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国民大会”原系孙中山先生提出。孙中山先生鉴于以往专制政权统治下,权利完全集中于政府,以及鉴于近代西方的议会政治中,政府行动处处受议会牵制,人民只有选举权,没有罢免官员与议员的权利,也没有创制法律与复决法律的权力这一弊端,因而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该理论赋予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人民保留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等四项权力,使人民得以有效控制政府,而政府又能服务于人民。但是,国民党政权从未赋予“国民大会”上述权力。“国民大会”除了每六年选举一次“总统”、“副总统”以及奉命修订所谓“临时条款”外,实际上别无所事,根本不具有民意代表性。1948年,第一届“中华民国国大代表”选出,原本1954年任期届满。蒋氏父子去台后,为使这届“国民大会”延续下去,以维持其所谓“正统”形象,并便于当“总统”,经过几次“修宪”,使得这届“国民大会”一直延续到1991年“第二届国民大会”产生为止。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几十年不曾改选的“国民大会”已随着“资深国代”的“凋谢”而难以为继,台湾民众快速增长的政治参与需求更使“万年国会”的法理性与道德性丧失殆尽,“国民大会”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多次“修宪”后,“国民大会”已经“虚级化”,未来的“国民大会”以“政党比例方式”产生,“国大代表”的任期将随任务结束而结束。“国民大会”除保留对“立法院”通过“修宪案”进行复决、复决“领土变更案”以及“弹劾总统、副总统”三项职权外,其他职权大部分移交“立法院”。
2000年4月,第三届“国大”通过“国大虚级化修宪案”,把“国大”变成了有事时才选举产生的非常设机构——“任务型国大”,只行使复决“立法院”提出的“修宪案”等职权。
2005年5月选出的“任务型国大”的任务,是复决2004年“立法院”提出的“修宪案”,“修宪案”的内容之一,就是废除“任务型国大”。
2005年6月7日下午,台北阳明山中山楼。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任务型“国民代表大会”在一片喧闹扰攘中结束,5项“修宪案”通过:即“立法委员”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立委”选举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改由“大法官会议”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