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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法官检察官待遇要跟上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16-03-11 责任编辑: 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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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队伍

待遇偏低、工作繁重、安全风险大

新京报:近期有很多年轻法官、检察官辞职的新闻,你觉得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苏泽林:现在法官、检察官的压力普遍太大。首先是工作压力,很多地方案多人少,法官、检察官要“5+2”、“白+黑”地工作,有些法院甚至要求开晚上法庭,长期超负荷运转;其次就是改革带来的压力,法官的比例不能超过多少,筛选的方式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这样就出现教授和学生一起考试,还不一定能考得过学生。

新京报:有基层法院规定,只要副处级以上的法官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法官?

苏泽林:没有,都要经过统一考试。有些已经干了几十年的法官,工作经验相对丰富,如果改革以后,他不再有审判的资格,心里会有失落感,他对朋友和家人没法交代,所以面对考试改革时,会有一些阻力,这是第二个压力。

新京报:考试是统一的吗?30岁和50岁的人一起考?

苏泽林:对的,就像我这样岁数的大法官如果要参加司法考试,也不一定能考上。我能办好案,但考试不一定考得过,也就是说,考试和工作经验不是同等的。

新京报:除了这些压力之外,还有媒体报道基层法官因生活窘迫而离职。

苏泽林:这就是我最后说到的保障问题。包括职业保障,工资制度,还有安全保障,最近北京法官马彩霞,很优秀的一个法官被犯罪嫌疑人杀死了。现在基层法官面对的安全风险更大。

新京报:司法改革是否能解决上述的问题?

苏泽林:目前的改革抓住了核心,就是让法官、检察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提高,能力增强,以实现诉讼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以诉讼为中心,而不是以法院为中心,就是要保证公正。我有一个观点,司法公正不是法院判出来的,而是我们的司法共同体共同运作产生出来的。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这里有警官、检察官、律师、公证鉴定等。所以表面上司法公正是在法院,但整个是一个链条。一个冤假错案出来,法院当然要负责,但也要包括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也包括律师、鉴定机构等方面的责任。

谈反家暴法

反对暴力没有公权与私权之分

新京报:你们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有哪些难点?

苏泽林: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有很多争议。家庭的事情属于私权,所以在起草这个法律时,到底公权该不该干涉家庭事务,干涉到什么程度,这是个焦点。

我们认为,人的基本权利不管在哪个空间都受法律保护,反对暴力没有公与私之分,反暴力是人类的共识,都得保护生命权、健康权,所以反暴力无禁区,包括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不管是寄养关系,还是夫妻关系,还是其他关系都不允许暴力存在。另外就是,法律介入的尺度要和解决家庭矛盾统一起来考虑。

新京报:你们在讨论的时候,有没有争议很大的条款?

苏泽林: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什么叫家庭暴力,二是家庭的范围如何界定。有的人希望是宽泛的解释,包括人身的、精神上的、经济上的、冷暴力等。两口子一个人一个月不跟你说一句话,好像你不存在,这种怎么界定?不太好界定;还有就是性暴力,强奸案件这类刑事案件证据都很难取,何况夫妻之间;还有经济暴力,该给的钱,该抚养的,该给吃饭的不给。这些种种想法都是好的,但我们最后还是紧紧扣住“暴力”这两个字,还是以殴打捆绑等为主,精神暴力就是恐吓威胁等。

新京报:最终选择争议比较小的范围界定?

苏泽林:这也为司法实践,给司法留一个空间,最后还有一个“等”,如果以后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家认识一致,确实危害性很大,还可以再来扩展。

★新闻内存

最高法原副院长谈“终身追责制”

苏泽林不太赞成终身追责这种提法,他认为,终身这个词是没有时间概念的词,按法律要求,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有追诉期限的。

苏泽林说,法官责任是应该强调的,有权力就有责任,错误用权要受到追究,这是对的。但法官是不在场的裁判,就算在场的裁判,像足球、篮球裁判有时也会有偏差,何况法官所办的案件都是过去式的。他们不在案发现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出来的事实做(出判决),跟客观公正是有差异的。

“举个例子,我借你一千块钱,只有我俩知道,没有借条,你起诉我,没有证据你就要败诉。你败诉的结果就与客观事实不一样。”苏泽林说。

苏泽林分析,法官、检察官终身追责,首先要与他的权力相一致。如果法官、检察官在处理这个案件时自己有决定权,办案错了,他应该完全承担责任。

其次,要分清这个错,是故意错还是过失错,还是知识能力认识不到,因为目前的知识认知只到这个水平,今后随着因为技术发展发现的错,你叫原来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来承担责任就不对

第三,评价错案的标准是什么?责任追过头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的心理压力就会很大。(记者 涂重航 实习生 王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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