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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用反家暴法断好家务事

发布时间: 2015-03-05 10:35:01  |  来源: 环球时报  |  作者: 支振锋  |  责任编辑: 毅鸥

支振锋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随着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对《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的介绍,我国反家暴立法再次引发讨论。与通常发生的暴力行为相比,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中国,有关家庭的“传统观念”给反家暴立法带来阻碍。家暴往往因受侵犯者的忍气吞声、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负担,以及施暴者的威胁和控制等而更难被发现和揭露。

为应对家暴,我国各地早已开始立法探索。到目前为止,全国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暴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而据傅莹介绍,全国性的反家暴法立法草案也有望在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反家暴法草案中对家暴的预防、处置以及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都有很多新意;而各地在反家暴上,也都有许多不错的尝试,比如人身保护令。很显然,反家暴法将为反家暴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也肯定有利于对家庭中易受侵害成员的保护。但一部万众期待的立法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的认识,对于反家暴法中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比如,什么是“家庭”,恋爱同居、前配偶算不算家庭成员?粗鲁的性行为甚至性暴力、上交工资甚至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等等。

而从根本上讲,这些争议的背后体现的是深刻的价值之争。一是“公”“私”之分,涉及到公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的限度:国家法律何时可以介入夫妻的婚床?“家事”“国事”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可憎,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也会产生新问题。二是成员保护与家庭稳定。常常听到“家庭是讲情的,不是讲理的地方”,谚语云,日子比树叶还稠,恩爱夫妻也怕柴米油盐,吵架拌嘴拍桌子甩脸子甚至不适当肢体接触,都可能发生。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同时,法律对任何暴力都不容忍,治安处罚、刑事责任,都有规定,并不总会因家庭关系而网开一面。那么,有时候“动手”了、“家暴”了,但却并未构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违反,就可能是反家暴法的用武之地。然而,法律出场,家庭就可能退场,在个体权利保护与家庭关系维系之间,又如何协调呢?

因此,反家暴法在成为易受侵犯者保护伞同时,也必须避免制造家庭新纠纷。而这就要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激性处置,而进入更深层的社会关系背后。传统观念对家暴确有影响,但家庭成员的文明程度与地位均衡,才是家暴问题的深层结构。所以,通过社会发展促进文明程度提升,通过为家庭每个成员提供充分发展机会而促进家庭成员平等,加大对家庭中弱势者的公共福利投放而促进其家庭地位提高,加强儿童监护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等,也许才能更好地在保护个体的同时,也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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