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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全面取消
中国网 | 时间: 2005-07-0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在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中,欧美国家政府以其自身的判断为标准,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疑问。这些疑问可以归纳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程度、允许外资准入程度、政府生产资料和企业的所有或控制程度、财产权利保障和破产法、企业会计和审计标准的法律等12个问题。本部分就这12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地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即使用西方国家标准来对比分析我国市场化进展,2002-2003年在这 12个领域中市场化进展也是非常显著的。

2002-2003年,外资准入的自由度得到极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全面取消;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全面进入各领域;三是允许外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四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势头更加强劲。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全面取消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遵循WTO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准则,实行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中国各个行业,尤其是竞争性行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已经全面取消。

1.对外商企业设立的限制放松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制化的进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外资在中国设立和运营企业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这表现在:

(1)外资企业注册基本没有限制。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在中国设立企业必须同国内企业一样遵守中国的产业政策。对于外资注册资本数量,没有歧视性规定。

2003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二年,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国已在更广泛的领域对外商开放。这意味着,中国将逐步并最终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国企业将在更高层次上广泛地与各国企业,包括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

(2)中国对外商权益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在合资(或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的设立上,中国有三个重要法规,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或合营)企业,或举办外资企业。

近两年,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商权益的保护。比如,不再要求外商的外汇自求平衡,不再对外商产品中提出“当地含量”要求,不再对外资企业提出出口业绩要求等。同时,还取消了生产供国内销售的产品与生产供出口的产品之间、出口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待遇,给予外国进口产品国民待遇。

2.对外商准入的领域放宽

目前,中国除对必须垄断的少数行业(如武器制造、黄金生产)明令禁止非国有经济进入和对部分行业有一些前置审批的限制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并且在政策上是积极鼓励的。地方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并制定了若干措施。各地政府对内地企业征3%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免征,以吸引外资。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生产鼓励类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外资企业等实行减免税政策,均低于国内企业33%的所得税率。

国务院于2002年2月11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定》的配套规章,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规定》同时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主要表现在: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权比例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在2003年,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已在更广泛的领域对外商开放。例如,全资中资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至300万元人民币;外资占少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完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取消生产供国内销售的产品与生产供出口的产品之间、出口产品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待遇,给予外国进口产品国民待遇;进一步放开商务、通信、分销、金融等服务领域,扩大外资比例,有的可以超过50%。这意味着,中国将逐步并最终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国企业将在更高层次上广泛地与各国企业,包括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和禁止类不仅是针对外商投资的各类企业,对各类内资企业也是同样要求的。禁止类主要指: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等。限制类主要指: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等情况。

此外还要说明一点:有些外资或合作企业未被批准,原因主要在于申请者不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尤其是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不因为其外商身份。这一点,看看中国已有多少家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就会得出正确结论。

3.对外商企业运营行政干预弱化

(1)外资经济的运作环境走向健全。政策环境在优化,无论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相互间的制度和政策差异正在缩小,并将逐步消失。市场运行环境在改善,经济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国际化意识明显增强,按国际惯例办事已深入人心,更多的人学会了在国际视野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政府审批事项减少为外资企业提高运作效率提供了条件。2002年取消了包括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的46项行政审批项目,这也是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省市都建立有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并积极清理不适应的规章制度等,使外商在中国投资洽谈、审批程序简单化,行政管理体制与效率提高。

(3)进口配额的大幅度削减为外资企业运作提供了便利。中国根据加入WTO后大幅度削减关税的承诺,自2002年1月1日起已大幅降低了5 000多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实际关税平均水平由2001年的14%降至2002年的12%。2003年进一步降低了关税总水平,有3 000多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全年的实际关税平均水平为11%(根据2002-2004年各年海关统计年鉴计算)。根据有关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的承诺,2003年已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税率降至零。同时,根据承诺,2002年取消对20种共213个税目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中6种纳入关税配额管理。2003年,又取消4种共3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使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由2001年的32种减少到8种。进口配额的消失为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创造了同等条件的竞争环境,也为外资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了便利。(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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