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发展,在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着新形势,出现了新问题,需要进行彻底改革,重新设计,以应对新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城市社会救助改革为突破口,我国逐渐明确了社会救助改革的大方向,即逐步明确政府责任,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覆盖城乡困难人口为目标,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新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社会救助具有多种直接、间接的社会功能。比如说,它可以弥补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直接帮助陷入困境者解决燃眉之急并逐步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它还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成员对于所处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现在,使社会更加和谐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人民追求的重要目标。对于社会和谐这个概念,事实上可以有多种理解角度。我们认为,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睦相处,这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来看,社会救助显然有助于社会和谐。
首先,社会救助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于困难人群的关怀,有助于促进社会认同。互助互济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因为个人的、家庭的或社会的原因陷入贫困,此时如果不能从他人、社会和政府得到任何支持,他们就难以生存。而求生的本能会促使人们采取各种极端的手段获取生存资源,从社会的角度讲,社会稳定就面临着严重威胁。不仅如此,如果生活困难的人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还会滋生疏离主流社会,甚至反抗主流社会的情绪和心态,对他人、社会和政府失去认同和信任,由此造成社会隔阂乃至分裂,明显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其次,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社会成员在竞争起点上的差距,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明显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人类社会是充满着竞争的社会,现代社会的竞争尤其激烈。由于个人、家庭或者社会的原因,一些人总是有可能与其他人在竞争的起点上存在差距,比如说穷人与富人相比,有病的人和没病的人相比,不能接受教育的人和能够接受教育的人相比,就在社会竞争方面居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社会干预,这种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放任这种竞争,实际上是把人类社会还原为动物社会,遵循简单的生物法则,从而也就损害了人类社会的独特价值以及人类社会和谐的基础。实施社会救助就是使限于困境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社会支持,有一个恢复调整自己的机会,以便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在这方面,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医疗救助等的价值是极其明显的。
第三,当代社会和谐是在发展进程中实现的动态和谐,而要在发展进程中实现社会和谐,就需要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成员对于发展的认同。如果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一部分,甚至是一少部分人独占了发展了成果,或者说一部分人的获益以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那么这种发展是难以为所有社会成员认同的,由此也就容易引起部分社会成员对于发展的抵制乃至社会动荡。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促进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缩小社会分配的差距,使得那些在发展进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获益较少甚至利益受损的人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缓和其对于发展的抵触情绪,增进其对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的认同。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发展进程伴随着体制的变革和转轨,在此过程中,一些与原体制相关的人员遭受了严重的相对剥夺,比如说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人员。对于那些生活陷于困难的失业下岗职工给予救助,可以说是支付改革成本的一种形式,这种救助对于缓和社会矛盾非常重要。另外,中国的发展实践确实导致了非常明显的贫富分化,社会成员在收入、财富分配方面严重不平等,相当一部分人有着非常迫切的社会救助需求。如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社会和谐难以保证,社会发展也将因此而不可持续。
第四,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在需要时享受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社会救助立法。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也明确指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来看,社会救助的完善程度反映了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而在现代社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疑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节选自《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