亩,人均耕地0.87亩。
生物资源
植被具有南北过渡特征,既有大量北方种类的落叶阔叶树,也有多种南方种类的常绿阔叶树,同时又处在中国东西植物区系的过渡地区,便于邻近地区的植物成分侵入,是中国生物资源较丰富省份之一。湖北省树种有1300余种,其中用材林约占一半。主要有马尾松、栎类、杉木、桦、楠竹等,经济林甚多,有油桐、油茶、 乌桕、漆树、核桃、板栗和果树等。在鄂西山地局部地区还保存有被誉?quot;活化石"的水杉、珙桐、银杏等。水杉以利川县小河、水杉坝(海拔1050米)分布最集中,为全国乃至世界繁殖水杉林的种源基地。省内植物资源以鄂西山地神农架林区最富,神农架是中国东部仅有的一片原始森林,森林覆被率达70%左右,现有森林总蓄积量1575万立方米,约占湖北省的1/3,其中成熟林蓄积量占83%,是中国重要的原始林区之一,有"绿色宝库"之称。植被结构也具有明显垂直分布特征。据调查,山区植物种类有2000余种,占湖北省植物种类的2/3,世界稀有或中国特有植物有30多种,主要有珙桐、香果树、领春木、 水青树、银杏、铁坚杉、 马溜光、野生腊梅等。此外有野生动物570余种,其中20多种列为国家保护对象,主要为金丝猴、闽中羊、苏门羚、金钱豹、毛冠鹿等;还有白化型的神农白熊、白麝、白鹿、白蛇等。药用植物1300多种,以党参、黄连、天麻、贝母等产量最大,并产名贵药材,是驰名中外的天然动植物园。1978年辟大小神农架主峰周围和老君山一带为自然保护区,面积600多平方公里,保护珍贵的金丝猴、闽中羊、珙桐、领春木等珍稀动植物及森林生态系统。此外,在鄂西南星斗山和鄂东南九宫山老崖尖等也建立了自然保护区。
鸟类种类多达350种,以与南方共同的鸟类居多,其中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鸟类,有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等30种左右。鸟类中以候鸟最多。
此外,在鄂西山地的山溪涧还盛产大鲵(娃娃鱼)。

矿产资源:
湖北各类资源十分丰富。2004年矿产资源勘探取得新的进展,全省已发现矿种138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89种,新发现矿种2种。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处。其中磷矿石、金红石、硅灰石、柘榴石和泥灰岩等5种矿产储量居全国第5位。铁、磷、铜、石膏、岩盐、金汞、锰、钒等矿产储量居全国前7名。在已开采的矿产中,有不少在全国居重要地位。水力资源富集。省境内可供开发的水力资源3340万千瓦,居全国第4位。著名的葛洲坝、丹江口、隔河岩等水电枢纽均建在湖北境内。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目前正在加紧施工。
水资源
:水力资源居全国第4位,地表水体积占中国第10位。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在川、鄂边境切过巫山,形成雄伟壮丽的长江三峡,过宜昌后,穿行于江汉平原,过小池口流入江西、安徽2省。汉江全长的3/4流经省境,与源出边境山地的众多河流,共同汇注长江。省内中小河流共有1193条,总长度达3.5万多公里。长江干流偏于省境南部,主要支流多集中在北岸,水系发育呈不对称性。除长江与汉江外,河流年均径流量为946.1亿立方米,几乎相当于黄河径流量的两倍。此外,全省过境容水量约有6338亿立方米,因而有丰富径流量可供调蓄利用。水力资源丰富,可开发水能达3308.1万千瓦(其中三峡水利枢纽可装机2500万千瓦)。湖北素称"千湖之省"。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2004年水资源总量1234.1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2070立方米,耕地亩均水资源占有量2634立方米。总供水量245.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供水236.6亿立方米,地下水源供水6.9亿立方米。总用水量245.1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占57%,工业用水占31.5%,生活用水占11.5%。总用水量比上年增加4.3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增加411立方米。全省有大型水库58座,总库容437.51亿立方米。
旅游资源:湖北省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和中国古代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历史上光辉灿烂的楚文化曾使湖北省享誉国内外。因此,湖北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有山水名胜与文物古迹二者兼备的特点。雄伟的长江三峡驰名世界。七十二峰朝大顶, 二十四涧水长流,人誉"第一山"的道教名山武当山为道教圣地。号称 "华中屋脊"和"绿色宝库"的神农架是重要自然保护区,不仅珍稀动物种多,"野人之迷"更令人关注。湖北人文旅游景观具有时代跨度大, 历史价值高的特点, 这里既有古人类长阳人遗址, 屈家岭文化遗址, 又有众多的古三国胜迹和楚都遗址; 既有辛亥革命遗址起义门、阅马场、又有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及"八七会议"会址。文物古迹与革命胜迹遍布全省,从随州炎帝庙、秭归屈原故里、纪南故城、昭君故里、武汉古琴台、黄鹤楼、三国赤壁直到武汉起义军政府旧址、京汉铁路工人运动"二七"纪念馆。省内江陵、襄樊等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环境和问题

2005年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96个,环境监测人员1974人。全省自然保护区达到62个,其中国家级生态示范区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3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08.64万公顷。全年完成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259个,总投资3.4亿元。全省绿色工程计划第二期当年竣工项目27个,竣工项目完成投资9.33亿元。全省建成烟尘控制区176个,控制区总面积12.86万公顷;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191个,环境噪声达标区总面积10.66万公顷。

人 口
人口统计
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为6031万人(其中常住人口571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52.6万人,出生率为8.74‰;死亡人口34.3万人,死亡率为5.6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05‰。
平均寿命
城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75.68岁(男73.72岁,女77.79岁);农村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71.25岁,(男69.23岁,女73.42岁)。
民族及人口
湖北为多民族省区之一,有汉、土家、苗、回、侗、满、壮、蒙古等50个民族。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省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257.9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34%。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回族、侗族和满族等民族。有关资料显示,土家族目前有180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其次是苗族,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0.3%。 省内少数民族聚居面积为3万多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6;集中分布在鄂西南地区。
文化程度
2005年末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1.56万人,在校生101.27万人,毕业生18.79万人;研究生招生2.63万人,在校研究生7.33万人,毕业生1.47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7.38万人,在校生60.6万人,毕业生10.94万人;普通高中招生45.86万人,在校生129.45万人,毕业生38.34万人;普通初中在校生317.24万人,小学在校生429.19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59.4万人。
经 济
国内生产总值(GDP)
2005年,全省完成生产总值6484.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4%,是1998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
GDP比重
2005年,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069.81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774.37亿元,增长13.7%;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2640.32亿元,增长11.8%。三次产业结构由2004年的18.1:41.2:40.7调整为16.5:42.8:40.7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年全省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007.8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9.3%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5全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4.0%。粮食种植面积392.68万公顷,比上年增加21.44万公顷;粮食总产量2177.38万吨,比上年增产77.26万吨,增长3.7%
外贸状况
2005全年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90.9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3%,其中:出口44.5亿美元,增长31.5%;进口46.42亿美元,增长37.0%
外资利用
状况
2005全年外商直接投资及其他投资2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4%。其中,外商实际直接投资21.85亿美元,增长5.5%;外商其他投资4.65亿美元,增长63%。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完成营业额3.18亿美元,新签合同额3.6亿美元,分别增长16.3%15.5%。截止2005年年底,全省经商务部批准仍在运营或即将开业的境外非贸易型企业68家,总投资额0.92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0.76亿美元,占83.0%
 
财政收入
2005全年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74.18亿元,比上年增长20.6%
贫困人口和扶贫计划
“十五”期间累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50万人。着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城镇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社会救助、救灾和扶贫工作力度,全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达54.9万人,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1.3万人,较大幅度提高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减少270万人。
支柱产业
湖北的六大经济支柱产业:汽车产业、机电产业、 冶金产业、化工产业、轻纺产业、建材和建筑产业。其中汽车产业 已形成十堰-襄樊-武汉规模和实力蔚为壮观的汽车工业走廊,汽车生产已形成重、中、轻有机结合,改装车与零配件配套的系列,汽车产量居全国第一位。东风公司与法国雪铁龙公司合作生产的神龙富康轿车,将逐步形成年产30万辆的能力。
电 讯
电  台
2005年末广播电台11座,电视台12座,有线电视用户507.6万户。

电  话

2005年末长途光缆线路总长度19847公里;新增局用交换机20万门,达到935万门;新增固定电话用户162万户,达到1236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900万户,乡村电话用户336万户;新增移动电话用户271万户,达到1401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为43.9部/百人。计算机互联网用户392.8万户。
交 通
铁  路
京广线是中国铁路运输最繁忙运输线之一,纵贯省境东部,过境物资运输量远大于省内物资装卸量。货流以煤炭、钢铁及其制品、木材、粮食、矿石、建材等为主。20世纪70年代新建的南北向铁路干线焦枝线和枝柳线经省境西部,汉丹和襄渝线横贯湖北省中部和西北部,在武汉、襄樊分别与上述两条南北向铁路干线相交,共同构成省内外陆路交通运输的主干线。1990年湖北省铁路营业里程达1673公里,其中复线占1/4以上。横穿鄂西北山区的襄渝线中的襄樊-达县段是中国第 3条电气化铁路。
公  路
2005年新建高速公路296.14公里。
水  路
内河运输在省内居重要地位,以长江与汉江为两大水运干线,湖北省一半以上县、市处于航运线上,是中国内河航运最发达的省区之一。长江为最重要内河航道,终年畅通无阻。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武汉、黄石、沙市、宜昌等港口先后对外开放。武汉港已建成为长江中下游最大内河港口之一,1980年列为对外开放的八个河港之一,并于1981年开辟了武汉至香港、日本及东南亚诸国的江海货运航线。汉江是沟通鄂西北和江汉平原的重要航道,襄樊和老河口为汉江重要河港。
民  航
截止2000年,全省民航系统拥有4家航空公司、5个民用机场、1个军民合用的机场。已开通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线72条,可直航全国57个城市,空中航线共107条。武汉天河机场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的现代化航空港,设计为4E级国家一级民用兼国际备降机场,是全国十大机场之一。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项 目
农业:
1.绿色农产品产业化
2.优质高效农作物产品产业化
3.农业动植物基因工程产品
4.主要农林作物种子与苗木生产的产业化
5.有色棉优质高产栽培及产业化
6.两系法杂交水稻利用及高产高效栽培
7.淡水水产规模化养殖
8.家畜良种胚胎生物工程
9.生物农药
10.高效、低毒、安全新型化学农药
11.秸秆养畜及秸秆微生物制剂
12.肥料新产品产业化
信息:
13.数字移动通信产品
14.光通信传输系统
15.接入网系统设备
16.数据通信网络设备
17.电信级IP over SDH/WDM核心层和边缘层网络设备
18.光纤用户网用的低成本光纤与光电器件
19.原子频率标准
20.集成光电子器件
21.表面贴装元器件
22.高性能PTC元件
23.高性能电池及材料
24.光、磁盘阵列及总线接口适配器
25.三维彩色信息获取系统
26.应用软件
27.3S集成(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集成)系统及应用软件:
28.热压聚酯薄膜电路
29.通信电源
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
30.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及成套设备
31.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利用成套工业设备
32.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33.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34.大中型焦化厂干熄焦装置产业化
35.焦化及煤气行业废水处理工艺及配套设备
36.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37.处理废旧轮胎回收精细胶粉技术和装置
医药:
38.单科隆抗体系列产品和诊断药物
39.生物技术疫苗
40.新型动物用生物制品
41.系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42.转移因子系列产品
43.工业用新型、高效酶制剂产品
44.发酵工程产品
45.氨基酸系列产品
46.维生素系列产品
47.激素类产品
48.解热镇痛类药
49.医药中间体
50.医药新剂型
51.中药现代化品种
52.体外培育牛黄
53.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仪器
54.计划生育药具
55.生物医学材料及体内置入物和人造器官
56.新型生物保健品
能源:
57.750KV大容量输电架空线
58.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
59.中小型发配电综合自动化系统
60.绿色照明产品
61.微机直流电源装置
交通运输:
62.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63.高速客船
64.高等级公路施工、养护成套设备及路用新材料
65.铁路运输变速运形所需绝缘子
66.只能运输系统(ITS)
67.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及运输装卸成套设备
材料:
68.新型钢材及其冶炼技术
69.钢铁粉末的生产与发展
70.激光拚焊轿车车身用钢板
71.高炉抚养配每炼铁及长寿命技术
72.高效连铸系统
73.稀土材料及应用
74.医用生物陶瓷及复合材料系列产品
75.合成高压绝缘材料产品
76.石油产品常温精脱硫剂
77.工程塑料生产技术及装备和通用塑料高性能化
78.变换催化剂、新型变换工艺、固体硫化剂、汽气比测定仪及配套设备
79.合成氨联产"三乙"(乙醇、乙醛、乙酸)
80.表面活性剂
81.电子化学品及印刷电路板相关化学材料
82.碳酸二甲酯新工艺
83.高效废纸脱墨剂
84.高性能染料中间体--精品H酸
85.油田化学品
86.子午线轮胎
87.水剂胶粘剂
88.陶瓷涂层技术及其新产品
89.超细粉体材料
90.无团聚亚微米粉及微晶刚玉瓷球制备新技术
91.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塑料片材制备工艺及成套设备
92.石墨层间化合物合成工艺与设备
93.光通信化学材料
94.环氧塑封料用球形硅微分
95.高性能密封材料及制品
96.高性能刹车材料及制品
97.高性能涂料
机械制造:
98.快速原型制造工艺及成套设备
99.激光加工技术及成套设备
100.高精度、高效率、高速CBN砂轮系列磨床(中心)
101.大型高效潜孔钻具国产化
102.适用先进的数控机床及开放式数控系统
103.新型电力传动装置
104.汽车关键零部件
105.轿车半轴组件先进精密制造技术及关键设备
106.铝合金零件消失模铸造技术及成套设备
107.二极管泵浦的固体激光器
108.新型传感器
109.熔融金属高温测量技术及其设备
110.电力半导体器件及变频整流装置
111.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与执行机构
112.油、气、水输送管道及制造设备
建筑:
113.新型墙体材料
114.新型建筑体系
115.新型防水建筑材料
116.建筑节能系列产品
轻纺:
117.无磷洗涤助剂
118.天然纤维防缩抗皱免烫等功能等整理技术及产品
119.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及高档纺织面料
120.光机电一体化轻纺机械设备
121.高效、节能、无氟压缩机系列机械及其生产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正)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据1997年3月23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
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湖北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湖北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可来湖北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业务;湖北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股票,成立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可采取BOT方式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市政重大工程建设。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投资:(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
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二)属于省内急需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替代进口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五)属于能发挥湖北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属于国家和湖北鼓励发展的基他项目。
第四条 在湖北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
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门),负责管理和综合协调湖北省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办与审批
第七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予的吸收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内,按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向各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各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按授予的权限办理审批工作。
第八条 在湖北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凡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凡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地方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地、市、州计委、经委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日内办复。(注:根据1997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将第八条第一款改修?quot;在湖北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凡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凡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地方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地、市、州计委,经委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日内办复"。修改为"在湖北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凡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凡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地方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行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且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分别由地、市、州计委、经委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办复。由地、市、州审批的项目,需按项目建设性质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分别报省计委、省经贸委备案。") 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中方属国有企业,并以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其中,土地资产量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且外商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类项目,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报计委备案;属技术改造项目的报经委备案。计委、经委收文后如有疑意,应在3日内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并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并核发批准证书。在省的权限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后7日内办复。 (注:根据1997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将第十条修改为"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并核发批准证书。在省的权限内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后7日内办复。"修改为"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核发批准证书。其中,属省计委、省经贸委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属各地市州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各地市州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批准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省外经贸厅审核,由省外经贸厅统一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在省的权限内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办复?quot;)
第十一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部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湖北审批权限限额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二)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需要国家给予平衡的项目;(三)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的项目;(四)不规定企业经营期限的项目;(五)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需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限制类项目;(六)国务院规定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十二条 领取了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天内凭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及有关文件正式签字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后3日内办复。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7日内办复。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公告。公告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投资各方应按其合同(申请书)和章程的规定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同时报告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凡不按合同规定出资的,视同企业自行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合资伙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的,应按规定报经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解散或中途歇业,应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或终止申请,报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门发布公告,撤销该企业的批准证书。企业办理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册号,交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经原合同(申请书)章程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满6个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在1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外经贸部门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缴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提交法人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
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可依法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国家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做好被征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扩大用地范围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扩大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和投资计划,9个月内开始施工。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当理由并出具证明文件,经省土地管理部门、省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上款规定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如已为中方合营者拥有,属以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方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后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就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如下(省辖市市区繁华地段场地使用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4年;免收期满后,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按每年每平方米5至8元收费;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自行开发场地的,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对其中利用、改造湖北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免收期满后,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二)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自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自第4年起,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按5元到12元收费。开发费另行计收的地区,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2元。(三)凡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的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具体办法,按《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5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税 收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武汉、黄石、宜昌三个沿江开放城市老市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武汉、黄石、宜昌三个沿江开放城市,对外商举办的技术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四)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税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七)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湖北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缓征收。
第三十三条 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其经营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5年。对其产品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计划应报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职工,由企业通过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招聘。设在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确需从农村招聘的,必须经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七条 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委派单位不得擅自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业合营他方的意见,并到原合同(申请书)和章程审批部门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动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由劳动人事部门鉴证。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对被聘用的职工一般应当准予调出、辞职并办理相应手续。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由职工与原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履行原合同。对未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录用。职工调动中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和裁决。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对经过试用或者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可以辞退;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开除。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辞退职工或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者合同期未满而解除合同的,有关失业救济和重新就业的问题,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晋升、技术职称的聘评,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省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产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规定拨给工会经费。
第七章 物资供应与产品销售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由企业自行决定购买。如所需物资属计划供应的,企业应向计划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应纳入计划。
第四十九条 优先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动力、燃料、运输、通讯等生产经营条件,并按所在地国有企业同等标准计价收费。
第五十条 除国家规定外销的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其价格由企业自行制订;其中,在国内市场销售且属物价部门定价管理的产品价格,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八章 进出口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自用物资的进口权和生产产品的出口权,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产品,或将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外经贸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进出口计划。进口计划指国家规定需申报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进口计划,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计划和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生产内销产品及经营自用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商品计划。出口计划包括出口总计划和需要申报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出口计划。 当年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形成生产能力,但产品未列入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可逐项申报,进口许可证商品每半年集中上报一次。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原器件等,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上述物品只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在国内转让出售;原材料如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和物料等,应经商检部门对其品种、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华侨、台港澳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九章 金融、外汇和保险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60天内,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办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凭证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境内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支出必须通过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外汇资本转移、境外投资汇出外汇,偿还境外外汇债务本息和提取大额现钞,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业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的外汇支出,凭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办理。 (三)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四)外方投资者在原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原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可用于该投资者的境内再投资,并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中,需要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须经国家计委或省计委批准境外融资规模并列入计划。借入的外汇资金,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信守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各类信贷资金,由开户银行根据需要和可能优先安排。 银行应参与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银行根据评估情况作出贷款承诺的,应按承诺履行。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外汇平衡困难的,应在项目审批前,由审批部门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外汇市场买卖或在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二)对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或不需要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产品,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外销渠道组织出口,求得外汇平衡。
第六十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申请汇出外汇,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数量合理的生活用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企业凭购车发票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其他规定的证件,直接到有关部门领取行车执照和牌照。
第六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地区,直接报省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和在湖北的暂住手续。
第六十六条 处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及其家属,在湖北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凡属湖北确定收费标准的,持所在企业的工作证或省外办、省台办出具的证明,按对国内旅客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假冒外商投资企业,骗取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二)违反合同规定,长期不出资、不开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 (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八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擅自制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损害国家、公众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予以纠正、查处。
第六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按本规定予以审批,拒绝履行审批手续或者不予答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政府部门和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有权向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进行控告、检举和揭发,并要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月23日省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7号令)同时废止。省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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