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的“黑客”杜天禹是谁

在公众看来,贩卖包括徐玉玉个人信息在内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是造成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的始作俑者。可杜天禹并不在本次起诉范围内,最高检有关通报中,曾提及“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诈骗致死重要原因。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调查取证的进度等多种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移送起诉。目前,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称。

19岁的杜天禹瘦弱、清秀,在看守所会见室看到记者时,他的脸一下子红了,随后低着头、不时摆弄着手铐。办案检察官惋惜地说,“他是一名误入歧途的电脑‘天才’”。

据了解,虽然杜天禹学习并不优秀,但对计算机却很痴迷,自学了不少编程知识和“黑客”技术。案发前杜天禹在某公司作渗透测试程序技术员,“职责就是测试网站漏洞,提出修复建议”,每月工资六七千元。

为了修炼自己的技术水平,杜天禹业余时间经常搜索一些网站,测试对方的安全性,一旦发现漏洞,便利用木马侵入内部,“打包下载个人信息、账号、密码”。

杜天禹把“黑”来的个人信息,比喻成“战利品”,每当将“战利品”收入囊中,他都会很兴奋。而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就是来自“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的“战利品”。

“我喜欢乱花钱工资不够花,无意中发现个人信息可以‘卖钱’。但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一时贪图利益的行为,夺走了与自己同龄的徐玉玉的生命。”杜天禹认为自己的现状,是自己“作”出来的。同时,他也很懊悔:“被关个几年,人就废了。”

公诉人队伍强大检察长带队出庭

记者采访了解到,司法体制改革之后,临沂市检察院的业务处室员额检察官已经全部到位,分管业务的检察长、处长、员额检察官都已经开始独立承办案件,徐玉玉案的第一公诉人就是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

谭长志坦言,徐玉玉案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其中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疑难问题很多,对于员额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办案压力很大。检察长出庭办案不仅可以鼓舞士气,同时也是一种本职的“回归”。

对于徐玉玉被诈骗案的案情,谭长志如数家珍,案件每一个关键性时间节点都熟记于心。他告诉记者,罗庄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2日报送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专案组加班加点,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侦查卷宗39册,其中通话数据5册,银行交易明细15册,讯问同录、打款录像、高考学生数据等光盘38张,讯问了7名犯罪嫌疑人,复核了关键证人,先后与法医学专家、计算机技术专家、侦查人员座谈5次,形成了450多页22多万字的审查报告。

“这对于员额检察官的抗压能力和执行效率是一种考验。”谭长志感慨地说。

据了解,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汲取更多办案经验,今年5月4日,谭长志带领专案组成员专门来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验丰富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同时,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先后与公安部门召开两次座谈会,及时向省院、最高检汇报3次;对于其中公民信息泄露的问题,派员赶赴济南与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员进行座谈,具体了解杜天禹侵入平台的相关技术。

聚焦死因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

记者采访了解到,5月9日,临沂市中院专门召开庭前会议。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回避、公开审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讨论,并且针对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对此,陈文辉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

谭长志介绍说,检察机关把固定徐玉玉死亡原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重点问题处理,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强,强化分析论证,突出出庭效果。办案中,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徐玉玉住院抢救的病历、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全国知名法医学专家座谈,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理称为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机关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只有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解释,才能解答公众和辩方律师心中的疑惑,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谭长志说。

在6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两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玉玉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司法解释成办案重要依据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近1年内在三省四地市进行交叉结伙作案,其从重处罚的情节、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曾是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攻克的难题。

记者了解到,徐玉玉案发生后,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5月,最高检又与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为徐玉玉案公诉人之一、临沂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胡友章介绍说,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为例,按照“意见”,陈文辉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决定分赃比例,且获得最多赃款,实施诈骗并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与此同时,陈文辉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共计拨打1.3万余人次,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31.199万元,数额巨大。陈文辉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情节属特别严重。

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分析论证了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及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记者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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