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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百姓一本"明白账"—全国政协委员献策政务公开

文章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时间: 2016-02-22 责任编辑: 陈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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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茜: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法律体系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必须统一谋划、部署、推进。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不仅要立法开放,更要立法保障信息安全。虽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仅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未对是否可开放的信息资源做明确界定。我国仅有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仅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规定,还远远达不到信息资源开放的作用。

为此建议:

一、建议国家加快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法》,在保证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应采用“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内容和边界,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管理主体、开放主体及其权责。具体包括:各级政务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将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到的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再利用。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法律体系,加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范围和力度,建议对《保密法》、《档案法》也做适当修订。

二、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及再利用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开放范围和再利用范围,限制涉及儿童的信息资源的开放程度,切实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三、建议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民商法典》时对商业秘密做出明确规定,严格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将其和应开放的公共信息区分开来,既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又要最大程度地保证信息开放,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鲍义志:加快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数据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等有形资源具有同等重要作用。而政府作为最大的公共数据拥有者,除了自身要充分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外,更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数据资源的开放,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通过推动整个社会对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以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主动把握和应对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当前政府数据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对数据资源的独占性严重。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数据资源开发以政府为主,投入由政府资助,资源为政府服务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使得数据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从长远看,大量的数据资源如果不能从政府手中及时转移到市场上,国内的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咨询市场则很难健康发展,发展信息经济可能变为一句空话。

2.数据资源共享性较差。体现在:资源共享意识落后,有些政府部门认为拥有的信息资源越多,权力就越大,不愿数据资源的共享;部门各自开发自己的网上信息服务系统,许多信息产品重复、不足与闲置并存,造成数据资源的不能有效利用和严重浪费,更不能形成规模优势和效益;数据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不明,尽管一些部门利用网络手段,对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通过网络利用政府数据资源的态势,网上可利用的政府数据资源较少。

3.政府数据资源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各地、各部门标准不一、缺乏有效整合,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致使丰富的数据资源难以得到共享;缺乏统一常设的管理协调机构,导致对政府数据资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协调,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目标;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利用的规范性差,数据资源管理处于相对随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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