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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1年慈善立法之路 曾因分歧一度搁置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6-03-10 责任编辑: 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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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慈善法草案最终采用了哪些理念?

全国人代会前夕,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接受媒体采访,就慈善法草案中的具体法条做了解释和说明。

慈善活动的四个特点缺一不可

据阚珂介绍,慈善活动最重要的特点有四个:一是自愿性,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尤其是捐赠,都是自愿的;二是无偿性,没有回报;三是捐出去的钱和物不再属于自己,是不能收回的;四是慈善活动是非营利性活动。

第一个特点是自愿性,例如募捐不能摊派,大家自愿捐款。无偿性是指慈善活动不求回报,例如购买彩票,就购买彩票的人来说,是有回报预期的,因此,阚珂表示:“不能说购买彩票是一种慈善活动。”

同时,“捐出来的财产不能收回,不再属于你”。阚珂解释说:“慈善组织如果需要清算,剩余的财产在慈善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相近似原则。组织要清算了,要终止了,剩余财产怎么办?就把它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慈善活动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非营利性。阚珂说:“慈善组织募来的财产,拿到这笔钱,你可以去投资,可以让它保值增值,但不能在你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内部去分配。”

成立慈善组织无需业务主管部门

“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慈善组织的登记简单了,很多人过去想做慈善组织,但很难能登记上。”阚珂表示,“至于其他环节麻烦一点不是坏事情,毕竟这是社会资金,并不是慈善组织自己的,不是这钱想怎么样用就怎么样用的,在财产管理和组织管理方面严格一些没有坏处。”

阚珂介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一直都采取双重管理模式,“一是有业务主管机关,另外一个是有登记机关。”

阚珂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登记。目前,慈善法草案中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

适度扩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主体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也做了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就是适度扩大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募捐分为公募和私募,一直以来,在这一领域的规定是,以单位名字设立的基金会和以个人名字设立的基金会都是私募基金会,比如清华大学基金会,就是私募的,不能采取公募的形式面对不特定的对象。

“现在法律的设计扩大了公募主体的范围,将来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公开募捐条件的组织,都可以申请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阚珂说。

关于公开募捐的方式,目前,舆论关注度最高的是互联网募捐。目前,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或同时在慈善组织网站上发布信息。

扶贫慈善活动将有特殊优惠政策

“关于税收优惠是三个方面:第一,慈善组织募来的钱,经营、投资的收益,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捐赠者,包括捐赠组织、捐赠企业、捐赠个人,也有优惠政策;第三,受益人,这个钱最后给到谁了,财物给到谁了,谁接受慈善服务了,对他也有相应的优惠。”

阚珂介绍,慈善法草案一审稿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常委委员提出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一条是“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另外一条是“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前,涉及慈善的法律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合同法和信托法,以及未来准备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这些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和慈善法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据了解,对于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来说,按照立法法律适用原则,“后法优于先法,慈善法和这三部法律中规定不一样的,因为慈善法是后制定的,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就是后法优于先法,新法优于旧法。”阚珂说。

对于红十字会法和将来会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阚珂表示:“这两部法律是特别法,慈善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就是红十字会法有规定的,按照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法和慈善法规定不一致的,还是按照红十字会法去办。”(记者高语阳 桂田田)

(原标题:11年慈善立法之路如何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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