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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支招: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文章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16-03-15 责任编辑: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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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占销售服务类投诉近七成,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为95.41%。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网购的正品率尚不足六成。

假冒伪劣直接影响消费者放心消费。必须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引擎动力更足。

主持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让这一制度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把利剑?在“3·15”到来之际,让我们看看代表委员有什么高见。

【代表委员支招】

将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扩充到所有商品

主持人:首先,我们想知道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惩罚性赔偿是指这样一种损害赔偿,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作为惩罚。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等法律法规条文的颁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基已经逐渐建立。

主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作用发挥得怎么样?

李大进:总体而言,过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规定过于严格,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更多着眼于对消费者的损害填补功能,而非发挥威慑、遏制效果,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发挥不甚理想。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是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从消费品、食品等扩充到了所有商品,这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制度明确各方责任,遏制网络售假高发

主持人:当前网购日益成为百姓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网络也是售假高发地带,如何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保护网民权益?

胡树华(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对象、标准和方式,尤其需要考虑,如何适应当前不断出现的商业模式变革。比如网购环节多,各个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取证难,买前不见商品、买时不见商家、买后不见发票,这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突破的障碍。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明确划分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电商平台、物流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而非仅仅将生产商和网店作为追责主体。只有各方共同努力,网购市场才能更加规范、有序。

让无良商家 “不敢假”,让消费者“愿较真”

主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

李大进:建议细化、制定更加合理的适用条件、完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使得生产企业的失信成本大大高于收益,促使其严把产品质量关。

李欣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监事会主席): 首先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给无良商家以威慑,使其“不敢假”,从源头把控好商品质量关;其次,在执行层面,惩罚性赔偿的流程要简洁明了,让消费者一旦发现被侵权,愿意“较真”,知道找谁,并很快有结果;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都知道这一维权“利器”。

视觉统筹:蔡华伟

《 人民日报 》( 2016年03月1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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