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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人肉搜索”是法治观念不强的表现

     

     

     

    所有的网络用户,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包括自媒体利用者,都有义务依法使用信息网络,都有义务在使用信息网络时注意不要侵害他人利益,不要侵害与他人个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一规定意味着,有“恐怖的‘网络通缉令’”之称的所谓“人肉搜索”行为也属于被禁止之列。

     

    尽管某些情况下进行“人肉搜索”行为的初衷能够被人理解,特别是对那些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人所进行的“人肉搜索”,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肉搜索”行为仍是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表现。 因为即使“被人肉搜索者”存在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其合法的人身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详情

     

     

  • “人肉搜索”不等于反腐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刻着“自由”,一面刻着“权利”,取其利避其害确实需要高超的平衡艺术。那些受雇于人,专门替人发帖回帖造势、获取报酬的网络“水军”,如果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受到法律制裁,社会比较容易接受,反而个人因发帖或转载他人的信息而获罪,可能会有人难以理解,一些人往往以没有主观故意、无知者不为过自辩,甚至宏大叙事、拿正义说事,譬如对某一群体的“人肉搜索”容易与反腐大义扯在一起。其实,反腐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选项,正义的议题更加宏阔,更加重大。哪怕针对官员的监督,有时也会“误伤”。比如,日前发生在湖南某县的副校长“车震”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后来查实两人是夫妻关系。

     

    一旦网络信息侵权对象转移到普通人身上,风险系数更高,闹出人命也不是没有可能。9月5日开庭审理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就是一个恶例——去年12月2日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某因怀疑一女孩是小偷,于是将视频截图发上网求“人肉”,微博发出后,该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所在学校和个人照片等就被全部曝光,导致该女孩跳水自杀。也许,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并无恶意,结果却当了“帮凶”,共同将女孩推上绝路,无论道德,抑或是法律,都不能无视这种以正义之名行非正义之实的行为。 详情

     

     

     

  • 严管“人肉搜索”并不是排斥群众监督

     

     

     

    批评者认为,因为该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否定了人肉搜索,所以剥夺了群众对官员、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反腐不利。其实不然,在司法解释对个人隐私加强保护的大原则之下,特别规定了例外条款。《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强调,“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肉“除外”,这就为腐败行为的群众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且,利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也“除外”,有了这样的保障,诸如“表哥”之类的腐败分子在今后一样难逃群众法眼。

     

    实际上,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腐有所贡献,但绝大部分时候已经成为了尚处事实不清、真相不明的状态下私设公堂、藐视法律、越俎代庖的负面工具,对网民大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尤其对那些本身并未违法的当事人形成极不负责任的侵害。详情

     

     

     

     

  • 约束“人肉搜索”兜牢权利底线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它的背后充斥着社会的非理性,甚至是恶意的发泄,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道德审判的冲动,以道德的名义施以暴力的私刑,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法不责众的有恃无恐,成了观念伐异,抑或释放社会压力和不满的出口。所以,“人肉搜索”往往都是披着道德评价外衣,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肆意践踏。“人肉搜索”泛滥根本的原因是立法缺位,公民人身权利保护腿短,违法成本太低。

     

    司法解释并非是禁止“人肉搜索”,被侵权人主张权益的前提是,他人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客观来说,以损害作为诉讼的标准,某种程度上是给“人肉搜过”行为设置底线,即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不能用以害人,并给找人、寻找“最美”之类基于正当目的或者传播社会正能量留出空间,不针对具体行为的一刀切,是司法的一种理性。

     

    不过,损害的界线相对比较模糊,如何定性、如何举证以及如何赔偿等,对于具体司法实务来说,才是是否具有操作性的关键。特别是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追鸡杀牛”的局面一直都是制约民事诉讼的瓶颈。同样的,“人肉搜索”造成侵权,被侵权人主张权益的便利程度以及支付的成本,如果大于索赔所得,必然会消解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难以起到对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震慑作用。详情

     

     

结束语

信息网络侵权,不仅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担忧,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国家信息科技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行有关立法,对信息网络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制约,非常必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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