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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筑权利保护“高墙” 利于商业模式创新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7-03-10 责任编辑: 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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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在人大记者会上表示,提交本次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因此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创新提法,与我国商业创新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导向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8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知识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知识产权为例,李建国指出,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支配的权利。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产业研究部副编审李劼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种“专属的和支配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首先,专属强调了权利的独占属性,知识产权只属于权利人,是权利人所唯一的,权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不得主张。而支配则强调了权利的排他属性,权利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非经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智力成果。这两个属性像“双保险”一样,给予知识产权里这种无形财产以近乎有形财产的保护方式,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产权化保护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指出,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民法总则草案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第11条中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他表示,在现实中,包括并购基金、信托等金融投资领域的行为,这些都是市场自发产生而不是法律引导的。商业习惯、商业创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民法总则中预留了空间,将商事习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创新,保护我们的商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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