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以此为背景,中国网与中国外文局时政评论组联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依法治国——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智库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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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简介

焦点声音

莫纪宏
莫纪宏: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关于依法治国重大理论问题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这次公报提出一个重要精神——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向前推进,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常纪文
常纪文: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
翟国强
翟国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即第一个有关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定;第二个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
刘小妹
刘小妹:反腐长效机制与权力法治化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依法运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
莫纪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莫纪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进入《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是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有规范效率的文件里面,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
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拒绝“打招呼”
翟国强: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拒绝“打招呼”公报要求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活动,不能“打招呼”,并不等于司法要脱离党的领导。党对司法的领导,不等于个别人去打招呼。党对司法的领导也是有规则的。
莫纪宏:依法治国是全领域推进
莫纪宏:依法治国是全领域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领域、全方位的推进,不是仅仅限于一说法律就是立法的事。有日常生活、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个民族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法治无小事。

沙龙实录

常纪文:各位网友大家好!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改巩固了这一方略,由法制到法治实现了第一次国家发展模式的飞跃,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中国出台了第一部法治建设白皮书,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1年全国人大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2013年中国共产党发布党内法规执行条例,取代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并且发布了党内法规5年制定规划和其它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文件,并且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和国家法治衔接重要转折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一步就依法治国开展研究,通过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决定,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对治国模式第二次飞跃的系统阐述。在这十几年的时间,我党的法治思路和法治发展战略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主要脉络是什么,亮点是什么,突破和发展是什么,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公报有哪些看点,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国著名的法学专家予以交流,并在线回答网友的提问。首先由我介绍今天的嘉宾,第一位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教授。

莫纪宏:网友朋友们你们好。

常纪文:第二位是翟国强先生。

翟国强:大家好。

常纪文:他是北京立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第三位是刘小妹女士,北京市立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大家欢迎。我叫常纪文,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感谢大家的参与。首先我们有请莫纪宏教授,对四中全会的决定做系统的解读,时间20分钟。

莫纪宏: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能够跟大家来共同解读昨天发布的中国共产党18届四中全会的公报,这个公报也是大家盼望已久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是大家盼望已久的,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文还没有发表,但核心思想以及全会精神体现在公报中,从公报中可以看出《决定》有关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总的指导思想以及一些制度安排方案。

这个《决定》最初的材料准备、文字起草各方面工作我和翟国强教授都参与了,去年下半年用了半年多的时间,为中央起草《决定》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和文献线索。一个月前也参与了《决定》初稿的讨论,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和看法。我反复比较了一下,现在拿到公报,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表述,确实令人欢欣鼓舞,有很多表述跟一个月之前看到的《决定》初稿有很大变化,在很多提法上更加清晰准确,关于依法治国重大理论问题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和非常全面的提升,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公报的会议精神来看,公报明确地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两项总的目标:一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治”和制度的“制”不太一样;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总目标是最新的阐述,而且是非常清晰表述。

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整体提出来,在1999年的第三次修改宪法时把它写进宪法,作为宪法第5条第一款。在过去的17年中,我们讨论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时是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这次公报,一方面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联,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目标还是要建设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把这个过程方式体现出来了,它首先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可以看到在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之间有一个自然的逻辑关联,在手段与目标之间有一个方式和途径的纲领的指引,这是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第二,全会公报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两项重大任务,要想实行两个重要目标,一个是方式途径方面的目标,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个是状态方面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个状态。

怎么样去来实现这个目标呢?这个目标实际上就是做好两方面:一方面,用什么方式具体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建设法治国家要达到什么样的状态。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目标,就确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把这六方面任务能够扎扎实实完成了,就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实际上是从立法角度考虑的;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从执法角度考虑的;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从司法角度来考虑,怎么样才能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要任务;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五,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搞法治还得靠人,没有一支法治工作队伍去落实,只是一句空话了;第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个指导思想有了重大变化,相对于一个月之前看到《决定》初稿来说,公报体现出来的是,对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的认识确实有质的飞跃。初稿是从不同的方面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同时党保证执法等等,这是分散式表述。而公报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党的领导是全面的领导,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无缝对接,依法治国所有的领域都要接受党的领导,这就是公报体现出来的关于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亮点。

第三,公报的核心内容是过去我们所熟悉的,比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耳熟能详了,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写入党章,1999年写入宪法,这个大家都比较清楚,这里的内涵有多有少,但是基本格局没有变。印象深刻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刚提出来时不是“治”,而是“制”。但这个“制”不能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是静态的,不能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至上的精神,所以后来经过研究,把“制”改成“治”。

这次公报提出一个重要精神——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向前推进,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很有特点的。

本次公报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是比较科学的,虽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对它做了全面描述,这个体系是什么,核心是什么,与这个体系有关的内容是什么,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描述,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抓住了核心,法治是一个过程,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制度,同时也包括了法律的实施监督等等,所以这一次在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时,首先抓住了法治活动的五个要素: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来的2010年底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系就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元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也是公报所体现出来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活动一个特点的描述,把党内法规体系化要求也看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事项,这是一个亮点,所以公报从法治活动的几个要素体系化的角度,来描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法治的活动过程要体系化。

第二,为了描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公报特别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中还需要理论指导,所以公报在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别五个要素体系化的时候,有一个前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就是说,法治活动过程要素体系化,是根据法治理论建立起来的,所以公报又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也要体系化,才能为法治活动过程提供理论依据。公报讲,要通过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课堂。这就是公报一个高明的地方,不去定义法治体系,但抓住核心要素,同时又把核心要素体系化的前提——理论体系化要求也提出来了。

第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过程也覆盖了全领域。所以公报又讲构建军事法治体系,这强调了从具体的领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

公报虽然没有明确给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但是从三个角度,全面系统地描述了我们所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手段方法意义上的目标,从而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目标、根本目标,我想我先把这个公报中间主要的这个内容和主要的特征先描述一下,下面把时间交给主持人。

常纪文:莫纪宏教授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参与起草。我们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外宣办请示能否制改为治,我们对这个过程记忆犹新,第二个法学所还有一个第一次,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衔接和协调以及互助,我们研究的时候很多人不理解,说这是可以发表的,应该研究国家的法律,我记得我在一次研讨会上发言的时候,有一位老学者对我提出批评,今天我们发表很多文章,而且把有关成果也报给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制局,现在看来我们的研究是正确的,其中在国家立法和党的法规和衔接和互助方面我们还有年轻学者参与这方面研究,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他就是翟国强博士,下面由他来对我们这个决定进行解读。

翟国强:第一次参加网上直播的沙龙,我觉得还是要申明一点平时说话散漫惯了,文字上待会儿要过一下,我觉得每一次党的重大文件或者决议出来,实际上都代表我们党的理论非常重大的一个创新,而且这个公报或者决议每一个字实际上都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每一句都琢磨着怎么表述,这个表述我们有一个提法,这个提法和过去提法还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它背后有什么深刻含义,这作为一个研究者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些东西。昨天晚上我看到四中全会公报全文以后我仔细阅读了一下,里面含义非常丰富,在这么短时间内也不能够非常准确理解它的含义,但是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就从我的专业角度,对这个公报的含义做出一个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即第一个有关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定; 第二个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然后是理论,然后是制度,这是三个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层面的表述和提法是一脉相承的,分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解读出另外一个趋势: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是逐渐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十八大报告中有这样一个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制度方面包括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以外,还有三个基本政治制度,一个是政治协商制度,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一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个表述之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独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个话语范畴体系。从十八大报告之后这个表述开始逐渐把“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体系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体现了从法律体系进步到一个法治体系的表述。实际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加以并列表述的提法,最早是在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报告里提出来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体现一个精神是法治的精神:以法律来规范政治,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利,公报原文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以法律规范“国家治理”的精神,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有关法治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律的概念里,所谓的法律更多是对事实的一个确认,是对经济基础的一个反映,很少讲到通过法律规范或者引领发挥功能。对过去已经形成的制度进行确认不能实行法治,要对未来发挥一个规范引领作用,这是体现一个法治的精神,即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里面可以解读出若干新的动向。第一个动向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得到了强化,特别强调了依法行政。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动向,这个新的动向具体体现在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在立法权方面,公报提到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权的一个强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在三个地方用到了“引领”这一概念,第一个地方是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第二个地方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司法,公报是这样表述的,“重要引领作用”,这是有关“引领”的三个地方表述,其中就是说在立法和司法特别强调了“引领”作用,暗含着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得到一定的强化。比如,在保障司法权方面,提出要建立巡回法院制度,要建立制度,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一个制度保障。

第二个动向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宪法制定以来,很多领导人的论述里面都谈到了实施,都提到加强宪法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从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人的重要讲话里都提到宪法实施、宪法监督,这一次四中全会公报提到要建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前,不管是领导讲话还是重要的文献里面都没有提到宪法解释程序制度。实际上这个概念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有过多次提出,每一次宪法修改过程理论界学术界都会提到宪法解释。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里面是在90年代的一次宪法修改,当时一些学者提出要对宪法某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中共中央正式文件里面提到有一些内容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使宪法内容符合时代发展,这是宪法解释在主流政治观念里面的定位,主要是为了回应对于社会变化所导致需要对宪法含义进行一个重新解释的一个需求,因为宪法的含义实际上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宪法含义需要做出一个重新准确界定。比如,近日发生的一个案件,有一个公民发现了一个价值连城的乌木,当地政府认为乌木归国家所有。这就涉及到宪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所有权的解释,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这个乌木是不是属于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这个就需要对宪法第9条做出解释,如果建立这样一个宪法解释机制,就可以很好解决法律实践中发生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法制建设中非常迫切的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怎么实施这个才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就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对这些怎么落实这些具体的制度,具体的制度设计做出一些深入的研究,我的发言完了。

常纪文:下面我们请刘小妹女士发言,她是北京市立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

刘小妹:网友朋友大家好,刚才两位专家都在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回顾和展现四中全会公报一些比较有特点的表述,在这样一个历史的线条中来展现我们法制建设的进步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来惩治腐败,并通过强化中央巡视、反四风、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举措依法依纪严惩一批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也清理了一部分腐败分子,清除出了党的干部队伍,这形成了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形成了一个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了“不敢腐”的高压态势,获得了人民的认可和赞誉,效果非常显著;另外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使得我们对什么是腐败,对腐败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了。什么是腐败呢?我想通过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的反腐败举措,我们有一个认识,腐败不仅仅只是贪钱这么单一的一种形式,思想和道德的腐败也是新的腐败形式;腐败也不仅仅只是滥用权利,不作为、乱作为也是腐败;腐败也不一定有利益输送,不一定要牟取私利,没有利益输送、牟取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形不形成腐败?严格说,现在有一个比较基本的认识,就是只要不合规地使用权力就是腐败。权力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腐败。

腐败要标本兼治,前期的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公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总目标上,反腐应该迎来从治标向治本升华的契机。《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思路、框架都非常清晰,也就是说四中全会后我们要思考怎么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腐,建立一种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这个关键之举就是要约束权力,使权力依法行使,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法治反腐应该从四个方面推进。

首先是法治防腐。权力法治化就是通过依法行使权力从制度层面根除诱发腐败的土壤。《公报》没有直接规定腐败问题,但是从立法,从行政执法,特别是从决策层面,还有司法、守法等等领域来约束权力,为权力运行建立了这样一套制度规则体系。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我想这样一个思路和要求,在四中全会的公报里面也得到了坚持,这是非常鼓舞人心的。从权力、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包括党委权力、党的领导全方位进行了规制和要求。

那么,用法治的方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中全会公报里面有两个重要体现:一个是在行政领域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有一个很重大的突破,就是权力法治化不仅仅约束政府还包括党委权力,这一次提出党委决策也要依法决策,要建立一个依法决策的机制。

此外,与公民打交道最多的就是行政权力,因此政府权力的法治化非常关键。对此,《公报》明确提出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法治化了、依法运行了,法治的推进就自然能够达到防治腐败的效果。另外一方面,要防治腐败我们需要在源头上加强一系列的立法,比如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程序等等,还有责任制度、行政组织法等等需要在源头上进一步在法治框架下完善立法,落实实施约束权力的法律,让权力在法律下运行。

第二是法治反腐。法治反腐说的就是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那么在反腐制度化法治化这个方面,首先我们展望未来,虽然公报没有直接说,我想四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样一个目标之下,我们可以展望未来,第一个就是应该要制定统一的反腐败基本法,使监督权纳入法治化轨道。执行权、决策权等纳入法治化体系下,监督权也一样,我们应该推动制定反腐败基本法,明确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组织机构、工作原则、职权范围、办案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内容;同时我们应该完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基本法还有一些具体的,比如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评价体制机制等等,要逐渐走向法治化,使反腐完全落入法治轨道,增强法治反腐能力。

第三是在公务员系统培育和建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这涉及到重大的人事制度与反腐的关系。反腐败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整个公务员系统里面,在党管干部这样一个原则之下,怎么样通过完善或者是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及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机制,真正能把好的干部选拔上来,而且要让这些考核评价体系和选拔任用机制使公务员转变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即使公务员系统里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突破对上级负责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对自己岗位职责负责的风气。特别是当上级领导的指示或者要求,和你的岗位上的法律要求产生冲突的时候,要有一种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要突破仅仅对上级负责,把为人民服务停留在口号上的误区,这是反腐败非常关键的环节。

第四是要健全和完善反腐法律救济机制。目前,反腐治权中的法律救济机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对“双规”、“双指”中存在的越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不充分,有的阶段可以救济,有的阶段则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二是,反腐治权中调查对象的申诉,由同级处理便终结程序,当事人失去了向上级或更高层级申请复核的机会。按照法治的理念,特别是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国法和党规也是协同推进的,包括我们的反腐领域也是要进行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无缝对接等等,因此,反腐不管是在纪律追究层面还是法律追究层面,都应该对被调查人有一个权力救济机制

总之,我认为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依法运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四中全会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理念和表述,我认为是会直接对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防腐产生重大的积极效应,以上就是我的观点,谢谢主持人。

常纪文:感谢刘小妹女士发言。

莫纪宏: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进入《决定》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是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有规范效力的文件里面,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即将发布的决定也是执政党的一个执政纲领,在纲领中把它提到这样一个显著地位,它的意义在哪儿呢,它到底要干什么,公报中透露出来的这样一种精神非常清楚。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甚至依宪行政,这个词汇是我最先提出来的,这个也不是抢功劳,这都是有文字可查的。王家福教授的中共中央法治讲座讲完了之后,我们法学所在96年4月中旬召开全国第一次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的时候,会议上刚刚提出依法治国,还不到一年,在会上提交一个论文,论文题目叫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讲了七个方面,我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改成了依宪治国。说依宪治国我也不否定依法治国,82年宪法条文和96年我们有两个修正案,依宪治国不就是这个吗,当时我是这样一个观点,进一步汇聚大家的这样一个关注度,让依法治国内涵有一个比较精确的反映,当时我提出这个概念以后,有一些老同志不是很满意,开始会上没有批评我,会下说你提出这个问题不合时宜。

他跟我说提依宪治国行吗,除了宪法还有其他法律,他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我的意思,把它理解成一般意义的宪法了。我没有否定依法治国,我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特别感受到依宪治国这个概念还是可以用的,当时还把这个概念的提出作为我一个成就,领导后来说这个很好,能不能把这个依宪治国概念提一提,搞一个研讨会,领导挺支持,但后来不了了之。从96年提出到第一次被领导人肯定中间间隔8年,8年中间没有人理这个,就讲依法治国,后来这个概念怎么被找回来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他们在给胡锦涛总书记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0周年讲话,提供讲话素材的时候,说依法治国提七八年了,我们要有新的亮点,提出一个新的东西,我那个依宪治国概念提出之后,有好几个专家表示赞同,我说依宪治国很重要,相对依法治国来说更能体现出它的特点。

常纪文:你谈到依宪治国,回答一个网友很关心的问题,依宪治国和一些学者讲的宪政关系是什么?

莫纪宏:我这个依宪治国它主要讲的是一种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具体的策略和方法,你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前提是党的领导下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们工作重点在哪儿,我们要依据宪法治理国家。

常纪文:有的人说社会主义宪政可以作为另外一种解读,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你怎么看这个观点?

莫纪宏:他随便怎么说都可以,一些人跟我说依宪治国概念太窄了,他跟我讲的角度不一样。

刘小妹:我觉得依宪治国应该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一个比较协调的提法,而且三者可以通过依宪治国形成一个平台,都是在宪法之下统一。

莫纪宏:最近就是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翟国强:刚才常所长提出宪政,其实这个没有什么敏感的。解放前有一篇文章是论新民主主义,解放后宪法理论叫宪政论丛,是80年代出版的,这个概念是在我们正式的官方法律文件里面使用过的概念,我们看到今年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非常著名的一个学术期刊,里面有一篇文章标题就是谈宪政,这个概念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它给污名化了,所以导致了所谓宪政问题的讨论。刚才刘小妹教授提出三个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一在哪儿,统一在宪法,我对这个观念做一个背书。82年彭真委员长做了一个宪法的讲话,当时代表中共中央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时候发表的一个讲话,实际上很多学者谈到三者有机统一的时候都没有追溯到彭真这里,最早提出三者有机统一是彭真讲话里面提出的三个有机统一,是在宪法实施或者实施宪法语境下提出三者有机统一,原话是“坚持党的领导、尊重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三者有机统一就是统一于宪法”。82宪法治定以后有关三者有机统一最开始的表述,实际上是从这儿来的,三者有机统一就是统一于宪法。后来我查阅了李鹏立法日记,李鹏在日记里记录了当时作为共产党高层探讨三者有机统一怎么提出来的这个历史,当时有人提出权大还是法大,当然是法大,权力受法律的约束,后来有人提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有点尖锐了,李鹏委员长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个思考,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不是一个真问题,真正正确的表述方法应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应该是有机统一的,不应该过于偏激去追溯到底是哪个大、哪个小的问题,这是李鹏当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最终又回到彭真对新华社记者讲话的观点,宪法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最终载体。

刘小妹:这方面观点是比较统一的,补充一个小的插曲,说到彭真最早提出三者有机统一的思想,之后在85年两会期间人民大会堂答记者问的时候,说执政党和法律到底哪个大,彭真回答这个不好回答,后来的一次记者会上也有一个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回答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比法大,但是党章和宪法都明文规定党应该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个意义上讲法比党大。我们近两年文件表述方式也是,包括党章,包括国法和党规的协调,党章也是规定在宪法内活动,党领导下的执法治国,既依法治国又依法执政,我觉得最有效的,最现实的平台就是宪法,就是依宪治国。

常纪文:我个人认为,谈党大和法大在四中全会以后已经不合时宜了,因为我们在四中全会里面要强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而且公报明确提出了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也就是说党如何领导依法治国,领导国家和社会事务自己有一套规则体系,所有党的活动必须置于规则体系之下,这个一旦衔接了就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都必须按照规则办事,所以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党大和法大我认为就没有必要了,我们现在重点是如何健全规则。

翟国强:如何处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的法规管党治党,这话说的是两个体系,常教授谈到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这里面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也有一个关系,怎么分工,同样一个事项究竟制定国家法律合适还是党内法规合适,还有一个衔接问题,这两个冲突了怎么办,这个常教授有过深入的研究。

常纪文:我们法学所是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关于你提出这个问题,把国家的各项活动都置于规则之下,党内的活动没有严密规则,地方党委有些人不是那么按照规则办事。去年5月份中共中央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了党内法规五年规划,党内活动全部实行规范化,党的领导主要三个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方向领导,这个必须要制定一个规则,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国家法律也是必须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才能够提出来,党的法规还有什么呢?党员活动、党的支部等都有规则体系,每个党员想凌驾党的法规以上活动是不可能的了,这已经过去了,不存在党和法谁大的问题。关于分工,国家立法是管国家各个方面的问题,党的法规是如何领导三个方面的工作,这当然有衔接的地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经常联合发布一些文件,各省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市县到县联合发布文件,这是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的规范文件有机统一,这是习近平在13年7月16号提出来的,目前这方面试点非常成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冲突可能会有,主要是国家法律立法性的文件比较冲突,我相信这种冲突会越来越少,党内法规是管方向和组织的,一般不会涉及到具体法律条文的,这种担心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以后随着法治体系加强,这个问题会解决。

莫纪宏:实际上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间对依宪治国进行了充分肯定,这个成为当年胡锦涛总书记讲话里的一个亮点,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当时宪法委员会很多专家说你提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接纳了,当时我们也是欢欣鼓舞,所以从04年又开始对依宪治国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北京市就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还写了一本书,后来这个依宪治国又处于低潮,没有广泛得到学术界的赞同,尽管总书记讲话肯定了。再一次被提出来是12年12月4号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这个角度就不一样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是不一样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个认识是根本性的转变。“要”的话是这个事情要做,应该,但是不做我看也没有办法,只是价值上的一种判断,所以在胡总书记讲话还是判断。习总书记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事实判断了,这个事不能商量,不是讨价还价要不要的问题,这就是事实,还能否认这个事实吗,这是非常大的进步。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集体对依法治国有了一种新的认识,认识到宪法的重要作用,所以在上一个月,9月5号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又强调了依宪治国的概念。既然前面已经说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不需要争论了,这个事情有的人还要反对,反对我们就要坚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句话跟前面有一个补充。可以看到这一次公报把习近平总书记9月5号讲话精神原封不动写进来了,这就表明实际上在最高决策层已经接受了依宪治国的概念,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有明确认识,这不需要讨论而要坚持,我们要抓住依宪治国的核心,就撇开了这个争论抓住了核心,依宪治国在初稿的时候还没有,我们讨论的时候还没有这样表述,这一次公告看到了,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

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依宪治国怎么去依宪治国,过去我们讲得也不是太多,这一次在公报中间,它的主要点讲出来了,讲的实际上有这么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因为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作为根本法,不去约束人们行为不拿宪法说事宪法就没有用了,关键还是实施,宪法实施人人有责,只要宪法规定了你有相关的职权职责就要好好按照宪法实施,习总书记提出要依法有据,你有相关职责的,不能抛开宪法瞎来,规定的东西要主动实施,这是要强化的。第二个我们国家在宪法监督这个问题上有广义也有狭义。广义上大家都有监督的责任,狭义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谁有主要责任,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宪这个旗子能不能高举起来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个宪法要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大家都拿宪法说事,宪法原则是比较抽象的,具体怎么理解,不解释的话,宪法条文三个人说都不一样那怎么实施,需要权威解释,没有这个宪法解释程序宪法不可能起到效果的,所以宪法解释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没有宪法解释就不行,实际上宪法解释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这又回到依宪治国,这里申明一点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宪法解释都没有,这是不对的。第四个方面这一次特别讲了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国务院、地方人大,有立法权的人大都可以立法,我们立法有没有宪法依据,立法都不想去实施宪法,这个宪法还怎么用啊,至少来说抓住依宪的核心环节,立法本身要依宪立法。公报讲了四个方面给依宪治国提出四个操作方案,下面就是怎么启动,怎么落实。这是我对公报中间关于依宪治国两个方面解读,我觉得下一步就是怎么扎扎实实根据公报决定推动宪法实施和宪法实施监督的建设。

网友:刚才听了各位专家讲解,有了更好认识,让我们了解依法治国方面的知识,现在社会上有一些说法,反腐向法治方向转变,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反腐将来是要依法反腐?

刘小妹:对。

常纪文:依法反腐包括党内反腐,法治中国不光包括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还有党内的反腐。

网友:四中全会以后下一步会有哪些具体的反腐措施,展望一下中国能够彻底根除腐败吗?如果不能还应该在哪些方面改进?

刘小妹:的确四中全会后一方面会继续十八大以来反腐方向和原则,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治标,让你不敢腐,另外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就是权力的法治化,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这样就走向法治的防腐。下一步展望最重要切入点是什么,我认为就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这个腐败还是和权力本身边界不清晰有很大关系,有些市场该管的事情,行政审批制度就很好推进,让权力退回到服务的领域,比如民生、社区治理、环境治理等等;食品安全这样一些必须政府承担的责任,政府不仅不滥用权,也不能不作为,还应该积极推动,一些可以市场解决的问题放给市场。我们权力清单是清晰的,这个反腐就自然会控制了。第三个问题就是法治反腐可不可以根治反腐,从古今中外经验来说腐败涉及到人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腐败不可能彻底根除,这与人性、权力本身特质有关,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但是腐败是可以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的,我们并不是彻底真空、透明,就像PM2.5一样,我们不要求0,50以内就是良好的控制质量,不可能彻底根除,我们目标是可控。

网友:公报中提到中国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机制,是不是终止了“告御状”案件的发生?

翟国强:这主要是保障司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去一些地方领导包括党委领导采取一些批条子这样的方式来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因此四中全会公报写上这么一条,信访是我们国家一个特色,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主要依据是这样,我们现在知道很多公民对侵犯自己权利通过信访这样一个渠道,主要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检察机关独立办案。

刘小妹:提出这个问题从制度层面是这样,客观上也许能够收到减少法外救济程序的效果,使得这个司法能够更好地进行,因为少了一些干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能够在客观上减少在法外去寻求救济,信访也要依法信访,客观上也可以收到这个效果。

常纪文:这里面还有一种误解,决定里面领导不能打招呼,并不等于司法要脱离党的领导,我们说党对司法的领导不等于就是说是个别人去打招呼,党对司法的领导也是有规则的,比如政法委如何通过党内法规规则领导司法,党内领导不等于干涉个案,不等于对司法公正予以侵害,要有正确的理解。

网友:法治建设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工作的实际内容不像经济建设有明确实际成绩的东西,这种比较软性的会怎么考核呢?

莫纪宏:这个问题我有一个基本看法,制度也创造价值,制度可以进入成本,一个好的制度,他可以作为生产成本的一个计量要素,如果制度好,生产成本就低,我们要提高生产效益的话,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过去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盲目的发展观,老是认为就是要扩大投资、上规模、讲效益,也不管制度存在的前提,这样的话就导致片面追求GDP,不看GDP是怎么来的,这个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还是不能忽视,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制度,比如香港现在天天“占中”,老百姓也没法做生意了,经济也在下滑,你说这个制度不重要吗。这个涉及到关于资本本身的基本理论,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讲的由劳动决定价值,这个马克思想的是简单劳动,不是复杂劳动,没有给出一个分析框架,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面复杂劳动中间决定价值因素到底哪个多哪个少,这个制度本身在决定价值过程中间怎么样记入生产成本,大家都是人云亦云,西方也做了一些探讨可以参考。制度可以对生产成本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好的制度,显然就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而且支撑生产效益,我们看到好的制度就是法治,法治也是生产力了,法治提供的是一个长久的、低成本的保障,法治提供了一个机会成本,法治也是一种生产力。我有一篇文章,没有阐述这个事情,当时是一个小文章,没有空去把这个研究领域扩展到经济学领域,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讲经济学问题大家肯定不爱听。

这一次公报把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能力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间来,我觉得这个是在法治生产力问题上有了进一步认识,这是一个提升,法治好像就是抓人,打击犯罪,恐怕不能这么理解,更广义上,法治搞好了是全面发展,每个方面多层次多领域,决定讲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治理,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创新,这一次把法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这样一个新的表述,有利于我们进行制度创新。过去我们讲考核领导怎么弄,GDP,楼房起来了没有,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这就是生产效益的表现,看不见的手没有看见,实际上看不见的手是背后的制度,这个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发展表象背后我们还要看制度作为生产力的基本特征,很多地方认为我抓项目、抓建设有成绩,大规模建设,他能够搞成这样不是制度给支撑吗,他不承认土地国家所有,怎么把土地卖钱,这是制度利润,我觉得这给我们提供新的空间了。今后领导干部考核,不光看硬实力,还要看到软实力怎么干的,长远来讲GDP要有后劲,法治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给我们提供一个发展的空间,为我们今后理论界提供更广阔的发展领域,也给我们法律人提供更好的这样一种理论发展的前景。法律也不仅仅就是政权,法律对经济、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是全领域、全方位的推进,不是仅仅限于一说法律就是立法的事,不是这么回事,有日常生活、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个民族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治无小事。过去就是领导干部缺少法治观念,缺少法治思维,把法治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都忽视了,挣钱的事,面子上的事我都揽着,稳定的事法治的事不是我的事,我觉得这给我们一个提醒,这一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到绩效考核,就是要培养领导干部一个正确的发展观,什么是科学发展观,法治是生产力就是科学发展观重要的表述,这都是以前没有这么说的,我以前有这个想法,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文字。

网友:法治也是生产力。

莫纪宏:没有问题,法治就是生产力。

常纪文:我认为法治是资本,是制度资本。刚才莫所长从制度讲的,我从实际的角度讲,我曾经当过北京市安监局三年半的副局长,我们所有行政执法,北京市法治办每年都要进行评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进行考核,必须考核依法行政,怎么考核依法行政呢?把你的会议记录,执法案件全部拿走进行抽查,每年考核的时候法治办打分。我记得在安监局有一年很低,有一年很高,有一些地方开始试点了,现在有一个问题了,在很多省市对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的考核已经积累起来了,但是对地方党委,对地方各委办局党组或者党委进行考核,依法决策考核目前还缺乏,行政机关管住了,但是党委和党组应该建立依法决策的,只有这样并且把它纳入地方党委和党组的考核体系,我们就认为中国法治大有希望,如果地方党委和党组决策机制不建立,我想以后还是在这个方面会打一定的折扣。

网友:刚才各位专家提到制度资本,之前很多外资进入中国的时候钻了很多空子,法治很完善了,外资在中国经营是利好还是变得更不容易了呢?

常纪文:应该是利好,中国法律体系数量相当不少了,为什么还感觉到缺乏呢,是因为没有得到实施,很多法律被搁置或者空置,具体实施之中打了折扣或者搁置起来了,但是有一些是存在故意违法现象,下一步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治建设推进,我们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执法、司法包括法律监督特别是制度建设使法律能够运转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只有制度健全了其他国家才敢对你进行投资,如果制度不健全,答应条件再好人家外资也不敢进来,制度健全了,制度发挥作用,包括党内监督,制度发挥作用了我想外资更愿意到中国来投资的。

今天在中国网的组织协调之下,我们四位专家来到中国网跟各位网友解读四中全会决定,其中莫所长、翟主任和刘教授都亲自参与这个决定讨论,所以今天的解读我认为可以说是比较权威的,解读了它的发展历程、它的亮点包括几个第一次,特别是谈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贡献,比如说提出了依宪治国,以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以及依照法治反腐问题,我相信我们随着制度越来越健全,人民的参与力度越来越提高,中国的法治在将来会得到它的实施,会对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完)获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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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举办“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沙龙中国网举办“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沙龙

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

嘉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嘉宾: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

嘉宾: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翟国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