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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家庭教育立法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 2016-03-12 责任编辑: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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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家庭教育立法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昨天上午就依法治教与网友在线交流。教育部新闻中心供图

教育部副部长:家庭教育立法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张静委员接受京华时报采访。

京华时报 周民 摄

买“天价学区房”,不如改善家庭教育品质。在3月9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的这一回应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至家庭教育。昨天上午,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配合全国妇联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家庭教育专家认为,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必须要明确家长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立法进展

家庭教育立法正在推进

这两天,家庭教育成为“两会”热议话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会上,面对针对“天价学区房”的提问,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明确表示,“如果是我,我不这么做”,而且还说明了理由。刘长铭说,如果是他,他会把更多的精力,包括家庭的财力放在改善家庭教育的品质和质量上。

“我做教育做了40年,集40年之经验,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跟大家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改进家庭教育上。”刘长铭认为,家庭教育才是决定这个孩子未来职业成功、生活幸福的最重要因素。

昨天上午,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在进行“两会”微访谈时表示,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方面,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要制定家庭教育法,“目前教育部正在配合全国妇联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将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昨天下午,郝平列席全国政协教育界别的小组讨论时,向京华时报确认,“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确实在推进之中,由全国妇联牵头组织,教育部予以配合,加快立法进程,力争尽早提交审议。”

专家建议

立法要强调政府主导作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家庭教育首席专家、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孙云晓表示,家庭教育立法很早就已经开始酝酿讨论了,此次教育部正式公开推进情况,是自教育部去年10月份发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之后,“迈出的重要一步”。

作为一个从事青少年教育40余年的研究者,孙云晓深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我常常遗憾地发现,太多发生成长危机的学生,究其原因,往往与错误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而有不少失败家庭的父母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收入。我和一些家庭教育研究者发现,决定父母教育好孩子的不是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收入,而是较高的教育素质,即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教育能力。”

孙云晓认为,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必须要明确家长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他说,我国之所以有6000万留守儿童,就是因为很多家长做了父母后,没有意识到孩子需要陪伴,需要强有力的监护,“一出生就丢给父母带”的情况很多。孙云晓强调,除了留守儿童,还要警惕“隐形留0守儿童”,因为父母不陪伴孩子、不教育孩子的情况,在城市也很多。“立法首先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即监护人必须要对家庭教育负起主体责任。”

“孩子在12岁之前,特别是6岁之前,能否和父母建立亲密的情感,对他一生的安全感、幸福感至关重要。至少6岁前不能分开。”孙云晓认为,除此之外,家庭教育法还应该规定尊重孩子的基本权利,即《联合国儿童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立法措施要具体可操作

“问题儿童的背后一定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孙云晓强调,如果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应当强制对父母进行培训。如果父母严重失职,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就涉及到剥夺监护权的问题。此外,还应当明确政府、家庭、社会机构等各方的责任。

“我国目前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交给全国妇联这样一个群众团体来执行,没有任何家庭教育经费,是有很大缺陷的。”孙云晓坦言,全国妇联这几年做了很多工作,也很有成效,但毕竟不是一个教育行政部门。他建议家庭教育立法还是应当由国家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或者授权教育部统筹家庭教育立法。

孙云晓还建议,家庭教育立法一定要具体、可操作。他说,《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比如当家庭暴力出现的时候,可以申请保护令。他认为,如果家长不负责任,一定要有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措施,比如可以借鉴西方的举措,安排专人对监护人进行巡视监督,或者招募有条件、有爱心、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等。

热点问答

1 我国家庭教育存在哪些问题?

约八成家长缺家庭教育知识

今年两会,全国妇联提交了《关于将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并尽快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前党组成员张静告诉,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她说,基于多年的工作经历和相关调研,她发现,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的外部环境,我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全国妇联最新开展的调查显示,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另据相关调查显示,约八成的家长表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仅有三成家长认真学习过有关子女品行教育、亲子关系等知识,对于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方法了解较少,“80后”独生子女家长对如何养育多子女的问题束手无策,倍感困惑等。

2 为什么要对家庭教育立法?

立法确认家庭教育法律地位

张静表示,在调研中他们发现,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愿望十分强烈,但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监督管理也不规范。

在张静看来,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危害儿童生存发展甚至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家庭教育中政府的主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责任缺失现象较为普遍,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全国妇联就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强烈,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张静说,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我们亟待通过专门法规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

3 家庭教育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家庭教育法应坚持儿童优先

在张静看来,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我国重庆、贵州、辽宁省鞍山市妇联目前已将推动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吉林等地也启动立法调研工作。

全国妇联的提案建议,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坚持儿童优先与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界定,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及法律责任。应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家庭困难儿童等,规定特别措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和服务。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本条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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