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与咨询机构 :
滨海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分别由市、区两级部门审批: 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各区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天津港内投资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 税区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审批;超过 上述范围的,由天津市政府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或向国家有关部门呈报。
审批程序:
1.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申报程序
a. 由中方合作者起草项目建议书并提供合营双方的法律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b. 合营双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c. 合营双方签订合同及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人选名单及委派书,报主管部门批准。
d. 凭合同、章程批复,向主管部门申领批准证书。
e. 凭上述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报程序
a. 提供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填报投资申请书和公司章 程,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 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向拟设企业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选址、用地及外部配套条件等手续。
c. 凭对申请书和公司章程的批复及建设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向主管部门 申领批准证书。
d. 凭批准证书等文件向所在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政策法规:
3. 鼓励投资领域
a. 基础设施建设
b. 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c. 老企业嫁接改造
d. 石油化工、海洋化工
e. 冶金工业
f. 机械工业
g. 新兴电子工业
h. 农业及相关加工业
i. 旅游资源开发
4. 投资优惠政策
a. 滨海新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经营 期超过10年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b. 外商投资兴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厂等能源、交通项目、 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c. 鼓励外商在滨海新区设立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国内 金融单位在区内设立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
d. 滨海新区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地价、能源供应 等方面的优惠。
e. 在滨海新区内兴办中资企业,凡对区内开发和开放有重要作用的, 经有关部门核点,可酌情给予优惠。
5. 其他税收优惠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优惠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 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 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预提所得税及个 人所得税等方面也进一步实行新的优惠措施。
6. 海关登记指南
a.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I.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I.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证书复印件
III. 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不要)复印件
IV. 买地、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及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和原件
V.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VI. 银行开户证明正本
VII. 验资报告正本一份
b. 中资企业需提供
I.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I. 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不要)复印件
III. 买地、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及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和原件
IV.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V. 银行开户证明正本
VI. 验资报告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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