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促进中国扶贫济困、救灾救济、教育育人、生态环保等领域的社会治理有序推进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赖雨晨 张程程
慈善法草案的审议,是此次全国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慈善法此次“上大会”也被广泛认为规格高、意义重大。以往,由全国人代会审议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并不多。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均为“兹事体大”或涉及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无一例外地成为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节点。
慈善法为什么能够“上大会”?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向中外媒体表示,这部法律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说,慈善法不仅是一部关于慈善的法,更是一部倡导社会文明进步的法,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施芝鸿说,慈善法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法律形式,在弘扬家国情怀的传统之外倡导构建一种社会公共情怀。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和慈善人士认为,慈善法的意义远不限于使慈善捐助“有法可依”,更将促进扶贫济困、救灾救济、教育育人、生态环保等领域的社会治理有序推进。
慈善法草案全文,充满时代气息。“可以说,草案处处都是亮点,都是创新,体现了中国公益慈善从无到有的过程。”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这样认为。
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慈善法草案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尽管“直接登记”已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写进法律仍有重大意义。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使得慈善组织得以从以往的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也让民众可以更为便利快捷地借助慈善组织的平台和渠道行善,“善莫大焉!”
慈善法草案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执行院长朱健刚指出,这给未登记的、正在孕育中的非法人慈善组织留出了发展空间。
“在登记、认证、募捐资格等方面,实行统一登记和认定,这种制度安排跟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相一致,实际上我们也在通过这部法律来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构。”王名说。
放开公募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慈善法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使得慈善组织回归到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未来慈善组织对资源的争取,将更多地取决于能力而非出身。
“我们认为公募权放开是慈善法最大的亮点。”尽管中国扶贫基金是国内最老牌、筹资能力最强的公募基金会之一,但副会长王行最仍然为放开公募大声叫好,“不管规模大小、不管以前的身份是什么,放开之后,所有组织都必须以一个市场思维来公平竞争,促使自己提高能力。”
公益信托将被激活
我国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中就有关于公益信托的内容,但由于关键概念模糊不清带来的审批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没有出现真正的公益信托。而在慈善法草案中,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并对其设立、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等内容做了规定。
“这不仅让公众有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新途径,更为关键的是,慈善信托在尊重捐赠人(即委托人)意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金锦萍向记者解释说。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认为,作为企业家、家族参与慈善的重要方式,慈善信托一旦被激活,未来可能呈现井喷发展的态势。
慈善财产严格管理、适度灵活
慈善财产受到组织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从慈善法草案来看,在回应公众诉求、强调严格管理的基础上,草案比现行的法规更具灵活性、符合现实需要。
慈善法草案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是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但事实上每年募款金额可能有较大差别,取三年平均值更为合理,成本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也符合慈善组织需要。王名说,这些规定参照了国际做法,使慈善财产管理拥有了必要的弹性空间。
信息公开权责清晰
为回应公众关切,慈善法草案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途径乃至时限都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草案,除慈善组织之外,行政主管部门也须承担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包括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向社会公开登记备案事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税收优惠和购买服务信息等。
“不用政府年检,慈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举报和受理制度必须跟上来。各级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媒体和公众共同搭建了多层次信息监督体系。”王名说,“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以后要么信息公开,要么就不要做慈善了。”
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
除了营业活动、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捐赠人税前扣除,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等税收优惠之外,慈善法草案第九章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使得企业捐赠时的税收优惠额度得到了大幅提高。“跟世界上其他拥有慈善法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慈善法草案并不落后、相当超前”。王名说,“这对企业捐赠是非常积极的激励”。
朱健刚指出,税收优惠等规定都是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可以直接拿来用的”。“慈善法对于处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很好的平衡作用,保障了慈善组织拥有更多元的资源从而培养出更强的能力,使之与政府之间走向‘伙伴关系’。”
着眼慈善法实施效果
按照议程,慈善法草案将在3月16日的全国人大闭幕会议上表决。如获通过后,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慈善领域基本法出台之后,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何衔接,成为慈善实务界的关注焦点。
在慈善法之前,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三大条例”),及部分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公益慈善的内容,但已滞后于现实需要。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壹基金理事长马蔚华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马利就联名提案,建议尽快推动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与慈善法衔接。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认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市场力量与非市场力量的博弈。与经济领域的改革相类似,唯有在市场中挣扎打拼、充分竞争,才能形成“充满活力、有所担当”的慈善组织,这就迫切需要对原有不适应市场规则、不符合法制精神的规章、文件作出调整。
此外,慈善法中的直接登记、放开公募、信息公开等内容,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章高荣告诉记者,在为慈善法立法建言的过程中,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曾多次邀请外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来华座谈,就是希望更多地着眼于法律的实施效果。朱健刚建议,可由立法机关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地方民政部门实施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