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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代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标准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7-03-11 责任编辑: 黄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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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标准化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在去年召开的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致贺信,指出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强调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这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加快提升标准化水平,不仅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战略抓手,而且也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和重要标志。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发展,大力推进好品山东建设,在全国率先提出“山东标准”这一区域标准化理念,率先修订标准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推动经济向高端高质高效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莱芜市把发展标准经济作为突破口,组建标准引领质量强市办公室,大力实施“标准经济引领提升”工程,开展“寻标、对标、提标、达标”活动,积极推动标准向产业发展、开放经济、全域旅游、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节能环保、社会治理等领域延伸,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大力发展标准经济,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标准化水平,根本还是要靠法治。目前我国在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现行部分条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有些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性质、效力来源、法律位阶不明确,对无标生产等行为惩戒不力,标准化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准则不协调,等等,必须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建议:一是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标准法律体系,在尽快完成《标准化法》修订基础上,制定完善与《标准化法》配套的技术法规,建立更加透明、开放、公正的标准制定机制。二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标准化活动中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推动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性法律法规转化,确保标准化活动的开展有法可依。三是建立完善对标准制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解决个别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建立健全产品标识制度,严厉打击违反标准化法律的行为,保障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运转良好。(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莱芜市委书记 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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