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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传统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将成为历史

     

     

     

    长期以来,在政策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政策的问题上,社会各界争论不休。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在改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政主导的改革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这种逻辑表述为,“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譬如,为了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彻底改变了建国以后长期实行的财政计划体制和税收包干体制,这项改革给中国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直到今天,这项改革决策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我国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破除传统的路径依赖,把中国的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详情

     

     

  • 依法治国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要依法制约政府的经济财政社会等一系列履职行为。例如,政府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坚持依法治理基本方式。特别是当前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时期,要协调好各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这就更迫切要求在法治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突破利益固化藩篱。 

     

    坚持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方式与公开透明性有着内在联系。通过信息公开建设透明政府,与当今大数据时代发展要求基本相容。也只有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结果,让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公开监督,依法治理才能真正落实。详情

     

     

  •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包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统一性。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基本点是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执行能力。坚持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机构提升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不能脱离依法治国根本路径。现阶段存在的发展问题表明,制度执行能力成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为此,要善于运用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提高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也不能脱离依法治理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是确保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整体协同实现的主动脉。当前,更严重的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各类行为。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好成为约束公共权力的根本方式。立法机关要科学民主立法修法和提高立法质量,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和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要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违法行为要得到责任追究,所有这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运行。脱离了这一基本轨道,就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详情

     

     

     

  • 让司法及其改革走在法治的道路上

     

     

     

    本轮改革将司法纳入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不再奉行司法工具主义,转而强调司法本身的价值,意图触及司法工作本身、遵循司法规律、用司法支撑法治国家。改革措施务必要做到于法有据、改革内容务必要符合宪法法律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采用的是法院独立的说法。这就意味着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忠实于法律,还要对审委会、院长、庭长等法院内部组织和个人负责,无疑与以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为代表的本轮司法改革措施相矛盾,不利于改革的依法推进。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采用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上述主体的干涉。事实情况是,党和人大不仅有干涉,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上的干涉有无视法律规定、仅凭个人意志改变判决结果的倾向。虽然中央能够要求人大用监督和纠正的方式来预防司法不公和腐败、要求地方党委不插手个案只在大方向上进行领导,但从法治的途径,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54年宪法“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的规定修改本条,使党和人大通过将其意志反映在宪法法律中并监督确保其实施来领导司法,排除个案中法外因素的干扰。

     

    因此,要想在改革的深水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坚实有力的行在路上,就要使司法改革能够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稳步前行,最好的做法就是抓紧修改与改革相冲突的宪法法律,这也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和要求。详情

     

     

  • 先法治后民主也许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条佳径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良法,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对民主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实现民主的合法途径;法治与民主相互融合,法治体现或本身就包含了许多有关民主的内容,法治通过大量包含民主内容的法律的实施得以实现,法治对民主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民主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无政府主义,是暴民之治。民主的程度往往决定了法治水平的高低,民主可以促进法治的进步,民主程度越高,法治水平往往也越高,反之,如果民主突破现行宪法法律,民主就有破坏法治的可能,但在不违反现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民主的进步会不断提升法治水平。

     

    在部署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建设过程中,法治应当先行,民主应当紧随其后。中国当前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是宪法法律的实施问题,或者换句话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有法不依主要表现在有权有钱的人超越法律,不遵守法律,权钱结合。为什么说民主要紧随其后跟进呢?法治先行并不等于不要民主,如果民主不跟进,民主就会制约法治的推进。民主的跟进可以提升法治的认受性、科学性、可行性,可以提高法治的质量,防止法治转变为集权或独裁的工具,防止法治蜕变为恶法之治。

     

    民主与法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先法治后民主也许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条佳径。详情

     

结束语

实现依法治国,是执政理念和执政手段的根本转变,也是走向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对中国这样一个仍然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实现依法治国是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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