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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

发布时间: 2014-12-01 13:36:50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毅鸥

据央行网站消息,今日人民银行就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

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专家认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其实,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使存款更安全

而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专家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专家还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 约为2013年人均GDP12倍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 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

专家还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专家解释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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