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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失独家庭不应受二次伤害

发布时间: 2015-05-11 10:19:2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穆光宗  |  责任编辑: 毅鸥

穆光宗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从5月5日上午起,一连三天,近千名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家长来到北京,向国家卫计委“柔性陈情”,表达他们老有所顾、老有所问、老有所靠的理性诉求。失独群体面临的共性难题是无人赡养和照顾。计划生育失独已经不是个别家庭的事,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大公共话题,无法回避,亟需国家和政府主动、负责、积极地应对。

首先,一孩风险是客观存在,形势不可小觑。根据人口学生命表数据,每1000个出生婴儿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这样基于同样的失独风险推算,独生子女家庭越多,社会所面临的失独风险越大,随着家庭生命历程的发展,失独规模亦将越大。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已经突破2亿,到2050年可能突破4亿。2010年,全国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百万,每年增加7.6万个,逐年增加,到2050年老龄化高峰期将突破千万。在理论上,所有独生子女家庭都是失独风险家庭,其唯一性就是风险性和脆弱性。但对母亲尚有生育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是“低风险家庭”,因为家庭还有重建家庭完整结构的再生能力;对母亲尚有生育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是“高风险家庭”,因为家庭失去了再生能力。所以,对失独对“低风险家庭”来说还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其实对失独再生育成功的家庭来说还存在着“二次失独”的风险,唯一性的脆弱由此可见。

在性质上,需要善加区分“政策性失独”和“选择性失独”。前者是指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1980年9月25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公开信》发布以来因一孩化政策所产生的“政策性独生子女家庭”,再一类是政策允许生育二胎但家庭主动放弃第二胎指标“选择性独生子女家庭”。虽然两类家庭同样面临着失独风险,但国家和政府更应该直接负责的是“政策性独生子女家庭”。当然,在道义上,国家和政府也应当对“选择性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问题需要事先规避和事后救助以及人文关怀。

其次,失独风险须提前规避,科学决策生育。上医治未病,大医治重病。关键一步是要遏制和杜绝新的“政策性独生子女家庭”的产生,以人口安全和适龄、适时、适量为特征的适度生育为理论指导,同时减少“选择性独生子女家庭”,倡导二孩家庭为主的新家庭发展理念,为人口健康、和谐的发展奠定基础。

再次,失独代价跟政策相关,国家必需负责。根据权威的定义,失独家庭被界定为母亲年满49周岁失去独生子女没有再生育的家庭。根据王广州分析推算,截至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总量约1.45亿,累计独生子女死亡或“失独”家庭达到100.3万户。如果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未来独生子女死亡总量将增长很快。到2030年,每年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总量将超过22万,2040年每年死亡1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人数超过34万。预计到2050年,全国独生子女总量在3亿左右,每年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总量超过55万,累计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数量超过1100万。2007年起全国逐步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截至到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升了针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但是在失独家长们看来,政策依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相关扶助仍然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老无所养、老无所依、老难善终问题。

2000年以来,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已长期处于超低水平。国家需要进一步以生育公平和人口安全为主要考量改革人口生育政策,以及以社会和谐和养老安全为主要考量建构补偿性失独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可谓迫在眉睫。对于前者,全面开放二胎虽然是进步,但仍然有限制的局限,彻底的改革就是还权于民,消除权利的贫困。对于后者,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补偿性保障”而非“慈善性救助”为定位,全方位探索政策性失独老人从精神关怀到医疗照料再到养老送终的社会保护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不至于让失独群体在“失去独生子女”的第一次伤害之后又经历“失去国家保护”的第二次伤害,落入自生自灭的悲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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