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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发布时间: 2015-04-28 17:29:37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孙婉露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民间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民间融资活动涉众性强,容易发生欺诈和非法集资,或因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于本地熟人之间,具有嫌疑人相对集中、共同犯罪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实质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的红线。对各类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应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因此,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二)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建立完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正向激励和保护。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条例》的制定工作,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同时,推动完善和细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好发挥集团诉讼制度在保护非法集资受害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因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一是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据统计,2014年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有四成以上为跨省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二是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更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急剧放大。三是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很多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里搞资金池,触及非法集资红线。四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共同犯罪减少。五是目前多发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

    在个体网络借贷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二)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必须加以重视,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孙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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