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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及其应对(二)
中国网 | 时间: 2005-09-0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三、我国现行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的组成

我国政府对本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治性风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目前,除了参与国际调解与仲裁之外,我国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

(一)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我国与别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在理论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两国政府为主体作出的承诺,在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国家,条约作出的保证胜过国内法作出的保证;即使在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国家,本着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国家也承诺不以执行国内法为由违反国际法义务。自1980年10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以来,迄今我国已与以下106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半数以上已经生效:

亚洲:蒙古、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叙利亚、土耳其、以色列、文莱。

欧洲:冰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斯洛伐克、匈牙利、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德国。

非洲: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马里、佛得角、加纳、尼日利亚、喀麦隆、埃塞俄比亚、刚果、加蓬、赞比亚、毛里求斯、津巴布韦、南非、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

北美洲:古巴、牙买加。

南美洲:厄瓜多尔、秘鲁、巴巴多斯、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乌拉圭。

在实践中,为了落实双边投资保护机制,母国政府常常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经常性的双边经贸磋商制度,跨国经营的企业可以将自己遇到的问题提交母国政府,通过双边磋商制度敦促东道国政府解决。如中国--西班牙经贸混委会第20次会议就于2004年11月3日在北京召开,双方全面回顾和总结近年来中西经贸合作的发展情况,具体研究进一步扩大双边合作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在埃尔切事件中遇到威胁的中国企业和居民可以利用这一机会提交申诉。

(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虽然是母国政府最常用的援助本国企业的工具,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与众多贸易伙伴一一谈判达成协定毕竟费时费力;其次,在以实力为后盾的国际关系中,双边机制的约束力有时也很成问题;第三,商品、资本和人员流动的全球化要求形成某些全球统一的规则,双边协定无法做到这一点;第四,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框架下,通常采取临时仲裁庭仲裁的方式解决投资争端,但在这种争端解决模式下,仲裁员的素质、独立性和公正性均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正是这些问题推动多边投资保护机制问世,而通过多边机制保护海外投资的思路又有两条。第一条思路是直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1965年,世界银行董事会通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为“1965年《华盛顿公约》”),规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来调解、仲裁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当时只有22个成员国和1个签字国,截至2003年12月3日,该公约签字国已经发展到154个,我国也已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该项公约。

第二条思路则借鉴了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的模式,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在发展中会员国所作投资的政治性风险。其独特之处在于承保范围包括因东道国政府“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果投资者遭遇政治性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向投资者赔偿之后,就取得代位求偿权而向东道国政府交涉。我国已于1988年4月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通行的出口促进工具,其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英国于1919年建立的出口信用担保局,后来陆续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官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由美国于1948年首创,通常只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性风险。世界主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海外投资保证机构都是国际出口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又称“伯尔尼协会”,Berne Union)的会员,目前该协会拥有52家会员,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1982-2003年间,伯尔尼协会成员机构总共支持了84520亿美元的出口和1 670亿美元的海外直接投资,赔付金额约1 840亿美元,对防范世界范围内的商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在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当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1989年1月1日签发了第一张保单。1998-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年均增长33.5%,累计支持出口货物、海外投资数百亿美元。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我国设立了独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目前该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4类政治性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政治性风险包括禁止进口、汇兑限制、战争、延迟支付、政府违约5类。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保险金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承保额占我国出口总额比重(业务渗透率)达到1.3%,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到3.1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了对139个国家/地区的出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取得突破,全年承保海外投资险项目4个,保险金额1.1亿美元。

四、我国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的缺陷

我国现行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对保护我国企业和国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照满足我国企业和海外华商实际需求、应对政治性风险发展趋势两项标准衡量,也存在以下缺陷:

(一)争端解决与赔付效率较低

在现行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下,无论是争端解决还是赔付损失,效率都比较低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成立,但直到2004年10月,该中心解决的国际投资争端不过区区87件,另有82件正在处理之中。旷日持久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任何企业都意味着高昂的成本,我国跨国经营的企业平均规模较小,对此承受能力更加有限。许多海外华人开办的企业资金来自亲友集资,所销售的货物为国内厂商赊销,在埃尔切事件中最大的直接受害者浙江商人陈九松采取的就是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固然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在正常商业竞争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竞争力,但如果遇到类似的政治性风险而索取赔偿周期漫长,销售商和厂商都会遇到严重的资金周转问题。鉴于新《外贸法》已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外贸市场准入的规模门槛已经取消,预计我国进入外经贸市场的中小企业将显著增多,他们对高效率政治性风险应对工具的客观需求也将日益增长。

(二)新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达成共识

现行保护投资的多边机制对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有着重大意义,但存在效率低下等重大缺陷,因此国际上始终存在建立新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张。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投资自由化谈判,最终形成了《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其中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但《多边投资协定》最终并未达成,即使日后能够复活,由于经合组织并非全球性组织,尤其是其中发展中成员甚少;出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考虑,预计我国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也不会加入该组织,相应也就不可能引用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定机制应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政治性风险,在此次埃尔切事件中就是如此。

随着世贸组织问世,一些发达国家倾向于由世贸组织承担投资争端解决职能,并将“贸易与投资”议题列入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新加坡议题”,期望由此制定多边投资框架。由于脱离发展中成员实际,该议题已在2004年8月1日的日内瓦框架协议谈判中被正式剔出多哈回合谈判议程。

(三)区域投资保护机制缺位

由于全球多边投资保护体系一时难以建立,以区域机制弥补多边机制之不足有其必要性。而且,在无法直接将自己期望的国际经贸规则纳入多边体系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希望首先将这些规则纳入区域体系,为日后纳入多边体系建立良好的基础。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尝试建立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典型范例为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不仅设专门章节规定成员国的投资保护义务,而且规定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的某些争端中有义务将案件提交国际仲裁,并要求成员国鼓励和便利国际性商事仲裁,扩大投资者对争端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一些区域经济组织还设立了官方区域投资保证机构,如1971年成立的阿拉伯投资保证公司,几乎所有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都参加了。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除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外,目前已经开始正式谈判或者正在进行前期调查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就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等等,但我国参加的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并未建立制度化的区域投资保护机制。而且,我国在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间题上面临两难选择:作为一个地位日益上升的国际直接投资母国,我国需要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区域投资保护机制;作为一个大量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又需要维护我国作为东道国的利益。目前我国参加的已经投入运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只有亚太经合组织,在这个组织内部当前的实力格局下,如果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投资保护机制,这一机制必然过度维护发达国家作为投资母国的利益,而忽视发展中东道国的权益,对我国弊多利少。正由于如此,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的总体观点是主张开放性区域主义,反对快速机制化。

(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多方面缺陷

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保企业覆盖面失之狭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适保投资者规定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注册成立并由中国内地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为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这一规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将无法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工具。然而,为便于全球税务筹划、资金运营、上市融资等目的,有许多中资企业在海外注册并以海外注册公司作为跨国经营的主体。截至2004年10月31日,仅香港股市主板市场就有红筹公司78家,市值总额1.2万亿港元;创业板市场有红筹公司3家,市值总额9.3亿港元。某些重要产业几乎已经实现了全行业海外上市,如中国网通于11月16日、17日在美国和香港同步挂牌交易之后,我国四大主导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网通、中国移动、联通)已经全部在纽约、香港上市,其国内市场份额总和超过98%。而且,内地带有行业垄断色彩的大型企业集团海外上市后通常由上市子公司不断向集团母公司收购资产,最终实现整个集团公司上市,整个集团公司的具体营运重心相应日益向在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转移,其跨国经营职能也相应日益由在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承担。但在现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下,这些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无资格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政治性风险,致使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某些重点领域(如电信、石油、电力)不能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工具规避政治性风险,对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构成了明显的损害。

相比之下,拥有成熟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准许在海外注册但由本国公民控制的企业投保。美国《1981年对外援助法案》第四章“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第238条第3款规定,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适保投资人不仅包括依据美国法律登记成立、其主要权益属于美国公民所有的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包括非营利性社团),而且包括由美国公民、上述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全权拥有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社团。而且,此类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其部分股票由非美国人认购拥有者,如不超过已经发行并已被认购的资本股票总数的5%,不影响认定其投保资格。

2.业务品种未能充分体现当前政治性风险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4类政治性风险。这些业务对我国海外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基本上是根据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投资政治性风险的特点设计的,如上文所述,自从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政治性风险的特点已经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相比之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风险品种及其覆盖范围未能充分体现当前政治性风险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其承保的某些风险出现几率日益降低,某些新出现的风险却不在其承保范围内,不能不损害其作为政治性风险应对工具的效用。

如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战争险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但如上文所述,目前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政治暴力风险已经不是传统的战争与内乱风险,而是和平环境中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而这些政治暴力风险并不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现行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战争险不可能有效地覆盖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面临的政治暴力风险。相比之下,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政治暴力风险”包括所有因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暴力行动,如战争、内战、革命、暴动、骚乱、恐怖主义行为、蓄意破坏行为而使投保人在东道国的资产和收人蒙受损失的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覆盖上述暴力风险。

又如征收风险。如上文所述,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的征收风险主要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或腐败动机的蚕食式征用风险,而且不少蚕食式征用风险较高的国家对于我国保证资源供给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属于我国企业西方竞争对手的空白区,我国企业有必要承受上述风险开拓这些国家的市场。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征收险更多的是针对传统的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并未对蚕食式征用风险作出明确的界定。

3.没有明确限定不予承保的政治性风险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非万能工具,其覆盖面必须设立一定限度,否则可能超出国力承受限度,同时激励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明确规定,某些政治性风险不予承保,纯粹由劳工权益或投资者不轨行为(如行贿、腐化、侵害东道国民族尊严等)引起的政治性风险通常就在此列。如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正案》将此前承保的“战乱险”更改为新的“政治暴力风险”,从而大幅度扩大了该险种的覆盖面,但明确规定,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为主的行动不在承保范围内;对主要由于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包括行贿、腐化等)激起或挑起的暴力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不予赔偿。之所以要作出这类规定,是因为这些政治性风险的责任通常难以明确界定或者完全是投资者咎由自取,投资者母国官方机构对此予以承保,一方面会激励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在东道国社会激起重大负面反响,反而损害母国的整体利益,得不偿失。反观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不予承保的政治性风险并未作出明确限定,从而形成了一大缺陷。

(五)企业应对政治性风险的自救策略薄弱

母国政府有义务为本国企业与公民在海外创造尽可能安全的商业环境,但企业不能完全依赖母国政府,自身也需要作出多方面努力,而我国企业和国民应对政治性风险的自救策略恰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首先,弗兰西斯·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指出,我国传统上就是一个人际关系低信任度的国家;正因为如此,海外华商一盘散沙,缺乏强有力的商会组织维护华商权益,消除政治性风险。在埃尔切事件中,如果当地华商建立了自己的商会组织,完全有可能在恶性事件爆发前几天出现煽动性标语时就采取有力措施敦促当地政府保护华商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损失,甚至可能通过防范性行动消除恶性事件。

其次,对当地社会与政治生活参与不足。外商与东道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摩擦往往来自相互缺乏了解,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生活就是增进了解、消除这类摩擦的最好办法。与此同时,任何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也不例外;要降低、消除政治性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东道国国内寻找反对保护主义的强大同盟军,包括东道国进口商及其团体、东道国配套及相关服务企业、东道国当地雇员、信奉自由贸易的学术界和舆论界机构与人士,以及有关政界人士。要有效发动东道国的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不仅需要母国政府的行动,外商个人及其企业也都必须积极参与东道国当地社会与政治生活,而海外华商普遍对政治持冷漠态度,这对于发动、组织东道国的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极为不利。甚至一些在海外投资的大企业也不善此道。在首钢秘铁罢工案中,公司方面本来有翔实的资料证明工会方面关于待遇低下和安全投人不足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却未能主动向秘鲁舆论界说明,结果在秘鲁社会上极为被动。

五、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需要改进,而改进、完善工作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我国外交总体战略协调一致

我国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是我国广义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不能与我国外交总体战略发生冲突。例如,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成果在联合国《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但对于从事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我国企业而言,上述宣言主张国家对本国领土之内的一切资源和经济活动拥有完全的永久主权,这些内容隐含着征收等多种政治性风险。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宜言》中,其第4条第(5)款宣布:“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任何一国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2日通过)第二章第2条的下述内容进一步确认了东道国对外资施加政治性风险的权力,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第2款则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母国假如单纯着眼于降低本国在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征收风险,那么就应当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主张投资者对资源的产权不可侵犯;事实上,一些西方国家也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始终极力反对、架空联合国上述文件。然而,尽管我国是一个正在迅速成长的对外投资母国,但至今仍然是世界名列前茅的外资东道国,片面着眼于降低本国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征收风险而废除上述文件,必将损害我国自身的经济和政治权益。不仅如此,我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并凭借这一立场在国际政治事务中赢得了巨大的政治收益;假如贸然转变立场而反对联合国上述文件的精神,我国在国际上要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却未必能够得到多少收益。因此,我国降低海外投资征收风险的努力不能指向否认东道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完全主权,只能采取别的方式。

(二)事前安排为主,事后措施为辅

所谓“事前安排为主,事后措施为辅”,指的是我国在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时,最重要的是通过事前的主动安排降低遭遇政治性风险的概率,其次才是在遭遇政治性风险之后通过补偿、索赔之类被动的事后措施来化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国应对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的成本。

(三)以企业自救措施为主,政府保证机制为辅

尽管我国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覆盖面需要扩大,但指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覆盖全部政治性风险是不现实的,既超出了国力的承担能力,又有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之虞。其实,早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尽管许多帝国主义思想浓郁的西方政客公然鼓吹实施“炮舰政策”为本国公民的海外经营撑腰,但殖民国家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的明智之士也不乏其人,将大英帝国推向鼎盛的英国首相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 1804-1881)就因此主张英帝国政府应尽力避免为私人部门的海外债权提供担保。与此同时,还会遇到一系列外交难题,并滋长腐败。企业过度依赖政府出面事前防范政治性风险、事后化解危机,必然缺乏应对复杂环境的生存能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东南亚,来自殖民宗主国的商人事事都能得到殖民当局的支持,享受着众多特权;积贫积弱的中国政府则无法向华侨提供多少有实际意义的保护。但在战后殖民地独立后,前宗主国商人根本无法继续立足,只能全面撤回母国;华商则能够在当地继续发展。

六、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的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正确的跨国经营策略,从源头上降低政治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加快组织海外华人商会,借助集体力量增强海外华商抵御政治性风险的能力;扩大与贸易伙伴国的交流,改善华商在海外的环境;完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应对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公众人士的道德风险。

(一)采取正确的跨国经营策略,从源头上降低政治性风险的发生概率

这方面的策略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行业。当中国企业参与海外战略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时,首先要确定参与形式,面临股权安排和非股权安排两种策略的选择;在股权安排中,又有直接投资和迂回投资(即通过自己持股的第三国公司到东道国投资)之分,股权比例也有全资、合资两种。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政治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一般说来,在法制相对完备、社会安定、与我国无重大政治冲突的发达国家可以选择股权安排,以便最大限度地获利。法制越完备、与我国政治冲突越少,就越应该采取直接投资形式,只要企业财力足以支持,股权比例也越高越好。相反,在法制不完备、社会不安定或与我国存在潜在重大政治冲突的国家,我国企业应优先选择非股权安排。东道国法制越不完备、社会越不安定、与我国潜在政治摩擦越多,我国企业越应当采取非股权安排或迂回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也越低越好。

其次是选择参与环节。任何一个行业的经营都包括多个环节,投入各个环节的资产构成各不相同,不同资产的流动性相差很大,而规避风险的宗旨就是提高资产流动性。不可再生资源经营全程包括勘探、设计、开采、提炼、运输、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的资产结构及其流动性特点如下:

①开采环节。绝大部分资产是无流动性的资源本身,其次是开采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性同样相当低下。

②勘探、设计、销售环节。主要资产是货币、无形资产(品牌和国际市场销售网络)和技术,其中品牌和销售渠道无法征用,基本上没有政治性风险;货币资产流动性高;技术资产主要体现为技术人员(多数是母国本国人)和技术资料,面临的政治性风险较低,对于东道国而言流动性很高。

③运输环节。如果是管道运输,无流动性的固定资产比例较高,但运输终端的国际市场销售网络政治性风险很低或没有。如果是海运,船舶本身是可以移动的资产,政治性风险较低。

④提炼环节。设备等固定资产较高,雇佣当地员工较多,政治性风险概率较高。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降低政治性风险,其他条件相同,我国企业应当优先掌握勘探、设计等“上游”环节,以及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提炼环节尽可能安排在国内或政治性风险较高的其他国家,开采环节少用股权式安排。

除了选择适当的参与形式之外,企业还需要选择适当的参与时机。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某种战略性资源市场价格高涨的时候不是股权参与的好时机,因为此时不仅东道国或原投资者奇货可居而抬高出售价格,而且东道国民间反对“廉价出卖国家资源”的思潮抬头。该种资源市场行情疲软的时候才是参与的好时机,一方面降低收购的财务成本;另一方面东道国民间的反对声浪也会低许多。由此看来,在当前国际市场油价高涨的时候,我国参与海外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步伐不宜太大,也不宜过分高调;国际市场油价低迷之时才是我们大举参与的好时机。毕竟,在长期内,相对于制成品,任何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都将趋向恶化,高油价在替代能源、替代油气来源等的竞争下不可能长期维持。2002年1月18日,在国际市场油价位于20美元/桶的低水平时,中海油以近50亿美元收购西班牙瑞普索石油公司在印尼的全部油气资源权益,仅用两年时间就收回60%以上的净投资,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二)加决组织海外华人商会,借助集体力量增强海外华商抵御政治性风险的能力

组织海外华人商会的重要意义已经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在组织海外华人商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海外华人商会必须遵守东道国法规,在东道国法制下开展活动。

其次,海外华人商会应当坚持非政治原则,除了相关经济法规立法咨询过程之外,不参与任何纯政治性活动。

第三,海外华人商会应当实行民间、自治原则,我国政府外交和商务部门可以而且应当对其组建和开展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如组织研讨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海外华商组织运作的成功经验,吸取教训,推荐、协助培养有关人才,引导其走上规范发展道路,但不宜过深干预其内部运作。

第四,积极利用非正式商业团体的积极作用。在组建海外华商商会过程中,如果一时难以组成正式的、包容当地所有华商的商会,那么政府可以对海外华商基于宗族、籍贯组成的商业性团体给予适当支持,在这些较小商业团体发展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包容性更强的海外华人商会。

(三)扩大与贸易伙伴国的人员交流,改善华商在海外的政治和舆论环境

改善华商在海外的政治和舆论环境,归根结底就是要在东道国国内寻找反保护主义同盟军,包括东道国进口商及其团体、东道国配套及相关服务企业、东道国当地雇员、信奉自由贸易的学术界和舆论界机构与人士,以及有关政界人士。在这个过程中,特别重要的是与政界、商界、学术界和舆论界精英人士的交流,因为他们对东道国社会舆论能够发挥强大的引导作用,防止东道国通过对华商、中国商品不利的不公正法规和做法,而人员交流正是增进相互了解、降低风险概率的重要方法。这种交流不仅要包括当前的精英交流,而且包括未来的精英交流。为此,我们需要有秩序、有意识地面向我国跨国经营重点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扩大招收海外留学生和访问学者计划,招收对象是他们的高校学生,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的未来公务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有较大海外权益的企业、有关商会可以与东道国进口商及其团体、东道国配套及相关服务企业联合或者分别设立有关进修、留学基金,鼓励双方的学生到对方国家留学。

(四)完善双边投资保护机制

在我国完善政治性风险应对机制的工作中,完善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仍将继续保持大量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和地位和日益上升的国际直接投资母国的双重身份,因此在建立、完善多边和区域投资保护机制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只有分别与不同国家签署双边协议,才能分别针对不同国家争取达成最符合我国利益的协议。完善双边投资保护机制,一方面要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另一方面需要从以下方面充实、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

①补充、加强关于保护中国公民免受恐怖主义威胁方面的内容。

②补充关于东道国政策稳定性保证的内容。

③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改进仲裁员的遴选和配置,保证仲裁员的素质、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积极尝试引进商业化仲裁,以便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

(五)积极探讨未来多边投资框架构想

尽管“贸易与投资”议题因为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而被剔出多哈回合谈判议程,但对全球国际投资法律争端解决体系的客观需求仍然存在并将持续增长。在未来多哈回合结束后的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该项议题仍然有可能纳入谈判议程。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我国在大多数议题上采取了与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样的立场。然而,鉴于我国出口贸易规模远远超过其他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也正在快速增长,我国与其他大多数反对该项议题的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异,从现在到世贸组织下一轮多边谈判期间,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积极探讨未来多边投资框架构想,为未来的谈判做好准备。关于未来多边投资框架内容,应当确保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制约第三国干预风险等等。

(六)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

我国应当考虑在符合以下标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①我国在该组织内拥有决定性影响力,能够主导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规则;②该组织其他成员方是我国的重要经贸伙伴,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根据上述标准,我国可以考虑与东盟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

(七)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就是要根据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的发展趋势,增加新的保险工具,扩大保险覆盖面。在这个过程中,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奉行“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方针。

其次,明确规定由于劳工权利引起的政治性风险不予承保。

第三,严格防范投保者的道德风险。

第四,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以有限的政策性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地推动海外贸易和投资。

第五,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

第六,逐步扩大海外投资保险适保投资者覆盖面,将在海外注册但由国内资本控股的企业纳入适保投资者范围。

(八)借助东道国资本外逃渠道规避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

如上文所言,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发展中国家和某些转轨国家的转移风险仍然不可低估,我国企业投资的新热点--拉美就是货币/金融危机高发区,应对其转移风险是现实的需要。要从根本上化解这些国家货币/金融危机导致汇兑限制的风险,需要这些国家推行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强有力的管理,但这些不可能在短期内收效,而且也不是企业的责任所在。因此,企业只能寻求自己的应对之道,而东道国的资本外逃渠道就可以让我国企业用于规避转移风险。

拉美国家资本外逃现象一向极为严重,以至于原花旗银行主席沃尔特·瑞斯顿评价道:“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外汇管制措施,在巴西和阿根廷长大的人都能找到规避办法。”1976-1982年间,阿根廷、墨西哥资本外流对外债增量之比均超过60%,委内瑞拉该项比例竟然超过100%;根据阿根廷议会资本外逃特别委员会2003年2月24日公布的数字,截止到2001年年底爆发金融危机,阿根廷10年外逃资金总额高达604.12亿美元。资本外逃途径也多种多样,仅笔者初步总结的中国变相资本流动主要渠道就有进出口伪报、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借用外债等11条。当我国企业借助东道国资本外逃渠道规避转移风险时,应当优先选择采用不直接违法的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和转移定价等方法。特别是平行贷款,严格说来仅仅是不同币种、不同地点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其本身并不会造成实际的资本跨境流动,应当成为我国企业规避东道国转移风险的首选方式。相应地,对内地从事平行贷款业务的民间中介者,监管部门应当适度放宽限制。

(九)应对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公众人士的道德风险

应对东道国政客和公众人士的道德风险,除了借助法律、舆论等工具之外,还可以探索借助市场手段制约他们的道德风险,包括其他贸易伙伴的评价、东道国国内地区间竞争,以及债务市场压力等等,提高他们针对华商、中国商品煽动非理性情绪的成本。

1.充分利用法律工具

这项策略主要适用于法制相对完备的国家。在恶性政治暴力事件中蒙受了损失的华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起诉当地政府、警察读职,对防止恶性事件工作不力。对发表煽动性言论的公众人士,则可以视情况选择以种族歧视、诽谤等项罪名起诉他们。

2.充分发掘舆论压力的作用

公众舆论从来就是制约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强大力量,尤其是在发生带有刑事犯罪色彩的恶性事件之后,如果舆论宣传策略得当,在东道国社会和国际社会形成“贸易保护主义分子=暴徒”的舆论氛围,那么,任何持有保护主义立场的公众人士和组织都会收敛许多。换言之,在损失业已发生的情况下,这项策略本质上就是要用已经发生的损失最大限度地换取未来的平安。我们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应对所有政治性风险事件,这样需要付出太多的外交资源;但必须选择某些典型事件进行高调宣传,这样虽然一时会付出较多的外交资源,却能够降低未来发生政治性风险事件的概率,如果能够借某些典型事件推动,在双边、区域乃至多边框架下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某一项或者几项规则,我方的收获就会更大。

3.借助其他贸易伙伴和主要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价制造、加大压力

当母国在东道国的贸易伙伴中排名较为靠后,或者母国从东道国进口较少、对东道国投资较少,东道国政府可能缺乏内在动机全力遏制针对母国的政治性风险,因为这样做预期损失不大。然而,任何政治性风险即使仅仅针对某一个或几个国家而没有直接危及其他国家企业、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必然会导致其他国家商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对该国投资环境的评估,他们很可能担心在华商和中国商品遭受厄运之后,最终会轮到他们。而如果东道国主要贸易伙伴、主要外资来源国因为针对华商的政治性风险而显著恶化对该东道国投资环境的评估,并有可能付诸行动,东道国政府预期损失显著上升,他们遏制针对华商的政治性风险的内在动机将由此显著增强。如果主要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由于东道国政治性风险上升而下调其信用评级,上述效应将进一步加强,因为在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上,一国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条件基于信用评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发掘和利用东道国主要贸易伙伴、主要外资来源国的这种心理,以及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并让东道国政府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4.利用东道国与其周边国家之间、东道国国内各地区之间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关系制约道德风险

全世界所有重视发展经济的政府都重视招商引资,即使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因此,在招商引资问题上,各个国家之间、一国国内各个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正因为如此,招商引资中的“财政倾销”才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鉴于中国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重视的资本来源国,如果我们能够有意识地利用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可以在事前促使不同国家、东道国各个地区政府尽力为华商创造尽可能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华商创造在政治性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替代经营地。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需要借助华商集体力量之外,最重要的是让东道国政府和社会充分意识到华商对活跃当地经济、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贡献。

5.利用债务市场压力

几乎所有国家债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步都是公共债券国际化,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债券市场时,首先进入的通常是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共债券市场,而不是私人债券市场。而且,公共债券市场向来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全世界和亚洲新兴市场公共债券市场规模都超过私人债券市场规模。2002年第三季度末,全世界债券存量、新兴市场债券存量、亚洲新兴市场债券存量中公共债券所占比重分别为53%、65%和53%。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国家外汇储备已经高达6099.32亿美元,外汇储备资产主要投向公共债券等高等级证券,而且已经成为美国等一些国家国库券名列前茅的外国持有人。根据美国财政部、联储2004年11月发布的外国人持有美国国库券头寸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在美国国库券外国持有者中,中国内地居第二位,持有额为1723亿美元;香港特区居第七位,持有额为494亿美元,两地合计1932亿美元;相信我国政府和商业性机构持有的其他国家/地区政府债券也为数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适当地运用外汇储备作为施加外交压力的工具,仅仅调整外汇储备资产结构而减少某一国家公共债券的持有额的可能性,就有可能让该国政府感到巨大压力,从而同意采取实际行动为华商创造平等、安全的经营环境。(梅新育)

(本文节选自《2005中国商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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