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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的平等、发展与和谐
中国网 | 时间: 2006-03-1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1995~2005年,是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关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又是对国际社会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积极呼应和认真承诺。十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缺少社会认知,到逐步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具体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促进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为中国公众认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开启了一扇全新的大门。在会议筹备和召开的过程中,中国第一次全面地接触到形式多样的国际妇女组织和内容各异的妇女发展行动,感受到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在推动全球平等、发展与和平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其后的十年间,中国的妇女组织迅速成长,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的进程,一些过去较少关注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议题受到中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重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得到越来越多的决策者、研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并已经成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

除了上述影响,以下几个因素也在或多或少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形势: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结构的重组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体制的建立,特别是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和文化事业的改革;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和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对基本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普遍关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战略的提出等等。所有这些世纪之交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陆续出现的重大转变,不仅关乎男女两性的生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性别平等进程,既为性别平等创造了条件,也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从而使得这一时期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态势。

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不仅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课题,也是一个日常生活的话题。尽管这个话题对于很多人并不陌生,但是,包括许多专家学者在内的不少人对“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人甚至仅仅依据个人诸如“妻管严”等生活体验来判断中国男女平等的程度,这些感性的议论和调侃常常使人们忘记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甚至导致社会公众对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的误判。个人的生活经验固然是丰富且真实的,但却难以避免其局限性。科学的观察和理性的讨论是认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基本前提。

本报告所指的“性别平等或男女平等”是指女性与男性权利、机会及责任平等。推动性别平等或男女平等绝不意味着追求女性和男性完全一样,而是促进男女两性不受性别偏见和成见以及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的限制,平等相待、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分担责任,保障男女作为人的平等权利,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而“妇女发展”则指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及家庭生活各方面的状况改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我们所期待的妇女发展应是平等前提下的发展,并通过发展逐步缩小男女在发展资源占有和发展收益分配上的差距;而我们所期待的性别平等是发展基础上的平等,这种期待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高度一致。平等和发展是本报告认识和理解中国社会性别问题的两个重要视角。我们期望,理性的讨论可以帮助读者客观地认识十年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也期望更多的人认同平等和谐的价值观,并成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行动者。

一  中国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进展

(一)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不断完善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不断完善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判断其是否真正重视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重要标志。性别平等立法、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构的建设是建立完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设上实现了三个重大突破,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首先,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十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为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家还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建立了由19个部委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2005年8月,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之际,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修正案克服了原法的不足,特别突出了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理念,除了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外,还在各个专门章节中明令禁止教育、就业、财产权益享有上的性别歧视,并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可见,中国的性别平等立法正在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保护发展到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上,这是性别平等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其次,199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随着名称的变更,妇儿工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妇儿工委设立于政府最高级别、由国务院副总理级首长领导,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7个和上届的29个增至目前的33个,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到2005年8月,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均成立了由同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单独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了纵向贯通各级政府组织、横向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纵横交错的妇女工作网络。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以跨部门联席议事制的方式设立,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妇女问题专门化的缺陷,在促进政府部门承担相应责任、推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松散的组织形式和兼职的工作性质也暴露出其体制性局限,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项目的制定、执行与评估很难充分纳入性别平等视角,政府工作和政策制定中的性别问题边缘化仍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虽然加强了政府性别平等机构与党的群众团体、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合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妇女工作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第三,1995年8月,中国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全面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1995年纲要”),确立了“九五”期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保障目标实现的策略与手段。在1995年纲要计划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中国又于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2001年纲要”)。与1995年纲要相比,2001年纲要把妇女作为发展的主体,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大领域设立了34项主要目标和100项策略措施。2001年纲要更加注重挑战传统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更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原则,使得“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等国际社会妇女发展的核心理念在中国国家妇女发展计划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尽管中国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十年来的探索和努力以及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

(二)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日益增强

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关注男女两性的不同需求,对于纠正市场失灵和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使男女两性享有平等机会参与并受益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客观地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宪法精神指导下,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基本上没有主观故意的性别歧视。但是,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时忽视性别平等原则,或不歧视的中性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歧视的现象却一直普遍存在,使得一些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限制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策资源的权利和机会。这种忽视男女两性不同需求、在客观上限制性别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政策(也称“性别盲视的政策”)比较普遍的存在,是中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最大挑战。因此,阻止和纠正可能产生性别不平等后果的社会政策,制定积极的、有利于消除性别不平等现象的社会政策(也称性别平等的政策),也就是说,将性别盲视的政策变为性别平等的政策,是中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喜的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各级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妇女组织建言献策、影响决策的能力不断提升,使得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日益增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成功案例反映了这一值得记住的历史进程。

1.阶段性就业政策在设计阶段被阻止

每当就业形势严峻时,“妇女回家”的声音便在社会中响起。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学术层面、政策研究层面及社会公众曾多次对此展开公开讨论。当时,“阶段性就业”曾被某些人认为是减少劳动力供给、缓解就业压力的良方,并在社会中造成较为广泛的影响。实际上,对于某些具备条件的个人和家庭,“阶段性就业”或许是应对某一阶段生活挑战的策略选择,个人和家庭完全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如果从个人选择上升成为就业政策,“阶段性就业”便会对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2001年,建立以妇女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阶段性就业”制度再次作为就业政策进行讨论。为了阻止这一具有明显性别指向,会对女性发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就业政策出台,具有性别平等意识和决策参与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及各阶层妇女积极行动,通过以研究为基础的提案议案、高层倡导和社会宣传等途径建言献策,最终,性别平等的政策理念得到了高层决策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作为就业政策的“阶段性就业”提议没有被采纳。这一发生在21世纪之初的关于“阶段性就业”政策的讨论,是在政策制定时防止其产生不利于妇女获得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影响,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策制定过程的成功范例。尽管拥有更多就业选择权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下未必都能实现自由选择,但从政策和制度上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只有这样,妇女才有可能进行选择。妇女占人口的一半,尊重妇女的需求,保障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使妇女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应该成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基础。

2.制定并实施向妇女倾斜的扶贫政策

许多研究表明,贫困往往与权利和机会的被剥夺以及由此引发的能力脆弱性密切相关。贫困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别差异,妇女比男性较易于陷入贫困,贫困对女性的不利影响也多于男性。随着对贫困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性别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国扶贫开发政策越来越关注妇女参与扶贫并从反贫困中受益的问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扶贫工作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贯彻落实。例如,《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把消除妇女贫困作为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把帮助妇女脱贫列入地方扶贫计划,并动员整个社会关注这个问题。2004年在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发表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群体和贫困村识别的8个指标中,女性长期患病率和中小学女生辍学率两个性别指标列入其中。性别敏感扶贫指标的建立被看作是中国在扶贫理念和方法上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大进步。

另外一个纳入性别平等理念的扶贫政策措施是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优惠贴息贷款。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中用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达到135.2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承贷人为妇女。尽管也有一些人顾虑小额信贷是否加重了农村妇女的劳动负担和精神压力,但事实证明小额信贷对于提高妇女的经济收入、增强妇女的自信心、改善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扩大扶贫效果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当然,进一步地强调性别平等与反贫困的关系,特别是强调贫困家庭的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家务劳动,重视贫困妇女的健康,也应该成为扶贫项目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此外,政府积极支持非政府妇女组织,在帮助妇女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作用,也是扶贫政策纳入性别意识的重要反映。正因如此,妇联系统的“巾帼扶贫系列行动”、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幸福工程”、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母亲水窖”活动已经成为国家扶贫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3.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性别利益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妇女和男性对土地等经济资源拥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但是,在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设计中,妇女对土地经营使用的平等权利受到了严峻挑战。在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性别文化规范和村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在保证家庭利益的前提下,妇女的土地权益因婚姻因素受到形式不同的限制和歧视。例如,在一些农村,未婚妇女被视为“待嫁妇女”不能获得或不能完整地获得承包土地及其收益;一些与外村人结婚的妇女则被视为“出嫁妇女”被村里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户口者结婚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被村里视为“自动”丧失;离婚和丧偶再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夫家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按照村规民约“合法”收回等等。越是接近于城镇的、土地价值较高的农村,侵犯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发生率越高,失地妇女的损失也越大。而在以种植业为主的贫困农村,离婚丧偶妇女一旦失去土地,便会变得一贫如洗。

为纠正并制止这些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持续出现,1992年制定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做出专门规定。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该通知明确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该法不仅继续重申妇女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明确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不可剥夺性,还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提供了法律救济渠道。正因为上述纳入性别平等理念和原则的土地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近年来依据法律、政策追回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功案例逐渐增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三)妇女主体意识增强和妇女组织多样化发展

1995年以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促进中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变化是妇女主体意识增强和妇女组织多样化发展。在这一时期,妇女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视从制定计划、贯彻实施到监测评估的全过程参与。妇女主体意识的增强不仅促进了新时期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侧面说明不同女性群体性别意识和行为方式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妇女组织的迅速发展:

1.妇女/性别研究学者及活动家群体日益活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妇女/性别研究学者及活动家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中国转型时期的性别与发展问题,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妇女运动道路和妇女发展规律,并与国际妇女组织和专家学者开展多种途径的交流合作。他们既是理论、政策、问题的研究者,又是发展、干预、倡导活动的行动者,还是救助、咨询等方面服务的提供者。她们中的大多数人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从事性别研究和发展项目主要出于社会责任。在推动性别平等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仅丰富了她们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而且又催生了多学科和跨学科的妇女/性别研究领域,妇女/性别研究学者和活动家群体日益活跃,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也不断增强。

2.高层女性和知识女性的性别意识觉醒和性别身份认同

以往很多高层妇女、知识妇女与男性比翼齐飞,她们往往更认同自己的职业身份,而不是其性别身份,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女人”常常是弱者和能力不足者的代名词。1995年,一大批女界精英作为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受到社会性别意识的启蒙,她们开始反思作为高层女性和知识女性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比以往更多地认同自己的性别身份,同时,更加关注其他女性群体的命运,致力于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威信,她们所反映出的各阶层妇女的需求得到更多重视,她们的加入使得妇女群体的声音更大,影响力也更强。

3.女企业家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成长壮大

这个时期中国的女企业家主要是由两类人组成。一部分是改革后较早觉悟的主动创业者,她们不甘被旧体制埋没,以自己的能力和胆识跻身商场,将自己的命运和职业前景掌控手中。另一部分是被动的创业者,她们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后,被经济结构调整无情淘汰的下岗失业妇女,失去工作后的种种压力迫使她们在不再年轻时才开始创业。经过艰苦的努力,她们中的许多人成长为中小企业家。两类女企业家发展的道路虽不尽相同,但都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女企业家群体不断壮大,增强了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影响。

4.农村妇女参与城乡流动,摆脱局限,改变命运

农民是改革开放以来分化最显著的利益群体,有过流动经历或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村妇女是其中较多、较早接触城市文明和市场规则的群体。参与以职业流动和社会经济身份的转变为主要载体的社会流动,一方面使她们开阔了眼界,接触并尝试到另外一种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使她们获得了通过自身努力改变个人命运的机会和资源。虽然她们中很多人可能又回流到农村,但曾经的经历和已经获得的资源或多或少都会改变她们的生存状态,影响她们的行为和态度,使她们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和家庭性别制度变革的实际行动者。

5.多元化妇女组织的发展

各类妇女组织的兴起和活跃,是十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又一显著特点。催生多元化妇女组织的土壤是转型期不断出现的妇女问题和不同妇女群体发展需求的日益多样化。目前中国的妇女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自上而下贯穿全国、省(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及乡(街)五级网络的各级妇联组织及其团体会员,以及在民主党派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的隶属于妇联系统的妇委会;二是妇女/性别研究学术团体,到2004年底,作为中国妇女研究会团体会员的妇女研究组织和机构已经达到109个,初步形成包括妇联系统、党校系统、高校系统和社会科学研究系统四位一体的妇女研究网络;三是由不同职业、不同阶层妇女自愿组成的各种横向的妇女组织,如女律师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女市长协会、女记者协会等等;四是为特定女性群体提供救助与服务的非政府妇女组织机构,如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妇女反家暴网络、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等等。这一时期的妇女组织除了数量迅速增加外,更加独立自主地在不同领域开展活动也成为其主要特征。例如,各级妇联组织从上、下两方面来增强自己的影响力。在高层,妇联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反映妇女群众的需求,为许多关系国计民生和妇女利益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建议。在基层,妇联服务于妇女群众,为基层妇女发展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如募捐善款为西部贫困妇女修建水窖,通过培训与服务支持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开通妇女维权热线为受害妇女争取权益等等。各类妇女反家暴组织和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多方面开展活动;各类妇女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贴近受害妇女并为她们提供帮助;许多妇女研究和倡导团体面向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与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倡导等等。在上述活动时,越来越多的妇女组织旗帜鲜明地发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声音,并在社会中赢得越来越多的回声。

(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议题的拓展

随着全球化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不同妇女群体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呈现出多变性和多样性,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面临许多新挑战。与此同时,中国特色妇女/性别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中国妇女/性别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与国际妇女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诸如“社会性别”等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新视角和新方法,促使世纪之交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议题不断拓展。以下几个方面的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1.多视角认识妇女的平等权利

中国一贯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并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对何谓“男女平等”一直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较为一致的认识,致使许多问题的提出和争论都源于对“男女平等”的不同理解。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研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创新,也促进了社会性别视角和方法在中国妇女/性别研究中的应用和发展,关于“男女平等”的内涵、特征及中国妇女运动规律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从实践上看,虽然每一次讨论的结果未必能直接推动男女平等的社会实践,甚至有些理所当然的男女平等政策诉求因“意见不同”而搁置,但提出问题和展开讨论本身就在促使社会公众对“平等”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一步步走出认识的误区。下面两类就是与此相关的议题:

(1)如何认识性别角色分工。关于“妇女回家”、“阶段就业”的讨论,其本质问题是如何认识性别角色分工。“妇女回家”和“阶段就业”观点背后的理论支撑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模式。而大多数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女性和男性反对“妇女回家”和“阶段就业”,批评的矛头也首先指向不平等的、刻板的性别角色分工,认为让“妇女回家”是对女性社会价值的否定,侵犯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这一讨论的结果是令人鼓舞的,政府没有采纳主要指向妇女的“阶段性就业”的政策建议。但是,2003年前后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讨论却令人沮丧,虽然有关政策建议只是谨慎地提出了男女公务员的同龄退休要求,认为初衷是“照顾和保护妇女”的退休年龄性别差异政策不仅已经过时,而且限制了妇女特别是知识女性发展权益和平等机会。但是,传统性别角色分工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和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复杂的形势,使得这一次讨论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尽管如此,但讨论本身对如何认识社会政策的性别平等原则、推动性别平等政策的策略等多方面的启示却是值得重视的,也为今后解决这一问题奠定了基础。

(2)如何认识和保障家庭和个人生活领域中的妇女权利。尽管保障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早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政府、妇女组织和社会公众才开始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问题作为性别不平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各级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了相关调查和宣传倡导,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项目对政府和公众介入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行动。在此基础上,反对家庭暴力的讨论也从学术层面扩展到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打老婆是家庭和个人私事”等传统认识逐渐被突破,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开始进入国家干预的主流。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湖南等24个省(区、市)和地市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05年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重申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受害妇女的救济渠道和施暴者的惩戒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第一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入法律,尽管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和如何惩处还没有定论,但“性骚扰”法律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中国对妇女权利认知的进步。

2.关注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对妇女的影响

女性人口占中国人口的一半,改革引发的社会阶层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妇女对社会资源与发展收益的分享。对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呼吁自然成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它们包括,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妇女和性别问题,加入WTO对中国妇女的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女性化对妇女的影响,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医疗、教育体制改革对妇女的影响等等。

(1)加入WTO对中国工农业部门妇女的影响。研究认为,加入WTO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在某些领域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又能给妇女的职业转换带来一些困难。对于工农业部门中的中老年女性来说问题会更加明显。在相关政策没有得到改善的条件下,妇女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有恶化的可能。

(2)农业劳动力转移中的性别问题。农业劳动力转移中的性别问题已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特别是妇女/性别研究学者的关注。研究发现,农业劳动力转移对于男女两性有着不同的影响,男性不仅占据了大部分农村中的非农就业机会,而且有更多机会进入城市;相反,女性在非农部门就业和发展的机会相对较少;被研究者称为农业女性化的一些农村地区农业劳动者中女性占多数的现象,虽然增加了妇女参与农村经济活动的机会,但妇女的生活负担明显加重了,与男性相比,发展机会也受到限制。这一问题不仅会对农村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可能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

(3)积极的再就业政策与妇女就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1995年后,经济体制改革对妇女的负面影响逐渐凸显。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者中女性占多数;全国城乡女性就业者达3.37亿,占全部就业者的44.8%,但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女性比例一直不高,2004年为38.1%;再就业女性更多的集中于社区和其他待遇较低、稳定性较差的非正规部门;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妇联等妇女组织做了大量帮助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工作。与此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社区等非正规部门就业,一些研究学者和发展活动家表示担忧,有关妇女社区就业的实用性需求与战略性性别利益关系的争论持续不断。在争论中,政府和妇联组织帮助妇女就业与再就业的思路也在改变,很多地方的政府和妇联组织了创业培训、小额创业贷款、创业孵化基地等。在政府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过程中,妇女组织不仅积极参与其中,而且还开始分析和评估积极就业政策的性别影响。

3.重视妇女的生活福祉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与对公共领域中妇女参与和作用的重视相比,妇女在个人和家庭领域的生活状况及福祉得到的关注较少。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历次中国妇女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宏观层面对教育、就业、参政领域中的妇女发展议题的关注较多,从微观层面对妇女在个人和家庭生活领域的权益保障和生活福祉的关注则相对较少。这种状况在最近十年发生了较大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贯彻落实,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议题中,妇女的生活和福祉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1)妇女健康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初期,特别是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妇女健康研究与促进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全国妇联和一些地方的研究机构积极宣传妇女健康的新理念,并持续开展相关研究。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与需求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参与到妇女健康促进的进程中来,实施各种社会性别与健康项目,举办妇女健康论坛,开展行动研究,对各级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倡导,推动了妇女健康政策的不断改进。1995年即把妇女健康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2001年《纲要》中,妇女与健康被列为21世纪妇女发展的六大目标之一。为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要求,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健康的资金投入。如2001~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6亿元,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降消”项目,使1000个县的孕产妇医疗服务得到显著改善。

(2)性别平等在计划生育领域受到普遍重视。妇女作为生育和计划生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处于重要的位置。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了妇女的生育胎次和生育负担,增加了妇女自我发展的可能性。但计划生育过程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又直接影响到妇女的健康。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从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出发,启动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中心,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鼓励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活动,维护了妇女的计划生育权利。近年来广泛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和逐步推行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更是通过政策倾斜和利益导向将计划生育与提高妇女地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于转变生育观念、促进性别平等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3)妇女在消费领域的权益保障受到更多关注。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伴随着妇女经济能力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及女性群体的阶层分化,以妇女为主要目标的市场经济行为日益多样化,许多商家纷纷打起了女人的主意,想方设法赚女人的钱;有些甚至唯利是图、误导妇女、侵犯妇女人格尊严和健康权利,妇女在消费领域的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挑战。关注妇女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妇女的消费安全,引导和指导妇女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优化妇女的消费环境,遏制将女性的身体作为消费对象的低俗文化,既是妇女生活安康、安全的要求,也是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需要。为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妇女组织以不同的方式呼吁各级政府采取适当措施规范所谓“美女经济”和“眼球经济”,防止其无限制地泛滥;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女性消费指导中心等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女性消费行为调查,举办女性与消费论坛,在引导女性消费的同时,呼吁企业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二  中国社会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由于人口规模庞大、出生性别比偏高、以女性为主体的老年人口规模和比例迅速上升、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及全球化等因素的复杂影响,中国在进入人均GDP达1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之后,面临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的特殊国情,其中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引起特别的关注。

(一)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有待提高

许多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明确而坚定的政治承诺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条件。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展和程度与国家部门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密切相关,政府部门和决策者促进性别平等的意志和决心尤为重要。尽管中国提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并在1995年和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各地区也制定了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但是,在引领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规划中,仍缺乏明确而坚定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阐述。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机构/组织层面只是分解了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还很少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性别平等战略。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专门机构需要实质性地加强,不仅需要增加人员,而且需要提高性别分析能力。按照联合国的要求,性别平等的机构应设在高层,除了国家层面,机构/组织层面,如部委、部门等也应设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性别平等的关注纳入所有政策、工作及项目,并确保它们落实到具体部门和领域。尽管中国在国家和地方的政府层面都已建立了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即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仍需加强推进性别平等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时,还应注意到,各级政府部门内部仍缺乏政策的性别分析能力,而且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专门机构对有关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基于性别分析的审查和监督。

性别统计是制定、监测、评估政策性别影响和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目标实施状况的重要工具。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性别统计能力逐渐提高,形成了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妇女发展状况数据的制度。但性别统计发展尚不能满足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需要;统计指标的性别敏感度不高;指标体系和基本指标尚不完善;性别统计数据收集渠道不畅,重要信息的统计缺乏等问题有待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资源分享的性别不平等

目前,有关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后可能出现各种社会矛盾的讨论,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在相关讨论中,各级政府、学术界及有关妇女组织对于男女两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享经济资源的机会不平等,收入的性别差距不断扩大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阶层差距扩大交织在一起形成的复杂社会问题仍然重视不够,纳入性别视角的政策研究明显不足。目前,在经济领域有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众多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城镇失业妇女和农村进城务工妇女聚集在劳动力市场的低端,从事不稳定、低收入、缺保障、不安全的“灵活多样”的工作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第二,由于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公正平等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贬低女性人力资源价值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受刻板的、不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观念的影响,有关部门和妇女组织在法律政策及文件中也一直形容某些职业“适合妇女”,无形中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使得女性更多地集中于服务业等所谓“女性适合的工作”领域,加剧了职业性别隔离,降低了妇女聚集职业的社会评价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而扩大了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

第三,劳动力市场公平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用人单位在缺乏政策规制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机制支持情况下排斥女性,使得生育对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趋严重。许多职业妇女难以享有生育保险,国家和单位开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不断减少,逐步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托儿机构的收费节节攀升,加大了妇女就业的机会成本,使得一些职业妇女或者因生育被迫中断职业生涯,或者通过“拒绝生育”来解决两难的困境。

第四,由于机会不平等而导致的农村妇女发展能力不足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瓶颈”。许多研究表明,一些农村地区,男人外出打工,妇女在家留守,承担着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和耕种农活的重任,农村劳动力女性化态势明显。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农产品效益不高,农产品价格竞争激烈所导致的农业收入降低等农村发展的压力更直接地落在妇女身上,而各级政府对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却明显缺乏性别意识,妇女在政策和技术培训中的机会缺乏,应对全球化挑战的能力不足。

(三)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程度亟待提高

尽管中国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水平和程度逐步提高,但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议会中女议员比例的提高,并将其视为国家民主、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志。但是,中国人大女代表比例却从1998年的21%下降至2002年的20.24%,尽管下降幅度微小,但是,在各国女议员比例相继提高的形势下,中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在各国议会联盟的排名中却逐年下降,从1994年第12位降至2005年的第42位,相对位次下降了30位。在政府高层,部长级领导中的女性比例仅占6.7%。在中国8个民主党派中,有7个党派女党员比例已超过30%,但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却只有18.6%,远低于其他民主党派,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女性比例也仅为7.6%。这种状况已经成为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此外,90年代末开始村委会直接选举后,农村传统文化中残存的“重男轻女”意识和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严重制约了农村妇女在基层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中的参与。尽管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在一些地区做了推进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项目和试验,但就全国而言,村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仍然持续偏低,自2000年有统计数据以来,2004年降至最低,仅为15.1%。而且,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无论是在基层还是高层,女性决策者始终聚集在副职岗位和非经济部门,处于权力的边缘。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和边缘化,导致女性的利益难以在决策层有效地表达,更难以融入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之中。

(四)妇女的人身和健康权益面临严峻挑战

尽管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但妇女的人身和健康权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与贫困、缺乏社会保障及传统不平等文化相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和贫困多病老年妇女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严峻挑战。

其次,尽管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等方面带来的侵害,以及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和频繁程度仍未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

第三,性病和艾滋病对妇女的威胁日益增加,全国HIV感染者的男女比例从1997年底的7∶1降为2002年底的2.9∶1,不安全的性行为和人工流产对女性青年的身心健康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第四,在全球化的形势下,一些针对妇女,特别是中青年妇女的美容化妆品、减肥药品及营养品的宣传具有明显的误导,有些甚至直接损害妇女的健康。

(五)性别不平等的文化障碍仍需高度重视

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营造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平等和谐的文化建设应提倡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现实生活中所有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的背后都有性别文化的影响。因此,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近年来,来自于两方面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一方面,是目前大众传媒及文化产品中仍存在传播封建文化观念中的性别偏见的现象,包括:生育的男孩偏好,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男强女弱、男尊女卑、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及其现代社会的翻版,即男人以工作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等等。这些不平等的性别偏见和性别角色分工观念是出生性别比偏高、劳动力市场排斥女性、职业性别隔离等性别歧视现象的深刻文化基础。

另一方面,是基于传统性别不平等观念又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美女文化,包括:过分强调女性美貌的价值,忽视女性人格尊严和内在素质;将女性形象商品化、刻板化,利用女性形象获取暴利。不平等的美女文化是“选美”和“造美”等美女经济泛滥的文化基础,其本质是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这种性别文化环境纵容一些男性依靠权势和金钱换取美女,误导一些妇女和女孩利用美貌换取金钱和地位,强化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不平等观念,直接阻碍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文化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暗礁。

三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趋势与对策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社会正在朝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发展,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高度一致。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中,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在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观基础的和谐社会战略框架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一定能够转化为具体、积极、持续、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国进入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新时期。

面对现存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当前特别需要采取的对策主要包括:

1.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和谐社会战略

特别要重视以下几方面:一是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指标加以落实和监督;二是加强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制定公正平等的公共政策,逐步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壁垒;加强各级人大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使之真正做到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审视法律,在立法、修法及监督执法过程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三是切实改善性别统计制度,畅通性别统计数据收集渠道,提高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利用统计数据开展社会性别分析的能力;建立完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监测评估指标体系,采取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方法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规制作用,治理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

以下几个方面至关重要:一是建立健全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现象;二是公共部门率先实施性别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和策略,正确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女性人力资源的价值,明确企业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尽快完善包括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努力使妇女集中的非正规部门就业者群体能享受到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四是通过减免税收、优先贷款等手段鼓励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的企业;建立国家支持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托幼事业等妇女就业的社会支持系统;五是制定和实施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修订不平等的退休政策,消除男女在进入和退出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性不平等;并采取宣传手段,在社会中营造尊重妇女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3.从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的角度认识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识提高妇女参与决策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要切实提高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扭转政治领域对女性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二要制定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更为积极的妇女参政比例目标,改变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和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三要认真分析人事改革的相关政策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特别应分析那些表面“性别中立”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在实施中造成男女两性的机会不平等;制定积极的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矫正目前存在的政治和决策领域男女参与机会不平等的不利局面;四要清理大众传媒中对女干部的负面描写和性别歧视,消除那些强化角色定型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欣赏和接受多样化的领导模式和决策者形象,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4.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重视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益

要充分认识出生性别比偏高形势下,女性生命健康权利面临的风险,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婴和女童的健康权利,保障女孩与男孩平等地获得营养和医疗的机会;要关注城乡贫困多病老年妇女的生存状况,为缺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老年妇女提供社会救助;要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复杂性,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在家庭和个人生活领域的权益,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和性骚扰;要从性别视角分析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及趋势,加强分性别的数据统计,采取性别平等的政策措施,防止性病和艾滋病感染的女性化趋势;要在青春期教育中渗透性别平等意识,引导青年一代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相互尊重、负责任的性生活及家庭责任的重要性;在全球化的形势下,要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规范美容化妆品、减肥药品及营养品市场和广告行为,保障作为消费者的妇女的健康权益。

5.充分认识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目前最需要做的有以下三点:一是提高大众传媒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二是国家应采取制定和实施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规制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三是通过现代的、易于为大众接受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性别平等的宣传倡导,使性别平等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回顾过去十年,我们看到了令人欣慰的进展,也看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更看到了充满希望的趋势和未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将会变成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及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我们需要做的是,将过去十年探索的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有益经验用于广泛的范围;在更多的领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采取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行动。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个平等、和谐的全面小康社会将会以更快的步伐向我们走来。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谭琳 蒋永萍 )

本文摘自《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中国网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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