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中国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
中国网 | 时间: 2006-03-1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已为众多调查结果所描述,家庭地位在被访者的个人认同中仅次于法律地位而感觉相对较好。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她们更多的时间生活在家庭中,通常对家庭角色投入更多,也更直接、更深切地感受到性别角色的境遇。那么,社会转型期中国女性的家庭生活状态发生了哪些变化?她们的家庭地位有哪些改善以及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将对此作基本描述和分析。

一  妇女家庭生活状态的描述

(一)家庭生活质量提高,满意度较高

改革开放给家庭带来的最直观的好处是经济收益的大幅度增长和生活质量的迅速提高。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422元,是1995年的2.4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是1995年的3倍;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是1995年的1.8倍,人均住房面积已达27.9平方米;2004年全国人均储蓄存款9197元,是1995年的3.8倍。

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分别从1995年的50.1和58.6降到2004年的37.7和47.2,城乡家庭所拥有的耐用消费品也成倍递增,其中城镇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更高。

家庭的文化娱乐生活也更为丰富,2004年全国电视覆盖率已达95%,城乡家庭文教娱乐花费平均占家庭总支出的14%,人均国内旅游花费分别为732元和210元。

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改善女性在家庭中的境遇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也可减少父母对子代传统性别分工和互动模式的影响,因此,全国家庭户均规模的日渐缩小(从1995年3.7人减少到2004年的3.36人),将有助于建立多元、均衡、和谐的夫妻伙伴关系。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课题的抽样调查结果还显示:77%的女性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表示很满意或较满意,68%的女性对目前的文化精神生活持同样看法,其中对物质生活的满意度水平高于男性。

(二)初婚年龄推迟,早婚率下降

女性的初婚年龄通常与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境遇有关,早婚不仅与父母包办婚姻制相辅相成,而且常导致女性的辍学、低学历、低收入,以及高生育率和高离婚率。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在15~19岁年龄段的人口中,女性的早婚率为1.2%,比1990年下降了74%;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从1995年的22.9岁提高到2001年的24.2岁。这一方面是女性教育程度提高的必然延伸;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女性人口离土离乡流入城镇务工、经商,在开阔眼界、扩大择偶范围的同时,也日渐改变着早入洞房、早得贵子的传统意识和习俗。

(三)择偶更自由,但婚姻满意度仍低于男性

婚姻自主权通常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子女在家庭代际权力格局中的地位,也是子代获得私生活领域自主权的一个侧面。第一、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女性自主择偶有递增趋势,家长的影响日渐弱化。2000年女儿的婚姻由父母决定的比例已由1990年的30%降到14%(其中城镇仅为7%),而自己决定的比重则上升;但与男性相比,她们的婚姻自主权仍略逊一筹。

相关分析同时表明:年轻的、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具有更多的婚姻自由,54岁以上、45~54岁、25~44岁以及25岁以下女性的婚姻主要由自己作主的分别为43%、49%、68%和83%;小学及以下、初中和高中及以上女性则分别为49%、72%和85%。

抽样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女性对夫妻的相互关系评价较高,63%和28%的被访者首肯夫妻间的对话经常或有时谈得很愉快,43%和50%的妻子对婚姻很满意和较满意,尽管其中一些被访者难免会掩饰家庭隐私的消极面,但大多数当事人对婚姻满意的主观评价较高,也是众多研究得出的基本一致的结论。

相关分析结果同时报告,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显著低于丈夫,农村女性更逊于男性。

尽管女性对婚姻的主观满意度较高,但客观指标则显示:夫妻沟通时女性感觉不被丈夫看重的频率有所增加,她们首肯基本没有这种情况的,从1990年的80%减少到2000年的69%(男性也从83%降低为71%),其中城镇为74%,农村为67%。这或许反映了如下两个事实:一是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尊重自己的期待、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二是和以往相比,被访者敢于坦陈和正视夫妻私生活的感情问题。然而,农村妻子更多地感受到丈夫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事实。

(四)六成分享家庭实权,个人事务决定权较高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丈夫在家庭中更多地拥有实权的近四成,夫妻平权的家庭也约为四成,妻子有更多实权的占二成强,也就是说,有六成妻子分享家庭实权(其中城镇达71%,农村为56%)。与夫妻平权家庭为主流的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家庭男女共同参与决策的比重仍不高)。

由于对家庭事务更操心、付出更多的一方,通常拥有更多的家庭权力,城市妻子家庭决策权高于丈夫的现象有时会掩盖某些丈夫逃避“操心”的自由权和妻子被迫“独揽”大权的辛劳。因此,个人自主权标志着个人的独立意志和自由,或许以此作为妇女家庭地位的测量更合适。上述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在家庭中完全或基本上可自主决定购买个人用的高档商品、外出工作、出差、学习和资助自己父母的,分别占89%、71%和91%,其中个人消费和资助自己父母的自主权与男子相比差距不大,但由于她们承担着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女性外出工作、出差或学习所受到的牵制远多于男性。

此外,尽管42%的家庭由妻子掌握日常经济支配权(丈夫仅为21%),然而比较而言,女性在家庭中购买个人用品的花费远少于男性,城乡丈夫承认自己的个人花费更多的分别达47%和60%,认为妻子花费更大的分别只占21%和14%(其余为差不多),这主要是因为男性的个人消费损耗在抽烟、喝酒上的较多,比重高达65%。

(五)家务时间减少,但女性负重的格局未改观

随着家用电器的普及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男女两性的家务劳动时间显著减少,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0年女性日均在家务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从1990年的5.01小时减少到4.01小时,其中城镇女性人均家务费时3.34小时,比男性多2.08个小时,农村则为4.27小时,高于丈夫2.92小时,也就是说,女性负重的格局仍在延续。因此,尽管大多数妻子认为家务分配较公平(88%持肯定评价),但比较而言,她们对家务分工的满意度仍显著低于丈夫。

鉴于家务分配公平感是家庭地位满意度主要的预测变量,更多地认为家务分配不公平的女性,对家庭地位不满意的比重也高于男性,其中农村女性的评价最低。

(六)生育率下降,但避孕责任仍主要由女性承担

1995年全国人口的出生率为17.12‰,2004年已下降到12.29‰;15~49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从1995年的1.51人下降到2004年的1.17人;育龄妇女终身生育率为1.81,其中城镇为1.22,农村为1.98,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率保持在83%以上,人工流产数量大幅度减少。

贯彻计划生育国策是男女共同的责任,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81%的家庭的避孕责任仍由妻子为主承担。

尽管避孕责任的履行未呈现城乡的显著差距,但农村男子出于怕影响健康而对计划生育责任避而远之的达23%,远高于城镇的12%,大多数则强调“一般都是女方采取,我们也这样”。令人遗憾的是35岁以下的青年男性承担避孕责任的反而更少些,而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男性似乎更具“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平等意识,只是参与者也不到20%。

(七)家庭暴力屡有发生,部分女性权益受损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报告,在回答“在您的婚姻生活中,配偶是否动手打过您?最近半年有无发生过这种情况”的问题时,76%首肯配偶从未动过手,11%回答最近半年未被打过,13%述说最近半年偶尔被殴,不到1%的妻子抱怨最近半年经常挨打,其中农村妻子更多遭遇家庭暴力。以城乡和女性教育程度分的最近半年是否被丈夫殴打情况显示:城镇教育程度越低的妻子更多地受到丈夫的伤害,但在农村,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妻子被殴的频率反而比初、高中文化程度女性更甚。

同教育程度妻子被殴反映出的城乡差距,调查结果还表明:在过去5年中因生女孩而受歧视的女性占5%,因婚姻权益受到侵害,诸如恋爱、结婚受干预等的有3%,均显著高于男性。农村被访者只有25%首肯出嫁的女儿具有与兄弟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女性述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为4%。此外,农村中溺弃女婴、换亲、转亲、拐卖妇女等陋习也屡禁不止。

二  制约妇女家庭地位的因素分析

(一)妇女经济资源的弱势

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和城市化的进程有助于提高妇女(主要是青年女性)的教育和经济资源,然而,妇女由于承担人类再生产的职责而劳动力成本较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资源重新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从显性的薪金收入看,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在业率和经济收入与10年前相比与男子的差距明显扩大,城镇18~49岁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已婚女性年均收入为3356元,是已婚男性的5971元的56%,其中城镇已婚女性的收入较高些,但不同职业女性的年均收入都显著少于男子。

这主要与女性受教育较少、职业层次相对较低显著相关,尤其是女性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常主动让步或被迫放弃继续学习、获得教育资源的机会和职业及发展需求,继而影响其职业地位的获得和经济资源。城镇女性在求职时遭遇的性别不平等,退休比男性提前5~10年,甚至40来岁就下岗、内退等,都加剧了她们在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社会发展成果分享等方面的劣势。

其次,从隐性的经济收益看。除了显性的薪金收入外,女性在供职单位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隐性收益也少于男性。调查数据显示,已婚女性的就职单位所提供的公费医疗/医疗保险、退休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病假工资、住房补贴和带薪休假等福利、保险都少于已婚男性所在单位,显著性检验均具统计意义。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职及正规就业的比重低于男性,而女性的单位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的相应逊色,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她们的经济资源的“含金量”。

再次,从潜在的经济资源占有看。由于婚后从夫居的比重远多于从妻居,其中居住在男方父母家的占66%,居住在女方父母家的仅占4%(另外30%独立门户),加上丈夫往往收入较高,在买房、投资、贷款等重大经济决策方面也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房屋以丈夫的名字登记(男女分别为95%和5%),存款以丈夫名义存入银行的也明显较多(男女分别占80%和20%)。尽管在大多数夫妻关系和谐的家庭里,以一方的名字登记并不影响另一方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但在双方发生冲突、婚姻危机乃至离婚的情势下,往往难以保障不具名方(主要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况且,不少家庭的住房产权(或承租权)原在男方父母名下,加上男性的经济收益或生产经营的资本、不动产(尤其是隐性的)更多,女性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相对更多,这或多或少会对她们的婚姻满意度和家庭地位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

(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牵制

上述众多资料都显示农村女性的家庭境遇逊于城镇女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地域广阔,沿海和内地等省、市、区间的差距极大。尤其是长期以来推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女职工和女农民之间的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以及夫妻互动模式的差异都非常之大。如国家曾用行政手段保障城市妇女就业和同工同酬,并以福利形式保证子女进入托幼机构以及实行优惠的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劳动保护待遇等。这在相当程度上缩小了城市男女教育水准、职业层次、经济收入和养老金待遇等方面的差距。而在农村,女性长期从事的是拿不到报酬、体现不出价值的无薪劳动,而单一繁重的农业劳动,使体力逊于男子的妇女常更多地承担辅助劳动,即使与男子干同样的活,女性的工分也普遍低于男子,甚至从事同样的劳动却实行“男十分、女八分”甚至“女六分”的分配习俗。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家庭收入,使更多女性获得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然而,已婚男子在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流动机会无疑多于女性,丈夫从事非农业工作的远比妻子多,他们的收入、见识和才干往往增长较快,发展资源明显多于妻子。已婚女性更多的在家从事农业和扶老携幼,虽成为家庭的主要劳力幷挑起两副担子,但所获得的有形劳动报酬明显少于丈夫,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比重仍明显高于城市。

另一方面,农村的家庭经营、盖房等主要经济活动依然是男子关注和作主的领域,妻子则更多地从事具体生产和承担琐碎家务。这种资源内涵或交换价值的不同,或许也是城乡男女无论在择偶和家庭生活自主权、性别分工、夫妻权力模式、避孕责任和家庭地位满意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的潜在原因之一。

此外,农村的社会保障尚未普及,也使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难以改变,女孩也因此被看轻、受歧视,不仅受教育机会少于男子,而且少有婚姻自主和财产继承等权利。农村中溺弃女婴、换亲、转亲、拐卖妇女等陋习屡有发生,也与女性无继嗣和赡养老人的价值直接相关。

(三)传统性别观回潮的影响

以往的研究表明,性别意识对于家务劳动分工、公平感和婚姻质量间的关系有显著影响。夫妻越是认同传统性别角色取向,男女承担家务就越不平衡。而不公平感对于持性别平等态度的妻子的婚姻影响大于观念较传统的妻子。由于男性继续承担比女性少得多的家务,于是性别差异就十分显著:认同夫妻应均分家务的女性的婚姻满意度低于其他女性,而认为夫妻应共担家务的男性的婚姻满意度则高于其他男性。当丈夫的平等意识更强时,婚姻的不满意较少,但是,通常当妻子比丈夫更平等主义时,婚姻冲突往往更多。

由于市场经济本能地排斥因承担生育、抚育主要责任以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女性,而社会转型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竞争的激烈尤其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镇,致使不少学者提出以女性的“阶段就业”或“回归家庭”来缓解劳动力过剩矛盾的政策导向,加上大众传媒对“女人味”、“男子气”的推崇,使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在中国仍有不少市场。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证实,首肯“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的被访者占31%,对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7%的调查对象持肯定态度,52%的男女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性别角色分工,与10年前基本持平。

国际比较研究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公众反对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角色分工,2002年日本、韩国、菲律宾、美国、瑞典、德国和英国的女性,对男外女内的性别规范持断然否定态度的分别比10年前增加了14、2、11、7、15、19和14个百分点,其中瑞典女性坚决反对男外女内分工模式的比重达88%,美、英、德国也都超过50%,而中国仅为17%,甚至低于日、韩和菲等亚洲国家。

尽管中国调查的询问方法和其他七国有所不同,被访者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理解实际上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丈夫养家、妻子守家”,而是丈夫侧重于事业发展,妻子则多照顾家庭,但两性断然否定“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角色规范定型的比重均比10年前减少10个百分点,而非常同意者则分别上升了13和12个百分点。这表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意识不仅未弱化,近年来反而有所回潮。这对于性别角色的多元性、家务分配的公平性、节育和抚育责任的均衡承担、家庭暴力的削减,以及两性平等伙伴关系的全面实现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  结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中国妇女的家庭生活和婚姻满意度普遍较高,在婚恋、家庭决策和个人事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家庭生育子女数的减少和家用电器的普及,使女性在家务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比10年前显著减少,此外,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如净菜、初加工、半成品食物的递增,居民普遍购买成品衣物以及一些城镇家庭聘用钟点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简化了妇女,尤其是城镇妻子的家务负担。但女性承担主要家务负担的模式依旧,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更少地正规就业、更多地因孕育或家事而中断职业和更早地退休,以及传统刻板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规范定型所塑就。她们对家务分工和家庭地位的满意度也因此被削弱。

我们必须充分估计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对资源相对缺乏的女性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关注欠发达农村妇女、城乡弱势女性群体的生存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继续缩小男女在资源分享上的差距,并通过向城乡家庭尤其是农村的、低教育层次和性别观念较传统者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两性调适艺术,倡导多元、均衡的性别分工和互动模式,不断改变传统的“男外女内”、“夫主妇从”的婚姻互动模式和习俗,以增进婚姻主体的福利和满足。同时,为农村女性提供更平等的受教育和职业流动的机会,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对于改变她们的资源劣势、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和婚姻满意度具有积极效应。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徐安琪)

本文摘自《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中国网   2006年3月16日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