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其人

李欲晓

    现任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文管理学科组副组长,中英联合培养项目主任、校社交网络及其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秘书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分布式计算与可信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孔子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进入人物库]

精彩瞬间

  • 互联网管理要避免短视之想
  • 网络信息保护不是“定杠杠”
  • 利用网络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舆论坐标

以论对策

网络信息保护不是“定杠杠”

    网络信息保护主要在于三个层面:第一,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的确定,第二,是明确网民在网上彼此间的相互关系,第三,是在前两个前提上,明确网民在网上的行为规则。所谓的明确网民的行为规则,并不是在“定杠杠”,也不是在限制网民自由。而网络自由的界限,应该止步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人的网络空间,他人的网络信息的方面的合理的保护。 [详细]

利用网络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从网络研究的角度来讲,反腐这项工作本身不是网络的职能,只是网络所承载的一种行为状态,是网络平台的功能化表现而已。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从国家层面考虑应该有整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工作当中确实应该倾听公众的呼声,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回应,给公众一个合理的预期,网络环境下对于每一个公民网上的权利,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起到更好的助力。 [详细]

互联网管理要避免短视之想

    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互联网管制,但是关键在于这些国家的互联网管制是有法可依的。所以,现在我们的主要问题是依法管理,如果长期保持着行政监管为主导的状态,会抑制社会各方面参与互联网的治理。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多样性,同时也需要有政府的开放,一定要涵养这种正能量,给每个个体很好的发展的空间。所以在立法以及将来的执法当中,必须要从长远考虑,避免短视之想、短期行为。 [详细]

文字直播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网络立法的意义何在?我国互联网立法的进程与国外先进国家的差距是多大?网络立法如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如何有效制止网络谣言?对此,中国网观点中国记者专访了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

中国网: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从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意义在哪里?

李欲晓:现在谈到网络信息保护,主要还是在于几个层面,第一,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的确定,第二,是明确网民在网上彼此间的相互关系,第三,是在前两个的前提之上,明确网民在网上的行为规则。

谈到“规则”,大家往往会想,这是不是在定杠杠,是不是在限制我的自由。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去看。

一方面,网络的出现就是给人类带来的一个梦。从古至今,人们一直希望跨越时间空间的界限,实现自己的理想,表达自己的情感思想,和世界任何地方的人沟通,网络给大家提供了这个空间,毫无疑问它是一个好东西,互联网的便利性、通达性,以及它的无处不在,都缩短了人们在时空中受到的局限,这都是好事。

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人信息的泛滥,垃圾信息的泛滥,个人信用的缺失,网络的无序,网络安全等各种各样的环节,出现的风险,黑客攻击或者是网络恐怖都可能存在。

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应该看到网络这个平台本身就是理想化的东西,但我们做事情的时候也都有它的规则。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对网络有一些理解化的期许,希望它可以更理想或者让我们既很舒服地使用它,又不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害。

从大的角度讲,叫做安全和发展的问题之间的平衡;从小的角度来讲,就是我们想要在网上与他人进行交流,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尊重,与我们实现自己表达想法的愿望,是否能够达到和谐的统一。这个和谐统一,就是我们刚讲到的那几个层面,单单一个方面往前走其它几个方面不去考虑,这不是一种好的状态。

中国网:也就是说,网络自由是有一个边界的。这个边界在哪里?

李欲晓:我们所说的网络自由的界限,是止步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人的网络空间,他人的网络信息的方面的合理的保护。这是最起码的标准和边界。

基于这个边界,当我们说“规则”的时候,最基本的就是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或者你希望在网上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自由地跟他人沟通的时候,他人也应该有这个自由,使得双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彼此相互信任和尊重。

网络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个巨大的改变,就是每一个终端使用者都可以算是网络的末梢。尤其是在中国,网络给普通民众带来的便利比对传统的精英、官员要大得多。

从前普通民众作为社会末梢缺少话语权,缺少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而在网络平台上,他可以放大。今天我们看到的网络上各种声音的表达,与十年之前的整个中国社会的信息表达,甚至五年之前的民众的自信或者面向社会、参与社会的、服务社会管理、参与到社会事务当中的行为和思想意识是完全不同的。

今天我们有更多的诉求是,当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现,原来没有想过的事情,现在竟然已经可以去实践了。虽然有时候有些人还是会在实践中感到有点不太尽兴,但这些东西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说根本性的问题。

根本性的问题是,互联网的出现,给普通人带来了表达的机会和平台,这个非常重要。那么由此而产生的,就是怎么样去建立一个规则,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合理的网络的关系。这个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互信的,相互尊重,和共同分享的关系,而不是说这个网络就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

中国网:为什么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对“网络反腐”寄予厚望?

李欲晓:大家之所以对网络反腐寄托了深厚的期望,是因为网络信息的两种特性。

第一,网络信息的汇聚性。它可以把碎片化的信息从各个地方挖掘出来,呈现出来,集中展示出来,形成一个腐败分子全息化的描述,显而易见,这个工作不是只有网民能做,有关的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数据的挖掘、会聚、整理、分析去做这个工作。

第二,网络另一个特性是它的扩散性。它可以把一个信息快速地扩散到网络的各个末梢去,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使得原来可能只是了解而并不关注此信息的人,可以去分享这个信息。这使我们看到,传统的反腐败工作,无论从手段上,渠道上,还是方式上,与网络相比较而言,的确是落后了,这个就构成了“网络反腐”这种新形态。

中国网:如何看待网络反腐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的作用?

李欲晓:我们不能指望用网络把整个廉政、反腐工作彻底做完,反腐工作社会的规则,是要依靠相关法律,纪检部门,和政府相关的体系包括党的纪律等方方面面共同完成的。

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发现腐败分子和处理腐败分子的系统化机制。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监督部门,不仅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更要强化自己在网络环境下运用新工具的能力。

另一方面,网络的信息保护,是在明确每一个公民在网上的合法权利。网络在惩治腐败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应该是责无旁贷要做的。在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一些公众担心出台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是没有必要的。”反对腐败,是因为腐败非法占用了公共的资源,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层面上来讲大家的关注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从整个国家的未来的发展来讲,反腐败的工作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党长期执政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应该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机制。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从国家层面考虑应该有整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工作当中确实应该倾听公众的呼声,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回应,给公众一个合理的预期,网络环境下对于每一个公民网上的权利,应该是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起到更好的助力。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这方面正在逐步发生很大的变化。日前,新华社连续推出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成员的人物特别报道,内容除了各人的学习、成长、工作经历之外,还有他们的家庭情况,并配发众多历史照片,令人耳目一新,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实际上是在让全社会来监督,让全世界看到中国的党和政府有信心面向全世界去展示自己。

中国网:“人肉搜索”向来都备受争议,那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化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李欲晓:首先,要考虑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在进行信息的采集、发布、转移、传递、扩散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是否是合理合法的方式。

实际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大家因为某种目的而不管手段和方式,只要实现这个目的,大家就赞赏他好样的。但是,如果要一个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应该是有规则的,每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预期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以前,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有缺失或者不明确,但是就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来讲,这是正常现象。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出现并没有经过统筹规划、适当安排,以及事前的全民教育和相关知识的普及,一下子面对互联网上带来的几乎是无限便利的环境,大众忽然发现,不仅可以读网络上的海量信息,还有发布信息的权利。话语权空前提高,那么在使用这项崭新的能力时,无论是软件工程师、法律专家、企业服务商,以及政府都没有为其制定明确的新的规则。我们改革开放之后进入到经济发展的过程,这30年积累的社会问题,使得我们进入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期出现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使得所有的公众拥有了信息发布的权利和信息交流的权利,同时原来利益诉求的渠道,社会管理的新形态还没有建立的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就会呈现出大量的抱怨,大量非理性心态。

中国网:该如何去对待目前网络上存在的一些非理性的心态?

李欲晓:应该看到,这是网络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状态。关键是,我们要建立规则,保护合法的权利,发挥大家的这种正向的作用,同时给网络和每个公民合理的空间。

中国网:在目前情况下,哪些措施可以有效制止网络谣言的传播?

李欲晓:网络谣言在网络上通常都是针对一些不可预知型的,大家又比较关注的事情,这样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快速蔓延。

假如说网络谣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某些部门,那么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发言,以正视听,应该去把事情解释清楚。

如果涉及到个人的话,我们也看到,对于公共人物或者明星,占用了社会资源的这些人,他们的某些个人信息是公众感兴趣的,那么他们就要让出自己的空间。当然,所有这些应该基于真实,以及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他们的任何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个人行为等方面,任何人想要去使用、传播、扩散,想要利用这些营利,都应该得到他本人的同意。对于公众、公权力机构、企业,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言,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应该承担它的面向社会适度信息公开的职责,他应该做这件事情。

所以,实际上对于谣言本身来讲,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去进行约束和规定的,而且网络就是现实生活的延伸,那么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本身就是对于网上谣言行为的一种约束。

中国网:在建立规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李欲晓:涉及到网络的技术性发展和规则的建立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到今天为止,整个互联网的立法还是基于传统的立法方式。当然在这次人大的立法当中,有了很大的进步。

第一,这次的互联网立法所进行的大范围宣传,受到非常多网民的欢迎,也有很多网友提出意见。但是这个过程本身是在普及互联网法律的历史和常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让社会每一个个体,原来可能并不关注这方面的人,现在都在思考自己在网上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

第二,与公众的互动和交流当中,包括大家提出的一些不赞成的,或者说有异议的一些争议之处,其实都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长期发展的关注,确实应该去认真考虑其合理性,并作适当吸收。

第三,网络立法是建立我们整个社会未来发展的基础,而且这个发展基础并不仅仅是我们今天面临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还要考虑中国将来要怎么发展的问题。

现在,中国有没有网络相关的法律呢?已经有200多部了;国外有没有互联网的监管呢?当然有;但是国外的互联网立法和我们的立法层级和效率,以及发挥的作用、目标诉求是否相同?这些都应该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

如果在比较中发现,我们的立法层级不足,那就要建立,我们基本的保护、行为规则,等等相关关系的确立不清晰、不充分,那就要完善。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这一次的网络立法是非常有价值的,它给我们深刻的思考和讨论的平台。今后的发展就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往前走,否则我们又回到原点,这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今天的立法是为了考虑今后要怎么做,必须要考虑清楚历史责任,应该构建一套怎样的规则,这样才有价值。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上有很多这样那样的想法其实是正常的,一定要认清,推出这样一个相关规定绝对是好事情,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个开始。

中国网:网络立法方面,国外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李欲晓:在这个互联网立法的问题上,我们和在这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之间,差距大概在十年左右。

十年之前,美国还有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立法是有争议的。2000年,我参加全球互联网大会的时候,大会的标题就是“互联网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空间”,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大家认为它就应该没有法律的地方,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方面认识上才开始考虑互联网立法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差距不就是这么长吗?

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参与的其实我们也在做,我们也立了很多法律,只是我们的法律层级不够。有个因素不得不考虑,其它很多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基础与我们不同。换句话说,在我们发展互联网的过程当中,与他们面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包括几个方面,比如法律的基础、社会结构的不同、工业化的水平还有国民的素养等等,都存在着很大不同。这使得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假想一步到位是不太可能的。

我们不能单纯地说政府的不作为,这是不客观的。反观上个世纪70年代互联网在美国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工业化高度发达之后信息化发挥作用的明显例证。而我们当时的社会关注点和诉求是什么?这些历史的过程是不能回避的,我们不仅应该珍惜今天的成果,而且应该看到我们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们现在多做一些工作可能会让今后的路会更好走一些,因为我们确实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比如说在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怎么样保证公共信息的接入。

十年前,我去英国访问,看到他们的互联网协会主要在做“让无家可归者上网”的工作,换句话说,英国有家可归的人都能上网了,这已经是前提条件了,这就是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还应该看到,英国的社会问题同样会存在,伦敦骚乱之后要开始管制了,因为他们也发现互联网完全不管控也是存在问题的。2000年,英国就通过了《通信监控权法》,英国邮政大臣是可以指定对于某些他认为有可能危害社会或者恐怖行为的邮件进行监控的,但是我们到现在也没有这个法律,这是很不利的状态。也就是说,真正保障社会安全的举措一定要依法,真正维护公共权利的行为为什么不用法律的手段去实现?目前,在这些方面,我们更多的还是处于实践性、探索性的阶段,并没有用法律的方式将其固化下来。该保护的权利就应该保护,该去履行的职责就应该去履行,这是职责范围之内的。

我们说要跟国外学习网络立法,它所涉及到的范围对于基本的权利的保障,对于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行为的规则,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边际,这些方面的界定有很多东西都应该我们认真去思考,认真去借鉴。

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互联网管制,不管美国、德国,还是以色列、沙特阿拉伯,或者是泰国、韩国都有,但是关键是人家是有法可依的,所以,现在我们的主要问题就应该是依法管理,如果长期保持着行政监管为主导的状态,会抑制社会各方面参与互联网的治理。

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我认为,互联网立法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的安全,保证我们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当然,立法之后还要靠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等方方面面的途径去完善。立法的目的是让公众在使用互联网或者表达自己的时候,相信这个法律可以保护你,做到这样的程度,社会就会有一个往前的、明确的动力,每一个网民他就有了产生正能量和正能量发挥的空间,他自然就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

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多样性,同时也需要有政府的开放,一定要涵养这种正能量,给每个个体很好的发展的空间。所以在立法以及将来的执法当中,必须要从长远考虑,避免短视之想、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