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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中国货币和金融市场化继续推进。金融市场主体格局更加多元化,货币市场进一步发展,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明显改善,银行业竞争全面展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加快,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进一步放松,资本跨境流通规模扩大,金融业对外更加开放。
2002-2003年中国货币和金融市场化概览
(一)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1.确立了新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法律框架
2003年,全国人大修改和完善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制定并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三部法律重新调整了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中央银行侧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专业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自主权增强,银行业合理竞争的法律环境优化。
200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建立现代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标志着银行业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
2.证券期货市场的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2002-2003年,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则和办法使证券期货市场机构参与者的准入退出进一步规范化。
2003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促使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
全国人大于2003年制定并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基金业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违法违规的惩戒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促进了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3.保险业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在保险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0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按照WTO原则和中国加入WTO承诺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使中国保险业市场化和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共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行政审批项目约250项,其中银行业76项,证券业60项,保险行业86项,外汇管理20项。保留的项目也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金融机构多元化,治理结构改善
1.形成了业务门类比较齐全、开放领域更加宽广的格局
中国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速度和对外开放的速度进一步加快。2002-2003年,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共批准28家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批准12家外资银行设立分行,批准6家外资银行设立支行。中国的证券公司增加了24家,增长22%,证券投资基金增加44只,增长86%。2002年年底,中国在证券市场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至2003年年底,有12家境外机构取得了中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并已进入A股市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开业,外资进入中国证券经纪行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2003年,有3家国有保险公司实现了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挂牌上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股份制保险公司也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民营资本和外资参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获得批准。2003年年末,共有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64个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城市增加到15个。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向国内客户提供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外资保险中介机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2003年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第一次获准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增加10家,增长53%,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加到1 142家,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省市。
至2003年年末,中国银行业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12家城市商业银行、693家城市信用社、34 577家农村信用社、4家农村商业银行、6家农村合作银行、84家外资银行机构、59家信托投资公司、74家财务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共133家,总资产约5 618亿元;基金管理公司34家,证券投资基金95只,基金总净值1 744.31亿元;投资者开户7 025.41万户。中外资保险公司62家,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已经形成了各种所有制共存、业务种类繁多、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格局。
2.银行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加快。2003年12月,中央政府决定以中国汇金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450亿美元资本金,补充两家银行的核心资本。这表明政府下决心推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两家银行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立各专门委员会,科学设计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取消员工行政级别,实行市场化的人力资源定价机制。政府还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参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投资。与此同时,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分离,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删除了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这标志着商业银行彻底结束了承担政策性贷款的历史,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转变。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在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于2003年上市,使上市的股份制银行达到5家。上市银行的财务制度、股权结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都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也多元化。
农村信用社大规模市场化改革全面展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实施。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将农村信用社发展为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吉林、浙江、山东、江西、贵州、陕西、重庆、江苏等8省(市)的改革试点方案获得批准。以健全产权制度、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为主要改革内容的试点工作全面实施。
(三)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货币市场加快发展
银行间市场发展迅速,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大幅度增长。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市场发展迅速,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2002年4月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2002年10月扩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范围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包括了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截至2003年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11大类,2 895家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有5万余户个人投资者通过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间接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快速攀升,交易券种也大量增加。至2003年年末,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增加到28 550亿元,比市场启动时增长38倍,可交易券种也由最初单一类型的几只增加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公司债等4大类,10多种小类的180余只债券。
人民银行陆续推出的结算代理、双边报价、净价交易等各项举措,对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达到117 203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380倍;现券交易量达到30 848亿元,比1997年增长3 100多倍。随着市场交易量的快速攀升,债券的流动性大幅走强,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周转率(年交易量/可交易债券存量总额X100%)达到607%,是1997年(13%)的46倍。
银行间债券市场保证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顺利发行,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为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化奠定了市场基础,促进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提供了便利。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推出、完善我国金融结构奠定了基础。
2.外汇市场发育水平提高,汇率形成机制得到改善
2002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允许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初步建成了交易、信息和监管服务“三大平台”,在支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均可成为外汇市场会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可进行双向交易,推动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有助于完善人民币汇率机制。
近两年,中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在推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等微观主体的改革,提高商业银行内控、风险防范能力和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二是有顺序地放松人民币资本项目管制,改进结售汇管理办法,增加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三是研究引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做市商制度,减轻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的压力,增强外汇市场参与者的产品、定价和流动性管理功能。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在保持现行结售汇制度的前提下,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上的客户限制,扩大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者范围,促进了外汇市场公平竞争。
3.资本市场发展更符合市场经济规范
市场主体多元化,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快。股票市场引入QFII,建立了上市型开放式基金。至2003年年底,包括A,B股在内的全国境内上市公司达到1 287家,总股本6 428.46亿股,总市值42 457. 71亿元,流通市值13 178.51亿元。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权限继续下放,至2003年年底市场上所有的险种条款和费率都由保险公司自行设计与确定。保险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放宽。
(四)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银行部门独立性的重要标尺。2002年以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2002年3月,在全国8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2002年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直辖市以外的每个省、自治区,温州利率改革开始实施。 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 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200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在外币利率市场化方面,2002年,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政策同等待遇。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五)继续放松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
2002-2003年,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快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一是加快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2002年先在浙江、山东、福建、广东、江苏、上海等六省(市)展开。每个试点地区可在2亿美元的购汇额度内,由外汇分局对境外投资项下的购汇进行管理,在此限额内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购汇境外投资。同时,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法,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外汇管理上享有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待遇。200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2003年进一步深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将试点地区由6个增加到14个省市,试点地区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达到19亿美元。二是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自2002年12月1日起,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批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三是全面推广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两项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的审核和国内外汇贷款登记、账户及还本付息的管理,由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并扩大供汇范围,提高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限额。五是在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银行提供清算安排。(节选自《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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