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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优化精简机构 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7-03-12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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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关注】

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北京团:李大进;河北团:马誉峰、王其江;山西团:白景富、杨司;内蒙古团:马永胜;黑龙江团:李泽林、张恩亮、岳国君;上海团:花蓓、樊芸;江苏团:王敏;浙江团:陈云龙;安徽团:王亚非、杨桂生;江西团:陈康平;河南团:张泽群、曹卫洲;湖北团:王红玲、蔡学恩;广西团:崔智友;海南团:余永华、倪强、戴金益;重庆团:王元楷、闫小培;四川团:秦福荣、康永恒;云南团:宋万永;甘肃团:孙效东;新疆团:刘新胜;香港团:卢瑞安、叶国谦、田北辰、胡晓明、廖长江;解放军团:侯继振

 

总工会:施杰

稳妥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北京团:杜德印、慕平;天津团:林铁钢;河北团:刘玉顺、杨慧、杨新丽、高宏志、曹宝华、梁伟建;山西团:贾爱芹;辽宁团:王顺、王明玉、王建明、吕树江、蹇彪;吉林团:李彦群、李景浩;上海团:林荫茂、徐泽洲、盛亚飞;江苏团:杨省世;浙江团:许婷、李强、陈金彪、陈笑华、陈爱莲;安徽团:宋国权、赵皖平;福建团:林宝金、郑新聪、黄小晶;江西团:洪礼和;山东团:刘凤、李玮、徐长玉、徐景颜;河南团:蔡宁;湖北团:马新强、冯云乔、谭伦蔚;广东团:白天、朱列玉、江凌、吴紫骊、何桂芳、何晔晖、张传卫、陈小川、陈良贤、陈奕威、庞国梅、贺优琳;广西团:周红波、郑俊康;海南团:吉明江;重庆团:程德宏、韩建敏;四川团:王海林、孙明、宋良华、周晓强;陕西团:朱静芝;甘肃团:马光明、王镇环、毛生武、石寿芳、胡浩;青海团:韩永东

 

民建:钱学明;台盟:江利平;少数民族:罗黎明、索朗多吉

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北京团:王晓初、李大进;天津团:马馼、史莲喜;河北团:王其江;内蒙古团:马永胜、胡达古拉;辽宁团:项晓云、赵国红;吉林团:孙鹤娟、金育辉、宝音太、郭乃硕;黑龙江团:王殿贵;上海团:马兰、王战、李碧影;江苏团:许前飞、李晴、易红;浙江团:王月英、车晓端、杨卫、姒健敏、蓝伶俐、薛少仙;安徽团:王翠凤;江西团:邓辉、龙波舟、肖利平;山东团:申长友、李绍霞、张术平、高明芹;湖北团:谭伦蔚;湖南团:李小红、张青娥、胡子敬、姚媛贞、秦希燕、蒋秋桃、蒙兰凤、潘润兰;广东团:范冬萍、袁桂彬;广西团:韦飞燕、李敏、周异决、周红波、黄超、黄伟京、崔智友、阎保平、覃建宁、谢显术;海南团:余永华、林回福;重庆团:孙晓梅、周绪红;四川团:何俊明、张东升、程并强;贵州团:龙长春、杨爱东;云南团:邓瑞、杨琼、杨福生、何华、张正武、李松泉、罗红江;陕西团:史贵禄、华炜、孙俊良、李朝鲜、周喜玲、胡太平、胡润泽、贾旭芝、郭社荣、韩宝生、雷温芳;甘肃团:李家民、路志强;宁夏团:马三刚;新疆团:尼相·依不拉音、郭连山;澳门团:林笑云;台湾团:符之冠;解放军团:胡秀堂

 

民建:李修松、周汉民;科协:齐让;社科:朱孝清、吴江、施芝鸿、顾久、谢商华;澳门:贺定一

 

【报告回应】

中国网北京312日电(记者 胡永平)3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2016年,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环节,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逐级遴选制度。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职业保障改革,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增强职业尊荣感。吉林、海南、青海等25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优化精简内设机构,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一线办案人员普遍增加20%以上。

 【一图读懂】

20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用语说明】

1. 检察官员额制。指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官数量和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其目的是进一步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央要求,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同时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离开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要退出员额。

2. 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逐类逐项建立司法办案事项决定权清单,明确检察机关上下级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3.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指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

4. 检察官惩戒制度指对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惩戒的制度。2016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该意见,规定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检察官代表等组成;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5.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2016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同年5月,中央组织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该意见。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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