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投入保障制度 大力推进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18-02-11 07:33:09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李国祥  |  责任编辑:申罡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李国祥


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政方针,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思路、任务和政策。可以说,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乡村振兴的后续进展关键在于实施与落实。其中,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开拓投融资渠道,增加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对乡村振兴至关重要。正如《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一、要形成振兴乡村的多元投入格局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极其庞大。资金在市场经济中始终是稀缺要素,在某种程度上对乡村振兴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影响。满足乡村振兴的巨量资金需求,必须拓宽投入渠道,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对“三农”的资金投入,现有渠道主要是财政和金融。在财政收支形势趋紧的背景下,国家仍坚持把“三农”作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优先保障“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意见》更是明确要求“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所以相对来说,在财政方面,“三农”的资金投入保障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三农”的动力不足,增长缓慢。


如何在确保财政对乡村振兴投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是一个迫切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将财政资金与金融投入有机地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城市从农村征用的土地,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而直接用于乡村建设的比重严重偏低。拓宽投入渠道,必须改变土地出让收益不下乡的格局,应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对此,《意见》也明确提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


二、要优先满足乡村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需求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因此,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要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这些建设和服务供给所需要的投入保障,都具有公共品的属性,需要政府来承担。实际上,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以城带乡和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要求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基本服务,特别是村村通工程基本实现,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不断发展,这都是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结果。


除了公共品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加大投入,乡村产业兴旺更需要政府投入。解决财政投入分散以及与需求脱节问题,必须进一步做好涉农财政资金整合。由此,《意见》也明确提出“优化财政供给结构”“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三、要通过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机构把乡村振兴投入作为重点


为了缓解农民贷款难、贷款贵,我国加大了农村金融改革力度,虽然“三农”贷款有所增加,但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提供的贷款和服务与乡村振兴所需巨量资金还很难匹配。解决这个难题,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既要做大做强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又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必须避免离农倾向。《意见》提出“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服务好乡村振兴。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可谓切中要害。


四、要通过制度性供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入乡村振兴


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既要靠热情,更要靠投资保护和回报。《意见》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这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例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类似这样的制度落实到位,对于吸引社会资本下乡,并带动智力和管理等下乡,能够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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