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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看点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7-03-09 责任编辑: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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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3月9日,在“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如此说,“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人民画报/万全

那么,被称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草案对普通民众来说都有哪些看点?

看点一 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

草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给予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地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然而长期以来,其组织形式却无明确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城镇化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尽管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对其概念及资格认定给出具体解释。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这方面有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民法总则草案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使之具备活力,涉及数以亿计的人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

看点二 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草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表示,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这相当于进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担责的条件,对救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兼顾了受助人的利益。

看点三 增加绿色原则

草案: “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都是大家所熟悉的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些原则以外,民法总则草案中还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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