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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德国双边关系
中国网 | 时间: 2005-11-07  | 文章来源: 外交部网站

(最近更新时间:2005年06月30日)

一、中德政治关系

中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72年10月11日建交。

建交后各方面关系发展顺利。

1978~1989年两国高层互访频繁。

两国外交部建立了外长互访和在联大会晤及外交部官员定期磋商等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政治磋商制度。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后,联邦德国参加对华制裁,两国关系降到仅维持一般事务性接触状态。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关系逐步恢复和改善。

1990年9月两国外长在联大恢复会晤。

1992年中德关系进一步改善,走上了正常发展轨道。

1993年德政府决定不批准向台湾出售潜艇,两国关系出现积极发展势头,9月德国政府提出以中国为中心的新亚洲政策,11月德国总理科尔第三次访华。1994年乔石委员长和李鹏总理先后访德。

1995年中德关系全面发展,7月江泽民主席对德进行国事访问,11月德国总理科尔第四次访华。两国密切的政治关系有力地推动了其他领域双边关系尤其是经贸关系的发展。但1996年6月德议会通过了“改善西藏人权状况”的反华决议,使两国关系受到严重干扰。9月两国外长在联大期间会晤,德方在会晤中强调德政府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认为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应通过对话解决。11月,赫尔佐克总统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1998年4月,朱镕基总理和唐家璇外长在伦敦亚欧会议期间分别会晤了科尔总理和金克尔外长。

1998年10月德国新政府组成后,强调要保持对外政策的连续性,重视与中国的关系。1999年3月唐家璇外长访问德国。5月施罗德总理对中国进行了工作访问,并于11月正式访华,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问题同中国领导人交换了看法。

2000年3月傅全有总参谋长访德。6月底朱镕基总理正式访德。9月吴仪国务委员访德并出席汉诺威世博会中国馆馆日活动。10月政治局常委尉健行同志应社民党邀请访德。11月的社民党总书记明特费林访华。12月的副总理兼外长菲舍尔访华。

2001年2月德国防部长沙尔平访华,为德国防部长首次来访。菲舍尔外长5月来京出席第三届亚欧外长会议。吴邦国副总理6月访德。施罗德总理10月底第三次访华。国家副主席胡锦涛11月访问德国。

2002年3月,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访问德国,这是中国国防部长首次访德。4月,江泽民主席对德国进行了第二次国事访问。5月,德政府修订亚洲战略,更加重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对华关系。10月,双方举行了一系列大型活动庆祝两国建交30周年,两国元首和外长互致贺电,德前总统谢尔和冯•魏茨泽克访华。11月,唐家璇外长访德。12月,德国总理施罗德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并出席上海磁浮列车通车典礼。

2003年9月,德国联邦总统劳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11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访问德国。12月,德国总理施罗德访华。

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正式访问德国,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中国与欧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建立具有全球责任的伙伴关系。7月,德国副总理兼外长菲舍尔访华。11月,曾培炎副总理访问德国并参加在汉堡举行的中欧论坛首次会议。12月,施罗德总理对华进行工作访问。其间,双方签署《中德关于在北京中南海与柏林联邦总理府之间建立直通保密线路的协议》等多项政府协议和经贸合同。在曾培炎副总理陪同下,施罗德总理还访问长春并出席东北三省与德国经贸合作座谈会。

二、中德经贸关系

贸易: 德国是中国在欧洲的最大经贸伙伴,双边贸易额由1972年的2.73亿美元增至2004年的541.2亿美元,其中我进口303.7亿美元,增长25%,出口237.6亿美元,增长36.2%。我从德主要进口机电设备、铁路、汽车及船舶等运输设备、化学品、光学、医疗仪器等。我对德主要出口电器、机械设备、纺织原料及制成品、化学品、玩具等。

财政、技术合作:德是对华提供发展援助最多的国家之一。1985年,两国政府签订了财政合作协定。截至2003年底,中德财政合作签约金额累计达45.68亿美元,生效金额42.89亿美元,用于120多个项目。财政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通讯、环境保护、林业等领域。

1982年两国签订技术合作协定。截至2004年底,我共从德引进技术合同7989个,合同金额289.4亿美元。援助形式有技术合作项目、粮食援助、紧急援助、项目外奖学金生和资助研讨会。2003年4月,德政府决定,在两国财政合作框架内向我紧急提供价值1000万欧元的医疗设备抗击“非典”。

直接投资:截止2004年底,德在华直接投资项目4112个,协议金额179.9亿美元,实际投入99.1亿美元。德在华投资领域主要为汽车、化工、发电设备、交通、钢铁、通信等,大部分为生产性项目,技术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

金融:截至2004年9月底,德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家分行和14家代表处。欧洲最大的德国安联保险公司已于1998年10月在上海设立安联-大众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在德设立有分行。2004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旅游:2002年7月,中德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国公民团组赴德国旅游的谅解备忘录》,2003年年2月中国公民赴德旅游团首发团成行。

三、科技、文化和教育交流及军事交往等

科技:中德两国于1978年10月签订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在此协议框架下,双方还签订有航天科技合作协定、海洋研究和海洋技术合作协议。1993年双方签署《中德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德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的《会谈纪要》。1995年双方签署了《关于成立中德高科技对话论坛的谅解备忘录》。1997年4月中德高技术对话论坛成立。两国已举行了17次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弗朗霍夫等机构建有合作伙伴关系。

2000年10月18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共建德“中德科学促进中心”成立。12月中德环境合作大会在北京召开。

文化:两国于1979年签订文化交流协定,2002年4月,中德签署了《关于中德互设文化中心的会谈纪要》,近年来文化交流活跃,艺术展览和商演频繁。2001年9月中国作为主宾国参加了第三届柏林“亚太周”。

教育:80年代以来两国教育交流发展很快。中国300多所高校已与德国近百所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2002年4月,两国签订《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协定。

中国从1974年起向德派遣留学人员。德是我最大的职教合作伙伴。目前我在德各类留学人员约3万人,德共向中国派遣留学人员2500余名。我300多所高校和德近百所高校建立了校际联系。

军事交往: 1976年两国在各自使馆互设武官处。2001年2月和2002年3月,两国国防部长实现了互访。2001年9月,中国海军舰艇编队首次出访欧洲时,访问了德国海军威廉军港。

中德省州交往:截至2004年底,两国已有44个省、州、市共建立了友好省州(市)关系。

中德领事关系:中国驻汉堡和慕尼黑总领馆分别于1984年5月14日和1997年6月7日开馆。2003年12月,中德双方签署了关于在法兰克福、成都相互增设总领馆的协议。德国驻上海、广州和成都总领馆分别于1982年10月15日、1995年10月和2004年12月开馆。

四、重要条约及协定

名 称 签订时间

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2年10月11日

海运协定  1975年10月31日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75年10月31日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78年10月9日

中国在汉堡和联邦德国在上海设立总领馆的协议 1979年10月24日

文化合作协定  1979年10月24日

卫生合作协议  1980年5月16日

铁路合作协议 1981年9月22日

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1981年11月23日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85年6月10日

财政合作协定  1985年6月10日

关于建立两国外交部间磋商制度议定书1988年10月31日

环境合作协定  1994年9月26日

关于中国在慕尼黑和德国在广州增设总领馆的协定 1995年7月13日

2000年6月29日---7月1日, 朱总理在德国访问期间, 两国签署了:

两国政府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

中德基础设施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年4月8日—13日,江主席在德国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

关于中德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关于中德互设文化中心的会谈纪要

关于实施中国公民团组赴德国旅游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5月2日—5日,温总理在德国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

中德联合声明(全文附后)

中德有关中国东北工业振兴领域科技合作备忘录

中德关于开展计量合作德协议

2004年12月6日—8日,施罗德总理在访华期间,两国签署了:

中德关于在北京中南海与柏林联邦总理府之间建立直通保密线路的协议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国经济与劳动部关于在中小企业领域加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附:中德联合声明

具有全球责任的伙伴关系

中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于2004年5月2日至5日

访问德国的联合声明

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格哈特•施罗德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5月2日至5日对德国进行正式访问。会谈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有着十分良好的关系。两国对重大国际政治问题的看法存在着广泛的一致。双方同意在中国与欧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建立具有全球责任的伙伴关系。双方将努力继续深化合作,加强多边主义,密切协调,致力于建立一个相互合作的世界秩序。

双方对会谈和访问表示十分满意。施罗德总理接受了再次访华的邀请并表示感谢。

一、在稳固的基础上继续加深双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满意地看到,中德各类机构和社会各界之间已经形成了密切的关系,促进了相互尊重与理解。双方政府、议会、省、州及城市之间保持着高层往来。此外,两国民间交往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经济和业务关系日益密切。双方愿继续加强这一稳固的基础。双方在法兰克福和成都增设总领馆是朝这一方向迈出的重要步骤。

德国政府承诺坚持明确的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德国政府反对“台湾独立”,并反对旨在加剧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任何举动。

(一)进一步加强经济关系、发展合作和环境政策合作

密切的经济关系是中德双边关系的一个核心支柱。德国是中国在欧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也是德国在亚洲最重要的经济伙伴。德国企业正为中国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德国政府将鼓励德国企业继续加强参与中国西部开发和东北经济振兴的努力。中国企业也正在成为在德国的日益重要的投资者。

访问期间举行的“第三届中德高技术对话论坛”会议清楚地表明,双方愿意在面向未来的科学和高技术领域深化合作。中德经济联委会确定了加强德国中小企业在华活动的目标,尤其是通过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断改善框架条件。双方同时欢迎通过经济社团增加两国在私营经济领域的合作。

两国政府表示将作出不懈努力,加强发展政策和环境政策合作,并共同促进全球经济、社会、环境面向未来的协调发展。两国的合作重点主要是法律与经济改革、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其中包括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保持水的清洁以及建立环境可承受的运输体系。

(二)进一步发展在法治国家与人权领域的伙伴对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均强调双边法治国家与人权对话对两国关系的重要意义。今年5月将在北京举行第五届法治国家研讨会和在柏林举行人权对话,这一对话的继续是两国以伙伴和坦率方式讨论不同看法的良好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应遵守和促进《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德国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入人权条款,德国政府注意到中方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并支持欧盟与中方就此开展合作。

(三)其它未来合作领域:文化、教育和卫生

双方一致同意,扩大两国在所有层面的合作,尤其包括文化、教育和卫生(包括传染病预防)领域。

在文化领域,双方一致同意尽快签署全面的文化合作协定,以便相互为对方文化机构提供最佳的工作条件。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柏林设立文化中心。中方欢迎并支持德国于2009/2010年在中国举办“德国文化年”活动的意向。双方就通过语言教学和年轻人的交往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取得共识。

双方同意考虑建立一个高级别的非官方的中德对话论坛,该论坛的任务是为两国政府就两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扩大合作提出建议。

双方愿意在共同减少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特别努力。中方感谢德方在去年抗击“非典”斗争中给予的同情和援助。

二、在全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和密切协商

双方就当前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双方商定,将不断扩大两国政府间就全球问题进行的对话。

德国对中国为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欢迎中国在促进开放的和合作的亚洲区域合作方面(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上海合作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强调德国在欧盟内及在建立中国与欧盟战略伙伴关系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双方愿在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加强亚欧对话。

(一)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的合作

中德两国强调,在预防和应对全球及地区挑战、危机和冲突方面,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多边机制具有核心作用。中德两国确信,只有在有效的多边主义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安全与和平。为此,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并保证支持联合国进行改革,支持联合国秘书长设立的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的工作。双方愿就此加强合作。双方认为,安理会有必要进行改革,包括均衡地扩大其成员。中国欢迎德国在联合国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双方强调国际维和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并商定将进一步确定双方在维和方面的合作领域。根据2004年3月31日至4月1日在柏林召开的阿富汗问题国际会议,双方拟在帮助阿富汗建立警察机构方面加强合作。

(二)反对国际恐怖主义领域的合作

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中国和德国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两国要求国际社会进一步改善并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联合国在此方面应发挥核心作用。

中德两国一致认为,恐怖主义的根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全面治理才能有效遏制。特别是需要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条件,以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中国和德国将切实保证,两国采取的反恐措施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领域的所有义务。

(三)裁军、军备控制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

中国和德国强调在裁军、军备控制与不扩散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德国欢迎中国政府采取的不扩散政策措施。德国支持中国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此外,德国还主张中国尽快签署关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的海牙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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