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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东茅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合作举办的主要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展和教育体制改革出现的新事物。由于政府规定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因此取名“独立”学院。本报告将在2003年8月课题组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最近的相关政策、实践和研究资料,对独立学院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描述、概括,以期“立此存照”,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分析、预测。
一 独立学院的昨天:蜂拥而上、鱼龙混杂
1995年,民办四川电影电视艺术进修学院与四川师范大学合作,成立四川师大影视学院,这是我国最早的独立学院;而独立学院的大规模发展则是1999年后从浙江、江苏等省开始的。根据教育部2003年4月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已有25个省市举办独立学院共约三百多所,其中东部地区约占70%。如果将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以下简称“8号文件”)之前的状况称为独立学院的“昨天”,那么,从调查中可以发现,独立学院的昨天有以下特点。
(一)办学模式复杂多样
根据举办者的构成和办学资源来源情况,当时的独立学院大概有以下主要类型:
1.公司、企业与高校合作举办
企业提供资金、基础设施和后勤服务,高校提供教师、设计专业、负责招生、组织教学、颁发文凭。吉林省当时批准的11所独立学院,主要属于这种模式,到2002年,这些独立学院共有校园面积10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43万平方米,总投资7.7亿元。例如,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就是由吉林教育集团与吉林艺术学院合作兴建的,当时已经由企业投资1.5亿元。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等也属于这一类型。
2.政府与高校合作举办
地方政府提供土地甚至全部办学基础设施,由高校全面管理独立学院,政府不从办学中获得经济回报。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本地高等教育机会、增加本地人才和科技的供给、提升本地社会影响力。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南开大学滨海学院都属于该类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公办民营”。
3.校办企业举办
公办高校与自己已有的校办企业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尽管企业和高校均为独立法人,但高校拥有校办公司、企业的控股权和控制权,这就导致二者的合作接近于“关联交易”。例如,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由吉首大学和新时代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大学持有98%的股权)投资举办,新时代公司持有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80%的股权,另外20%的股权是吉首大学以无形资产注入的。
4.高校举办“校外校”
举办者为公办高校,教师、设备、招生、教学、文凭等均由公办高校负责,教学场所相对独立,财务上通常都不独立,独立学院的收入往往统一上交校本部。在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高校多并入了一些层次较低的高职、高专学校或成人高校、中专学校,这些高校的独立学院就以这些被并入的校舍为初期教学场所。在调查时,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等都属于这种模式。
5.高校举办“校中校”
与上一种模式相似,这类独立学院也是完全由公办高校举办的,不同的是,这类学院并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校园,学生只是独立编班开展教学活动,但教学场所、教师安排、课外活动、考试考核、文凭发放等与校本部统招学生都完全一样。由于缺乏独立的资源和办学活动,这些学院缺乏独立的财务、独立的师资,甚至缺乏独立的管理人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实行收费的双轨制,并没有增加办学资源,也没有改变办学机制,所以成为政府重点整顿的对象。
6.高校租赁校园举办
公办高校为解决办学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也为符合“独立校园”的要求,以租借的方式,利用社会资源办学,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由公办高校负责。例如,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就是以每年300万元的价格租用已经宣布倒闭的私立华联学校的校园。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在建院之初则是向湘潭大学租用校园。
7.民办学校依附发展
由于办学层次不高、社会影响不大、品牌和声誉不佳,不少民办教育机构都面临着招生困难的问题。而通过与公办高校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方式,可以直接将办学层次提高为本科,从而提高招生吸引力,加速学校的发展。民办学校与公办高校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通常是民办学校提供办学场所,负责融资、校园建设等;公办高校负责招生、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事项。四川师大影视学院、西安石油学院亚太分院、西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等都属于该模式。
(二)办学动机各不相同
从政府角度看,独立学院的发展可以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发展高等教育。在1990年以后,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是走“扩大校均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普通高等学校数量基本上稳定在1000~1100所之间。在扩招之后,尽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大幅增长,普通高校数并没有相应增加,在此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迅速上升,1998年校均规模为3335人,2002年便达到6471人,其中本科院校达到10454人。由于规模迅速扩大,给高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带来各种困难,不少高校在教师、食堂、师资、教室、运动场地等方面都非常紧张。但由于财政经费紧张,政府不可能在近期内大量投资新建高校,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其他途径新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模式就是政府的一种选择,通过此模式,政府不需要提供财政拨款,却可以扩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提高各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这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对独立学院大力支持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举办高等学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著名大学举办独立学院的方式发展本地高等教育。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就是基于这一考虑的产物,由宁波市政府投资8.4亿元建设校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浙江大学负责办学与管理。深圳、珠海、青岛、大连等地都有类似的做法。
从高等学校的角度看,至少有以下考虑:①增加办学经费。绝大部分高校举办独立学院都是基于此考虑。由于扩招之后政府没有按照生均经费给予相应的拨款,高校普遍资金紧张。通过举办独立学院,或者可以收取远远高于办学平均成本的学费,或者可以收取占学费20%~30%的“管理费”,或者可以获得闲职资产的租用费。②扩大办学规模。这不仅可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扩招指标,还可以提高学校的规模效益,可以扩大学校的影响。③对部分高校而言,通过举办独立学院,可以变相地使之前并入的中专、专科(高职)学校升格为本科,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院校的办学资源,有效地解决部分人员的使用问题。④也有部分高校希望通过独立学院的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展一些跨学科的、与市场联系密切的专业,尝试新的办学机制,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
从合作方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公司、企业举办独立学院都是期望从中带来经济回报。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不少企业独立举办民办高校,即使在办学层次、学校品牌、政策资源等多方面受到制约的情况下仍然“有利可图”。这就使其他企业有理由相信,与名牌公办大学合作举办本科层次教育更容易取得成功和收益。另外,由于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利用政府优惠政策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可能带动周边房地产市场,这种商机也是一些公司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重要原因。民办学校的依附发展则可能是出于市场生存的考虑,也可以是出于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考虑,而走捷径获得本科招生和文凭授予资格则是其最主要的动因。
(三)组织管理各自为政
由于办学模式不同、办学动机各异,自然会导致不同独立学院在组织管理方面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学院领导方面,有些独立学院由举办高校方担任董事长、院长,有些则是合作方担任董事长并占有多数董事席位;在教学组织方面,有些独立学院是单独校园、单独编班授课,有的则是在相同校园单独编班授课,也有一些是相同校园混合编班授课;在文凭发放方面,有的从一开始是颁发独立文凭,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多数独立学院在最初都承诺颁发普通高校文凭。在涉及学院最根本利益的产权和利益分配方面,从调查情况看,当时至少有以下类型:
(1)资产全部归合作方所有,举办高校每年收取学费的20%~30%作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光机信息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四川师大影视学院等都属于此类。
(2)举办方和合作方按投入比例占有学校资产,公办高校以无形资产入股,常常在20%~30%之间,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南开大学伯苓学院。合作双方通常按股份取得办学回报(或依协议不取回报)。
(3)学院资产归举办高校校办企业所有,如湖南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高校获得的回报来自公司根据经营状况上交的“利润”。通过这种模式,独立学院的办学责任将由责任有限公司承担,高校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4)资产归独立学院所有,举办高校通过获取“租借”或出卖已有校产的方式获益,如湖南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分院和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5)独立学院无独立资产,办学收入主要归举办高校。如东南大学中大学院生均8500元学费中,明确规定5000元上交东南大学,余下3500元中还要有15%用于校本部资源占用和管理费,24%用于主办院系补贴。
鉴于以上情况,从积极的方面,可以说独立学院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呈现百花齐放、欣欣向荣之势;从消极的方面看,也可以说是一哄而起、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规范和整顿已是大势所需、迫在眉睫。
二 独立学院的今天:加强管理、逐步规范
在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8号文件”之前,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本省的相关管理规定,例如吉林省教育厅曾经于2001年4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也于2002年9月制定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民办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而8号文件的颁布则开始了全国范围内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规范。从该文件颁布至今,政府做了大量工作。
(一)统一政策
8号文件总的指导思想是:“积极支持,突出一个‘优’字;规范管理,突出一个‘独’字;改革创新,突出一个‘民’字。”其中要求:“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设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方面,规范力度最大的是“独立文凭”。在2003年以前,全国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个别学院外,绝大多数独立学院都没有实行独立文凭政策,在调查的辽宁省27所独立学院中,都不颁发独立文凭;湖南省17所独立学院也都不颁发独立文凭。其次是“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规定,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是普通高校(申请者)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合作者)合作,成立独立于二者的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以明确申请方、合作方以及独立学院各自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在2003年8月调查时,辽宁省的所有独立学院都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湖南的17所独立学院中只有10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这主要是针对“校中校”的,希望通过这一规定,使独立学院在办学空间上独立,同时扩大教育资源。此外,8号文件还对办学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等。通过这些规定,总的目标是要使独立学院更像一所真正独立的高等教育机构。
(二)审核登记
8号文件明确指出:“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于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由于此前试办的独立学院多数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批准,为此,教育部于2003年8月发出了《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这些学院提出不同处理意见,对不符合8号文件要求的学校,要坚决停办;对暂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并按要求逐校填写《暂缓报批的民办二级学院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也按要求逐校填写《独立学院重新报批表》,连同申办报告、专家评审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报教育部审批确认。
到2004年2月,教育部通过互联网、《中国教育报》等渠道公布了首批经审批确认的全国独立学院名单,此后,该名单不断更新,截止2005年10月17日,经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共295所,分布在全国除内蒙古、西藏之外的29个省(市、区)。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北京和上海都只有4所,最多的是湖北、江苏、辽宁、浙江,都在20所以上。对比2003年8月课题组调查时的数据可以发现,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云南当时的独立学院数与目前的数量(括号中)差别不大,分别为11(10)、27(23)、37(26)、25(20)、17(15)、8(7)所,可见,即使考虑到新批准独立学院的因素,在这次重新审核登记过程中退出登记或被停办的学校还是少数,原来不合格的学校经过努力已经逐渐达标。
(三)检查评估
由于以上的审核登记工作主要是基于各独立学院自己填报的文字材料,为进一步核实各独立学院的办学状况,教育部于2004年11月又发出了《关于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2月起到2005年2月,分期分批对目前试办的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招生情况和教学工作。从2005年3月22日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刘凤泰的讲话中可以得知,教育部在此前聘请了三百多位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了95个检查组,对当时已经申报并审核的249所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专家组总体评价是比较好的,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成绩主要包括:
(1)事业发展迅速。在短短几年内,独立学院发展到249所。2004年独立学院共有注册学生人数68万多人,其中本科生55万多人,在校生规模超过8000人的学校有11所。
(2)办学条件有所改善。2004年独立学院共吸纳民间教育资本共约人民币395.7亿元,校园用地近12万亩,专职教师3万余人,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2亿元,校舍及教学行政用房1160多万平方米,语音教室1448间,多媒体教室3746间,图书3462万册,开通校园网的独立学院有232所。
(3)初步形成了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
(4)办学比较规范。大部分独立学院招生比较规范,有独立校园,办理了法人证书,财务与收费规范。几乎所有的独立学院都建立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5)教育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6)办学思路比较清晰,特色初步显现。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办学有待进一步规范。2004年,个别地区仍然存在违规招生现象。少数独立学院的招生宣传不准确,存在误导考生的现象。有少数独立学院还没有自己的独立校园,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
(2)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独立学院校园占地面积还达不到要求,一些独立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明显不足。
(3)教学工作有待进一步抓紧。部分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不明确、定位不清晰,有些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不够规范,大多数独立学院的师资明显不足。
从总体上看,在249所独立学院中,获得较好评价的有一百所左右,其余多数为合格,少数为较差(不合格)。
为进一步加强对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评估,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已经于2005年7月组织了相关专家会议,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独立学院的教学水平评估方案,以期“以评估为契机,力促独立学院提高办学质量”。
(四)招生治理
针对2005年初独立学院教学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招生工作中的问题,教育部于2005年2月28日发出了《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规范招生宣传”,“强化录取工作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提出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遵循五个“不得”: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之后,又于2005年3月15日发出了《关于独立学院办学条件教学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点名批评了湖北地区的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七所独立学院,认为他们在2004年的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分制本科试点班”,违规招生、乱收费,甚至委托中介机构不通过招生管理部门进行招生活动,严重扰乱了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败坏了高等教育的声誉。《通报》还责成湖北省教育厅督促上述七所独立学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减少上述七所独立学院2005年招生计划。为此,湖北省专门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以上文件和采取的措施看,独立学院招生中的混乱和违规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强烈的生源竞争压力下,上述《通知》和《规定》能否令行禁止,人们还要拭目以待。
三 独立学院的明天:殊途殊归、期待成长
独立学院作为伴随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和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事物,由于其独特性、试验性,不仅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也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及其前景,怀疑者有之,批评者有之,观望者有之,充满信心者亦有之。基于对独立学院多样性、复杂性的认识,笔者认为,在政策环境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独立学院的前景会各不相同,但对所有独立学院,笔者都更愿取一种期待的观点:期望和谐发展。
(一)殊途殊归
尽管政府对独立学院采取了加强管理、统一规范的措施,但不同独立学院的形成、发展仍然会有很大差异。如果将申办者(普通高校)视为母亲,将合作方(投资方)视为父亲,独立学院视为儿子,那么,不同父母生养的儿子将会有不同的命运。
1.“强母亲、强父亲”
这种情况是,参与的普通高校具有较高的声誉,能为独立学院提供较强大的管理、师资支持,合作方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且合作双方都没有急功近利的强烈盈利动机,二者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通常可望有良好的前景。例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目前的健康发展,其原因除其管理体制和自身努力外,肯定与有浙江大学这样全国著名大学的品牌,又有杭州市政府等单位的强大经济支持,且二者都不期望从城市学院获得经济回报有关。其他著名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如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等目前都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著名高校都有较好的声誉且注重自身声誉的维护,同时在选择合作方时也比较慎重。可见,这类独立学院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母亲”的天赋(现有声誉)、“智慧”(对合作方的选择)及“母爱”(各种投入及其无私程度)。
2.“强母亲、弱父亲:后劲不足的儿子”
部分历史比较悠久的本科院校,尤其是进入“211工程”的重点大学,他们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近期内可以帮助独立学院获得较好的生源,但这类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差异也较大。在自身不断扩招的情况下,部分普通高校自身都存在师资、条件紧张的状况,它们能给独立学院的实质性支持有限,甚至有些高校还想从举办独立学院中获利;有些高校没有真正找合作伙伴,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找各校办企业、小公司以应付检查,致使独立学院也不能真正地从外部获得经费、办学条件支持和运用新的机制进行改革创新的动力。在这种模式下试办的独立学院既没有办学体制的优势,也没有资源优势,如果没有改观而仅靠一纸文凭显然难以持续发展。
3.“弱母亲、强父亲:先天不足的儿子”
有部分本身实力并不强大的普通高校却因其提供了比较优惠的条件而吸引到了有实力的合作伙伴,这些合作方(主要是公司、企业)希望通过独立学院的形式达到举办本科层次民办高校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合作方实际上只是“借鸡下蛋”,在付给普通高校一定的管理费后,将会牢牢把握独立学院的资产控制权和办学方向。由于这类独立学院在试办初期没有品牌优势,在生源、师资、管理等方面都会遇到一定困难,但如果能充分利用新院校、新机制的优势,仍然可望通过后天的努力逐渐成长壮大。这类独立学院的前途取决于其“父亲”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和“爱心”——将子女当摇钱树的父亲是不会真正关心子女成长的。
4.“弱母亲、弱父亲:病弱的儿子”
有些普通高校办本科的历史不长、声誉也不好,由于办学条件差、资金紧张,自己都举步维艰,却另辟战场举办“独立学院”,希望通过高收费来扩大财源。在此情况下,这类高校自然难以吸引到有实力的合作方。于是,这类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从一出生就营养不良。更可悲的是,其“父母”还企图靠其孱弱的身体“养家户口”。这类独立学院幼年夭折几乎是必然的事。由于全国独立学院大规模、迅速地发展,达到“三本”分数线且其家庭具有支付能力的考生数量有限,这类独立学院在激烈竞争中难以获得足够的生源,于是自然会出现“降分录取”、“代理招生”、“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由于办学条件有限、没有持续投入的实力和动力,将会造成这些院校质量低下,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甚至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因此,这类院校即使不自生自灭,也该遭到政府的取缔。
(二)期待独立
不论何种类型的独立学院,“独立”将是其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独立要求它在校园、财政、管理、师资、教学等方面都要实现独立。但这种“独立”也并非要完全脱离。美国不少高校的附属学院就是一种“独立而不脱离”的例子,例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与其教育学院(Teachers College)就是这种关系,二者以前是两所不同的高校,合并之后在财务、教学、管理、人事上都相对独立,教育学院有自己的董事会,有独立的运行体系,甚至其行政负责人的称谓不是“院长”(Dean),而是“校长”(President)。这种模式也可供中国独立学院借鉴。
至于与合作方的独立,可以通过股份制和非盈利化的发展道路逐步实现。笔者设想如下:
在独立学院举办之初,根据举办方和合作方各自注入的资产(包括折价后的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同,确定合作各方对独立学院资产拥有的比例。在独立学院建立之后将有三个独立法人:举办高校、合作单位、独立学院,与之相适应,独立学院的资产将可以分为三部分:①举办高校股:包括举办高校投入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以及随后可能追加的投入;②社会力量股:包括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的资产以及随后可能追加的投入;③独立学院股:包括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获得的社会捐赠、政府拨款以及以独立学院名义贷款而形成的资产等。独立学院的股本结构也将随着三方累计投入的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在独立学院的三种股本机构中,社会力量股和举办高校股实际上是要逐年取得合理回报的,而独立学院股则不取得合理回报,其应获得的“回报”将被保留下来,作为独立学院股追加的资产。因此,在没有新投入的情况下,社会力量股和举办高校股的股本数量不变,而独立学院股的股本将增加,其占有的股份也将逐年增加。如果有政府的拨款,这种增加的速度将更快。通过这种方式,在若干年之后,独立学院股将有可能占独立学院资产的绝大部分,这样,独立学院也就近似于独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了。
(三)期待和谐
传统上,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展的道路主要有两条:一种是以扩大高校规模为主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二是以增加高等学校数量为主的“外延式”发展道路。外延式发展道路又可以分为两条:政府公办和民间民办。由于“独立学院”借助了公办高校的资源而又与之相对独立,按民办机制运行而又不完全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因此,通过建立独立学院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既不属于“外延式”发展,也不属于“内涵式”发展;既不属于公办道路,也不属于民办道路,因而被称之为“第三条道路”。
如果三条道路能并行不悖,显然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福音,也可以反映出独立学院这种办学体制改革的成功。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不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独立学院发展将有可能引起各种不和谐现象。
第一,由于独立学院不论办学条件如何,从一开始就可以获准举办本科层次教育,这一点已经引起民办高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的普遍不满。许多具有多年办学历史和较强办学实力的“纯民办”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却长期难以实现“升本”愿望,这其中显然存在办学标准和办学申报审批程序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短期内新增近三百所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为避免高等学校本科层次结构的不合理,政府有可能进一步加强对专科院校“升本”的控制,使民办高校和部分公办高职高专院校提高办学层次的前景更为灰暗,如果不能在政策上真正向这类院校倾斜,这些院校中的抱怨和不满将会持续存在。
第二,由于独立学院的大量出现,有可能影响其他类型高等教育的发展。一方面,由于独立学院分享了举办者(普通高校)的师资、设备、场所等办学资源,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些高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更严重的是,由于独立学院属于“第三批本科”,不仅有学历文凭方面的优势,而且有相对于专科院校的招生优先权,必然会“挤占”纯民办高校以及公立高专、高职和成人高校的生源,使这些院校招生数量和质量都受到影响。例如,从2005年湖南高校招生文科、理科投挡分数线看,地处湘西的吉首大学举办的张家界学院分别为494分、451分,新“升本”的衡阳师院举办的南岳学院分别为486分、445分,而老牌的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只有491、432分,湖南公安专科学校分别为375、313分,地处偏远的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更是只有383、294分。在没有学历优势、也不包分配的情况下,公办专科学校已经没有吸引生源的优势了,收费更高的民办专科学校生源就更困难。如果独立学院“挤垮”了专科学校,其得与失谁能评判?
第三,由于独立学院普遍采取高收费政策,必然导致一部分上了“三本”分数线的考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只能选择上公办高职、专科,另一方面,一些成绩较差的考生却可以通过交钱接受本科教育,甚至是重点大学师资提供的教育,造成富人上本科、受好教育,穷人上专科、受差教育的状况。在2003年,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录取分数线文科为463分,理科为387分,但其高职文科、理科分数线分别为496分、434分,专科分数线比本科高几十分;衡阳师院南岳学院文科录取分数线为454分,而其高职分数线达到了505分,比其独立学院本科最低分数线高50分。显然,其中有一批上线的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对独立学院缺乏认可,也包括经济原因)没有选择属于本科的独立学院,而是进入了属于公办专科的高职、高专。长此以往,显然不符合教育公平的要求,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可见,独立学院的明天并不是晴空万里,其健康、持续、和谐发展还需要政府、社会、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努力。(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本文摘自《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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